或有債權人可否在債務償還安排計劃的債權人會議投票?
簡介
《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3部規定,法庭有權認許公司及其債權人之間的債務償還安排計劃,前提是有過半數(「人數」驗證
)合共佔相關類別債權人價值75%(「多數價值」驗證)的該類別債權人出席會議並投票支持該計劃。在近期的Re Mongolian Mining Corporation (In
Provisional Liquidation in the Cayman Islands [2018]
HKCFI 2035一案中,原訟法庭須審理或有債權人可否在債務償還安排計劃的債權人會議中投票的問題。此外,原訟法庭亦討論了關於債務償還安排計劃與香港須有充分聯繫的規定,並歸納了原訟法庭在認許有關計劃時所須考慮的各項因素。
背景事實
Mongolian
Mining Corporation(「該公司」)是一家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並在香港註冊為海外公司,於2010年10月13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該公司自2016年7月19日開始成為資產負債表內無償債能力的公司,並在開曼群島進行臨時清盤。該公司的財務負債包括以該公司的香港及盧森堡附屬公司的股份押記作為抵押的6億美元票據。根據該公司的債務重組計劃,清盤人建議有抵押債權人以解除有關債務來換取該公司的新發行票據及股份,條件是該開曼群島重組計劃須獲開曼群島法院的認許及獲美國承認。
原訟法庭在2017年3月14日批准該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第670條召開某類債權人舉行會議。會議於2017年4月11日舉行,所有債權人均投票贊成該計劃。該公司於2017年4月20日向法庭提呈尋求認許,並於2017年4月25日獲法庭給予認許。
原訟法庭的裁決
或有債權人的投票
在本案中,該計劃的債權人只是票據的實益持有人,而該等票據是以全球形式持有,正式票據只有在符合票據中的若干條件後才會發行。儘管《公司條例》第13部沒有「債權人」的法律定義,但原訟法庭裁定,債權人是指可對公司提出金錢申索的人,故就該計劃而言,有權提出或有申索的人均應被視為債權人,可在債務償還安排計劃的債權人會議中投票。
充分聯繫
如欲要求法庭認許外國公司的債務償還安排計劃,首先必須證明該計劃與香港有充分聯繫。原訟法庭在其判決書的腳註中論及Re Winsway Enterprise Holdings Ltd [2017] 1
HKLRD 1一案,當中裁定在確立認許有關計劃的司法管轄權方面,其所須達到的充分聯繫要求,標準較清盤呈請所須的充分聯繫為低。
在本案中,原訟法庭特別基於以下事實而信納有關計劃與香港有充分聯繫:該公司在香港註冊及上市、主要營業地點及資產位於香港、其債務受香港法律管限及公司債權人處於香港。
認許問題
原訟法庭歸納了在裁定其是否有權認許計劃時須考慮的各項因素:
1.
該計劃是否為允許的目的而進行;
2.
各債權人享有的法定權利是否充分類似;
3.
該會議是否根據法庭的指示妥為召開;
4.
債權人是否在掌握充分資訊情況下作出決定;
5.
是否已取得所須的法定大多數;及
6.
該計劃是否符合債權人的利益。
原訟法庭亦表示,呈請人必須令法庭信納該計劃將會有效地實行;假如該計劃須取決於其他事項,則須提供證據證明該等事項實際上確有可能。
香港的債務償還安排計劃
本案歸納了法庭認許債務償還安排計劃的權力。尤其是,法庭廣義地詮釋債權人的範圍,從而包含公司的或有債權人。然而,香港目前尚未制定任何正式的「企業拯救」程序來使陷入財困的公司得以延期償付債務和進行重組。此外,由於從債權人會議召開至計劃最後獲得認許都需要法庭在整個過程中高度參與,因此亦被批評費用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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