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可獲家事法庭判給贍養費嗎?
簡介
隨著香港的離婚率上升,法院處理的贍養令申請亦越來越多。如今香港很多年輕人就讀大學或希望就讀大學,因此可以預期,越來越多人會以成年子女仍然在學為理由,向法院申請成年子女贍養令。
在LHC v KHS [2016] HKEC 1282一案中,家事法庭需裁斷是否判給臨時贍養費,以支付一名23歲的成年子女的生活費。
背景
呈請人是一名家庭主婦,答辯人是退休人士,他們有兩名成年子女,分別是26歲的兒子和23歲的女兒。兩名子女均在英國留學。在呈請人以分居兩年及答辯人作出無理行為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當時女兒在倫敦就讀碩士學位。在呈請書中,呈請人其中一項申請是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該條例」)第5條為女兒的利益申請付款。
呈請人的案情
呈請人指,女兒於2015年9月因同時面對學業壓力和腿部受傷,以致難以應付在倫敦的生活。女兒更因為父母的離婚訴訟而情緒波動,令情況惡化。因此,女兒於同年10月決定暫停學業,並於12月回港治療。雖然法院在2014年10月已頒令答辯人向呈請人支付港幣18,500元的訟案待決期間臨時贍養費,但該款項僅足夠呈請人使用,不足以供養女兒。
答辯人的案情
另一方面,答辯人則指出,雖然他一直在經濟上和精神上關心女兒,但他質疑 (1) 女兒是否真的因為父母離異而暫停學業,及 (2) 女兒是否真的如聲稱般情緒不穩。無論如何,答辯人對女兒已失去信任,而且不打算供養她。此外,答辯人表示他已退休,並無足夠的經濟來源支付女兒的日常開支。他認為女兒已經成年,而且擁有大學學位,應該能夠自立。
法律原則
根據該條例第5條,在離婚案件中,法院有權就家庭子女的贍養費作出命令。
根據該條例第10(3) 條,對於年滿18歲的家庭子女,如法院認為 (1) 該名子女正在就學或接受訓練,或 (2) 出現特別情況(例如身體或精神殘疾)令該名子女的謀生能力受到影響,則可為該名子女作出附屬濟助命令。
裁決
在考慮呈請人的案情時,法院審視了以下問題:
- 女兒是否符合第10(3) 條的規定;
- 女兒的合理需要;及
- 答辯人的支付能力。
第一,雖然法院接納醫療報告指女兒患上抑鬱症,但報告並沒有表示女兒的自理能力或謀生能力因其精神狀況而受影響。此外,呈請人代女兒申索的款項將用於女兒的消遣和旅行,因此法院認為「特別情況」的理由不適用於女兒。
第二,由於呈請人是申索女兒在香港的開支,法院認為申索的金額過高:呈請人報稱的醫療開支誇大了,而報稱的生活費是基於英國而非香港的生活水平。由於呈請人及答辯人同意出售他們其中一項物業,呈請人在收到出售物業所得的一半款項後,將有能力供養女兒。
第三,雖然答辯人聲稱沒有經濟能力供養女兒,但法院並不同意,因為答辯人擁有約港幣1,800萬元資產,加上出售一項物業所得的一半款項,該等資金應足夠答辯人支付女兒的生活費。
另一方面,由於女兒的健康狀況無礙她工作,而且她已大學畢業,法院認為女兒應該自立,或至少嘗試自立。
在考慮上述問題後,法院裁定不判給臨時贍養費,呈請人的申請被駁回,並須支付答辯人的訟費。
總結
在離婚法律程序中,子女的福祉必然是法院的首要考慮。然而,成年子女如欲在父或母的附屬濟助中享有利益,法院會考慮該名成年子女是否因學業需要,或因健康或發展問題無法經濟獨立,來決定是否判給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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