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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人内部的非法律代表可否成为保密圈子成员?

2019-04-30

引言

大庆石油有限公司(「大庆」)及香港蚬壳有限公司(「蚬壳」)分别因向美亚铝厂有限公司(「美亚」)出售工业柴油而就柴油的售价提出诉讼。美亚抗辩指,大庆与蚬壳合谋订定价格或交换价格情报,违反了《竞争条例》(香港法例第619章)(「该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在Taching Petroleum Company Limited v Meyer Aluminium Limited CTA 1/2018及Shell Hong Kong Limited v Meyer Aluminium Limited CTA 2/2018两宗合并审理的案件于2019年2月22日举行的第二次案件管理会议中,竞争事务审裁处需处理(其中包括)美亚的高层管理人员(即其行政总裁及行政总监)应否获列入保密圈子,查阅蚬壳及大庆在它们向美亚提出的民事申索中披露的机密文件及敏感商业资料。

保密圈子的法律原则

成立保密圈子

在任何民事诉讼中,首先均会由将受到裁决影响的一方(而非其顾问)决定如何提出或回应案情。因此,双方会互相披露文件(而非经过律师或代理人),从而确保诉讼各方地位平等,并完全知悉呈堂的资料。假如披露的文件属机密性质,则将有附带承诺,以保障披露一方所披露的资料不会被滥用。然而,若上述不得滥用资料的附带承诺仍不足够,法院可对诉讼一方向另一方披露文件时施加限制。

根据该条例第143(1)(b) 条,竞争事务审裁处有权强制成立保密圈子,让一群获法院授权的指定人士查阅若干机密资料。保密圈子成员将签署承诺书,承诺将有关资料保密及/或须承诺就违反上述承诺支付损害赔偿。寻求证明案情属充分特殊的一方有责任证明,即使已就保密资料作出严苛的承诺,但仍有正当理由限制披露。届时法院可能会考虑机密文件的性质及其在案中的作用。

审裁处同意,审裁处在决定是否需要施加额外披露限制时,亦应对以下各项保持警惕:

  • 保密承诺是难以监察及强制执行的。在业内人士私下频繁地散播市场谣言的情况下,某一方将难以证明承诺已遭违反。
  • 商业损失往往难以量化,受损一方几乎不可能估算其他业内人士获益多少。
  • 违反保密承诺的一方可能是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未必拥有足够的资源抵偿损害赔偿申索。

保密圈子成员

一般来说,保密圈子成员通常只限于诉讼人的外部法律代表及/或专家。这项做法背后的理据是:在保密圈子内的律师已查阅文件,他们可能会就其客户的人员是否需要查看部分或全部有关文件以及是否需要作出额外披露而提供意见,争议事宜将因此而变得一清二楚。然而,在若干情况下,某一方的雇员亦会获准成为保密圈子成员。例如,在Roussel Uclaf v ICI [1990] RPC 45一案中,原告人专利部门的雇员便因具备有关技术专长而获准成为保密圈子成员,以查阅被告人披露的机密流程。

在文首所述的案件中,各方虽同意成立保密圈子,但对圈子的成员提出争议。美亚虽已自愿限制自身只有2名(而非各方通讯内原本建议的8名)雇员获列入保密圈子内,并同时表明承诺保密,但蚬壳仍认为美亚的2名雇员应被剔出保密圈子。

审裁处裁定蚬壳未能履行责任,证明为何美亚建议2名人员可查阅文件的限制仍不足够。其中,审裁处指出,蚬壳的人员并无提交任何誓词,以证明为何美亚的2名雇员并非合适查阅的人员,亦无说明倘若美亚的任何雇员获列入保密圈子内,蚬壳将可能因此遭受哪些潜在的重大损害。因此,审裁处批准美亚的要求,将其行政总裁及行政总监列作保密圈子成员。

总结

正如审裁处的裁决指出,竞争法承认,某人的市场优势往往是另一人的市场劣势。在披露任何机密资料时,各方均须尽量小心,从而保障披露一方免受任何商业利益损失。审裁处裁决的重要之处,在于全面地总结了查阅机密资料的保密圈子的法律原则。该裁决亦显示,审裁处采取整全的方针处理成立保密圈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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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队

卫绍宗
卫绍宗
合伙人
卫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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