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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競爭對手之間可以共享資料和合作嗎?

2020-04-30

2020327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就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施行《競爭條例》(香港法例第619)(「該條例」)的事宜發布公告(「該公告」)。由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對全球造成前所未見的影響該公告為企業提供了實用的指引以便企業評估為應對疫情進行各種合作而面對執法行動的風險。

疫情期間競爭對手之間可以共享資料和合作嗎?


該條例在疫情期間的施行

競委會強調,在疫情期間,條例如常生效。然而,競委會明白到,某些行業的企業,在這段期間或有需要短暫地加強彼此間的合作,尤其是為了向消費者持續供應必需的貨品及服務。

該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市場參與者進行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安排。對於企業間短暫的安排,若是切實為應對疫情,並符合香港社會及消費者的利益,競委會在履行其執法及提供意見的職能時,將會以「務實的手法」處理。

企業間的合作種類

競委會列出就企業面對疫情而可能進行的四類合作安排分別為 (1) 聯合採購(2) 聯合生產協議(3) 與銷售相關的聯營 (4) 交換資料。

聯合採購

一般來說只要參與聯合採購的有關各方在相關產品或服務的下游市場沒有市場權勢,由於幾乎不會造成任何反競爭效果其聯合採購的行為一般不會引起違規疑慮。

然而如果有關各方有充分的市場權勢聯合採購便可能導致各方的成本高度一致從而能夠更輕易地協調零售價格及或產量這樣便會損害競爭及違反「第一行為守則」企業在進行任何聯合採購安排前,最好先全面評估其法律後果

聯合生產協議

若聯合生產協議有助參與協議的各方能生產單憑各自的客觀條件均不能獨力生產的產品,則該協議不大可能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或效果違反「第一行為守則」的可能性亦較低。

競委會會考慮整體而言該聯合生產協議是否具有損害競爭的效果企業應注意任何潛在或現有聯合生產安排的實際效果尤其牽涉合謀定價限制產量及或交換「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的安排

與銷售相關的聯營

企業協議共同銷售、分銷或於市場推廣特定產品即進行「銷售相關聯營」銷售相關聯營的例子包括合作宣傳聯合提供售後服務和涉及聯合定價的聯合銷售。

一般而言,假如對於無法獨力或聯同少於實際參與合作的參與方數目進入市場的某參與方來說,銷售相關聯營在客觀上是進入市場必需的,則該聯營違反該條例而面對執法行動的可能性不大。

然而企業必須注意假如銷售相關聯營會導致反競爭效果例如合謀定價限制產量瓜分市場或交換「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即使有關安排本來不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仍可能違反「第一行為守則」

交換資料

企業可在正常業務過程中某些事宜共享資料,例如互相交流最佳做法、或交換公開可得的資料,以協助他們更準確地預測市場需求

然而競爭對手若交換「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包括關於價格顧客數量銷售市場份額特定顧客組別或地域的銷量產品質素及市場營銷計劃等等的資料,則可能會面對執法行動

交換資料是否會導致違反「第一行為守則」取決於個案的事實情況而定包括市場的特點及所交換的資料種類等為審慎起見企業在訂立任何共享資料的安排前,應徵詢專業法律意見以審閱協議條款及評估潛在的違規風險。

新的非正式諮詢程序

競委會為有意進行「切實為應對疫情並符合香港消費者及社會利益的短暫合作安排」(「建議安排」)的企業增設非正式的諮詢程序

非正式諮詢程序旨在快速處理有關諮詢在競委會資源許可的情況下,盡量於收到所有資料後的五個工作天內,以非正式形式就建議安排提供初步意見。

競委會在該公告內進一步說明,上述非正式諮詢程序並不否定企業能自我評估其行為或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的做法,該等做法在大部分情況下均屬可取。

要點

該公告提醒公眾在疫情期間該條例仍維持全面有效應注意的是競委會在疫情期間將採取「務實的手法」處理,並在該公告中提供一般指引及增設非正式諮詢程序這些做法與英國歐洲澳洲新西蘭等地的競爭事務監管機構做法一致

為減低面對執法行動的風險有意在疫情期間採取短期合作措施及或任何其他商業安排的企業,應在訂立或執行有關安排前,透過新的非正式諮詢程序聯絡競委會及徵詢專業法律意見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competition@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 8 號交易廣場第三期 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衞紹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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