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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竞争对手之间可以共享资料和合作吗?

2020-04-30

2020327日,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施行《竞争条例》(香港法例第619章)(「该条例」)的事宜发布公告(「该公告」)。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全球造成前所未见的影响,该公告为企业提供了实用的指引,以便企业评估为应对疫情进行各种合作而面对执法行动的风险。

疫情期间竞争对手之间可以共享资料和合作吗?


该条例在疫情期间的施行

竞委会强调,在疫情期间,该条例如常生效。然而,竞委会明白到,某些行业的企业,在这段期间或有需要短暂地加强彼此间的合作,尤其是为了向消费者持续供应必需的货品及服务。

该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禁止市场参与者进行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的安排。对于企业间短暂的安排,若是切实为应对疫情,并符合香港社会及消费者的利益,竞委会在履行其执法及提供意见的职能时,将会以「务实的手法」处理。

企业间的合作种类

竞委会列出就企业面对疫情而可能进行的四类合作安排,分别为 (1) 联合采购;(2) 联合生产协议;(3) 与销售相关的联营;及 (4) 交换资料。

联合采购

一般来说,只要参与联合采购的有关各方在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下游市场没有市场权势,由于几乎不会造成任何反竞争效果,其联合采购的行为一般不会引起违规疑虑。

然而,如果有关各方有充分的市场权势,联合采购便可能导致各方的成本高度一致,从而能够更轻易地协调零售价格及/或产量,这样便会损害竞争及违反「第一行为守则」。企业在进行任何联合采购安排前,最好先全面评估其法律后果。

联合生产协议

若联合生产协议有助参与协议的各方能生产单凭各自的客观条件均不能独力生产的产品,则该协议不大可能具有损害竞争的目的或效果,违反「第一行为守则」的可能性亦较低。

竞委会会考虑整体而言该联合生产协议是否具有损害竞争的效果。企业应注意任何潜在或现有联合生产安排的实际效果,尤其牵涉合谋定价、限制产量及/或交换「影响竞争的敏感资料」的安排。

与销售相关的联营

企业协议共同销售、分销或于市场推广特定产品,即进行「销售相关联营」。销售相关联营的例子包括合作宣传、联合提供售后服务,和涉及联合定价的联合销售。

一般而言,假如对于无法独力(或联同少于实际参与合作的参与方数目)进入市场的某参与方来说,销售相关联营在客观上是进入市场必需的,则该联营违反该条例而面对执法行动的可能性不大。

然而,企业必须注意,假如销售相关联营会导致反竞争效果,例如合谋定价、限制产量、瓜分市场或交换「影响竞争的敏感资料」,即使有关安排本来不具有损害竞争的目的,仍可能违反「第一行为守则」。

交换资料

企业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就某些事宜共享资料,例如互相交流最佳做法、或交换公开可得的资料,以协助他们更准确地预测市场需求。

然而,竞争对手若交换「影响竞争的敏感资料」,包括关于价格、顾客、数量、销售、市场份额、特定顾客组别或地域的销量、产品质素及市场营销计划等等的资料,则可能会面对执法行动。

交换资料是否会导致违反「第一行为守则」取决于个案的事实情况而定,包括市场的特点及所交换的资料种类等。为审慎起见,企业在订立任何共享资料的安排前,应征询专业法律意见,以审阅协议条款及评估潜在的违规风险。

新的非正式咨询程序

竞委会为有意进行「切实为应对疫情并符合香港消费者及社会利益的短暂合作安排」(「建议安排」)的企业,增设非正式的咨询程序。

非正式咨询程序旨在快速处理有关咨询,在竞委会资源许可的情况下,尽量于收到所有资料后的五个工作天内,以非正式形式就建议安排提供初步意见。

竞委会在该公告内进一步说明,上述非正式咨询程序并不否定企业能自我评估其行为或寻求独立法律意见的做法,该等做法在大部分情况下均属可取。

要点

该公告提醒公众,在疫情期间,该条例仍维持全面有效。应注意的是,竞委会在疫情期间将采取「务实的手法」处理,并在该公告中提供一般指引及增设非正式咨询程序。这些做法与英国、欧洲、澳洲、新西兰等地的竞争事务监管机构做法一致。

为减低面对执法行动的风险,有意在疫情期间采取短期合作措施及/或任何其他商业安排的企业,应在订立或执行有关安排前,透过新的非正式咨询程序联络竞委会及征询专业法律意见。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competition@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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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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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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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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