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訴訟人內部的非法律代表可否成為保密圈子成員?

2019-04-30

引言

大慶石油有限公司(「大慶」)及香港蜆殼有限公司(「蜆殼」)分別因向美亞鋁廠有限公司(「美亞」)出售工業柴油而就柴油的售價提出訴訟。美亞抗辯指,大慶與蜆殼合謀訂定價格或交換價格情報,違反了《競爭條例》(香港法例第619章)(「該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在Taching Petroleum Company Limited v Meyer Aluminium Limited CTA 1/2018及Shell Hong Kong Limited v Meyer Aluminium Limited CTA 2/2018兩宗合併審理的案件於2019年2月22日舉行的第二次案件管理會議中,競爭事務審裁處需處理(其中包括)美亞的高層管理人員(即其行政總裁及行政總監)應否獲列入保密圈子,查閱蜆殼及大慶在它們向美亞提出的民事申索中披露的機密文件及敏感商業資料。

保密圈子的法律原則

成立保密圈子

在任何民事訴訟中,首先均會由將受到裁決影響的一方(而非其顧問)決定如何提出或回應案情。因此,雙方會互相披露文件(而非經過律師或代理人),從而確保訴訟各方地位平等,並完全知悉呈堂的資料。假如披露的文件屬機密性質,則將有附帶承諾,以保障披露一方所披露的資料不會被濫用。然而,若上述不得濫用資料的附帶承諾仍不足夠,法院可對訴訟一方向另一方披露文件時施加限制。

根據該條例第143(1)(b) 條,競爭事務審裁處有權強制成立保密圈子,讓一群獲法院授權的指定人士查閱若干機密資料。保密圈子成員將簽署承諾書,承諾將有關資料保密及/或須承諾就違反上述承諾支付損害賠償。尋求證明案情屬充分特殊的一方有責任證明,即使已就保密資料作出嚴苛的承諾,但仍有正當理由限制披露。屆時法院可能會考慮機密文件的性質及其在案中的作用。

審裁處同意,審裁處在決定是否需要施加額外披露限制時,亦應對以下各項保持警惕:

  • 保密承諾是難以監察及強制執行的。在業內人士私下頻繁地散播市場謠言的情況下,某一方將難以證明承諾已遭違反。
  • 商業損失往往難以量化,受損一方幾乎不可能估算其他業內人士獲益多少。
  • 違反保密承諾的一方可能是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未必擁有足夠的資源抵償損害賠償申索。

保密圈子成員

一般來說,保密圈子成員通常只限於訴訟人的外部法律代表及/或專家。這項做法背後的理據是:在保密圈子內的律師已查閱文件,他們可能會就其客戶的人員是否需要查看部分或全部有關文件以及是否需要作出額外披露而提供意見,爭議事宜將因此而變得一清二楚。然而,在若干情況下,某一方的僱員亦會獲准成為保密圈子成員。例如,在Roussel Uclaf v ICI [1990] RPC 45一案中,原告人專利部門的僱員便因具備有關技術專長而獲准成為保密圈子成員,以查閱被告人披露的機密流程。

在文首所述的案件中,各方雖同意成立保密圈子,但對圈子的成員提出爭議。美亞雖已自願限制自身只有2名(而非各方通訊內原本建議的8名)僱員獲列入保密圈子內,並同時表明承諾保密,但蜆殼仍認為美亞的2名僱員應被剔出保密圈子。

審裁處裁定蜆殼未能履行責任,證明為何美亞建議2名人員可查閱文件的限制仍不足夠。其中,審裁處指出,蜆殼的人員並無提交任何誓詞,以證明為何美亞的2名僱員並非合適查閱的人員,亦無說明倘若美亞的任何僱員獲列入保密圈子內,蜆殼將可能因此遭受哪些潛在的重大損害。因此,審裁處批准美亞的要求,將其行政總裁及行政總監列作保密圈子成員。

總結

正如審裁處的裁決指出,競爭法承認,某人的市場優勢往往是另一人的市場劣勢。在披露任何機密資料時,各方均須盡量小心,從而保障披露一方免受任何商業利益損失。審裁處裁決的重要之處,在於全面地總結了查閱機密資料的保密圈子的法律原則。該裁決亦顯示,審裁處採取整全的方針處理成立保密圈子的問題。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competition@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 8 號交易廣場第三期 19 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衞紹宗
衞紹宗
合夥人
衞紹宗
衞紹宗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