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债权人可否在债务偿还安排计划的债权人会议投票?
简介
《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3部规定,法庭有权认许公司及其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偿还安排计划,前提是有过半数(「人数」验证 )合共占相关类别债权人价值75%(「多数价值」验证)的该类别债权人出席会议并投票支持该计划。在近期的Re Mongolian Mining
Corporation (In Provisional Liquidation in the Cayman Islands [2018] HKCFI 2035一案中,原讼法庭须审理或有债权人可否在债务偿还安排计划的债权人会议中投票的问题。此外,原讼法庭亦讨论了关于债务偿还安排计划与香港须有充分联系的规定,并归纳了原讼法庭在认许有关计划时所须考虑的各项因素。
背景事实
Mongolian Mining Corporation(「该公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并在香港注册为海外公司,于2010年10月1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该公司自2016年7月19日开始成为资产负债表内无偿债能力的公司,并在开曼群岛进行临时清盘。该公司的财务负债包括以该公司的香港及卢森堡附属公司的股份押记作为抵押的6亿美元票据。根据该公司的债务重组计划,清盘人建议有抵押债权人以解除有关债务来换取该公司的新发行票据及股份,条件是该开曼群岛重组计划须获开曼群岛法院的认许及获美国承认。
原讼法庭在2017年3月14日批准该公司根据《公司条例》第670条召开某类债权人举行会议。会议于2017年4月11日举行,所有债权人均投票赞成该计划。该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法庭提呈寻求认许,并于2017年4月25日获法庭给予认许。
原讼法庭的裁决
或有债权人的投票
在本案中,该计划的债权人只是票据的实益持有人,而该等票据是以全球形式持有,正式票据只有在符合票据中的若干条件后才会发行。尽管《公司条例》第13部没有「债权人」的法律定义,但原讼法庭裁定,债权人是指可对公司提出金钱申索的人,故就该计划而言,有权提出或有申索的人均应被视为债权人,可在债务偿还安排计划的债权人会议中投票。
充分联系
如欲要求法庭认许外国公司的债务偿还安排计划,首先必须证明该计划与香港有充分联系。原讼法庭在其判决书的脚注中论及Re Winsway Enterprise Holdings Ltd [2017] 1 HKLRD 1一案,当中裁定在确立认许有关计划的司法管辖权方面,其所须达到的充分联系要求,标准较清盘呈请所须的充分联系为低。
在本案中,原讼法庭特别基于以下事实而信纳有关计划与香港有充分联系:该公司在香港注册及上市、主要营业地点及资产位于香港、其债务受香港法律管限及公司债权人处于香港。
认许问题
原讼法庭归纳了在裁定其是否有权认许计划时须考虑的各项因素:
1.
该计划是否为允许的目的而进行;
2.
各债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是否充分类似;
3.
该会议是否根据法庭的指示妥为召开;
4.
债权人是否在掌握充分资讯情况下作出决定;
5.
是否已取得所须的法定大多数;及
6.
该计划是否符合债权人的利益。
原讼法庭亦表示,呈请人必须令法庭信纳该计划将会有效地实行;假如该计划须取决于其他事项,则须提供证据证明该等事项实际上确有可能。
香港的债务偿还安排计划
本案归纳了法庭认许债务偿还安排计划的权力。尤其是,法庭广义地诠释债权人的范围,从而包含公司的或有债权人。然而,香港目前尚未制定任何正式的「企业拯救」程序来使陷入财困的公司得以延期偿付债务和进行重组。此外,由于从债权人会议召开至计划最后获得认许都需要法庭在整个过程中高度参与,因此亦被批评费用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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