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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若因工作壓力患上精神病,是否可向僱主索償?

2015-07-01

簡介
香港人普遍工作壓力大,而工作壓力有可能導致各種精神病,例如焦慮症、抑鬱症、強迫症,甚至產生自殺念頭或患上精神分裂症。僱員假如患上工作壓力所致的精神病,可以向僱主追討損失和損害賠償嗎?

僱員補償申索
在《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該條例」)的框架下,因工作壓力而患上精神病的僱員將難以向僱主追討僱員補償,因為該條例是不論「過失」的,只處理因受僱而起的「意外受傷」。「持續過程」所引發的傷害,例如長期在噪音環境工作導致失聰,並不屬於該條例的範疇(職業性失聰應根據《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469章)索償)。此外,精神病亦非該條例所界定可被視為意外的職業病。因此,除非僱員能證明自己是因為意外而導致患上精神病,否則便不能根據該條例追討僱員補償。

普通法疏忽索償
在普通法下,僱主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安全工作系統」,僱主若違反這項責任,僱員可以疏忽為理由提出索償。英國法院把這項責任的詮釋,擴大至要求僱主所安排的工作在數量或性質上均不得對僱員造成精神傷害。在Barber v Somerset County Council [2002] 2 All ER 1一案(「Barber 」)中,時任英國上訴法院法官的海爾女勳爵(Lady Hale LJ)詳細解釋了在基於工作壓力導致精神病而提出的疏忽索償中,確立僱主法律責任所須的元素。

謹慎責任
僱主與僱員訂立了僱傭合約,因而會假定僱主負有謹慎責任。

醫學上承認的精神病
純粹工作壓力大並非訴訟理由,原告人必須證明自己患上醫學上承認的精神病,通常須聘請精神科顧問醫生以公認診斷準則(例如DSM-5 [1] 或 ICD-10 [2])評估及分類病情,提供專家證據。

精神傷害是否可合理預見
僱主是否可合理預見個別僱員因工作壓力受到精神傷害,取決於僱主知道或理應知道該名僱員甚麼事情。除非僱主知道僱員有特別問題或敏感之處,否則僱主通常有權假設僱員能承受正常的工作壓力。無論甚麼工作,可預見性的測試都是一樣的,沒有任何職業應被視為本身對精神健康有害。在評估這項元素時,工作性質及範圍,以及僱員出現的任何精神健康快將受損的跡象(例如某些疾病或特別敏感之處),都是相關因素。

謹慎責任標準及違反責任
Barber案中,海爾女勳爵進一步列出僱主應達到的謹慎責任標準的指標:

1.         僱主通常有權相信其僱員所告知的表面意思,除非僱主有妥善理由相信並非如此。

2.         要觸發僱主採取行動的責任,僱員必須清楚表示自己快將因工作壓力而精神受損,以令任何明理的僱主意識到必須採取一些行動去處理此事。

3.         僱主在考慮到發生傷害的風險高低、可能發生的傷害的嚴重性、防止發生傷害的成本及是否切實可行、及是否有充分理由冒險後,如仍未能採取在當時情況下屬合理的步驟,才會違反謹慎責任。

4.         法院對僱主的合理期望只包括僱主應採取能改善僱員處境的步驟。

5.         若僱主為僱員提供了保密的諮詢服務並轉介僱員接受適當的輔導或治療,則通常不會被裁定為違反謹慎責任。

6.         如果唯一合理而有效的方法是將僱員解僱或降職,僱主不會因為在僱員自願的情況下准許僱員繼續原來工作而違反謹慎責任。

因果關係
僱員必須證明,僱主違反的具體責任(而非工作壓力本身)是促成僱員患上精神病的重大因素。

對僱主及僱員的影響
英國上訴法院在Barber案中闡述的法律原則獲上議院認同,亦一致地運用於其後的英國案例,最近一宗案例是Olulana v Southwark LBC [2014] EWHC 2707 (QB)。

不過,澳洲聯邦最高法院在Koehler v Cerebos (Aust) Ltd (2005) 222 CLR 44一案中則就謹慎責任及是否可預見僱員患上精神病訂下較嚴格的要求。澳洲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如果僱員只是被指示履行其合約責任,僱主根本不會違反謹慎責任,僱員須具體地投訴有可能患上精神病,僱主才可合理地預見僱員患病。

香港法院也可能跟隨英國或澳洲案例,裁定僱主須就僱員因工作所致的精神病負責。

英國法院在Barber案中表示,僱主是否能預見僱員患上精神病是「關鍵測試」,而這個問題很大程度取決於當僱員開始出現精神病病徵時,僱主對該僱員所知的資訊。因此,如要就工作壓力所致的精神病提出索償,僱員必須清楚告訴僱主工作壓力過大,並第一時間尋求協助。

至於僱主方面,為了把基於工作壓力導致精神病的疏忽索償風險減至最低,僱主應更了解和照顧僱員的心理狀況,並且正視工作場所的精神病及壓力過大的問題,不應視精神病為禁忌或看成弱點或能力不足。正如上議院大法官華學佳勳爵(Lord Walker)在Barber案提出,僱主必須明白到,若僱員患上精神病,機構將從此永久損失人才,對僱主並無好處。


[1]        《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出版 

[2]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世界衛生組織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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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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