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可获家事法庭判给赡养费吗?
简介
随着香港的离婚率上升,法院处理的赡养令申请亦越来越多。如今香港很多年轻人就读大学或希望就读大学,因此可以预期,越来越多人会以成年子女仍然在学为理由,向法院申请成年子女赡养令。
在LHC v KHS [2016] HKEC 1282一案中,家事法庭需裁断是否判给临时赡养费,以支付一名23岁的成年子女的生活费。
背景
呈请人是一名家庭主妇,答辩人是退休人士,他们有两名成年子女,分别是26岁的儿子和23岁的女儿。两名子女均在英国留学。在呈请人以分居两年及答辩人作出无理行为为理由提出离婚呈请,当时女儿在伦敦就读硕士学位。在呈请书中,呈请人其中一项申请是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192章)(「该条例」)第5条为女儿的利益申请付款。
呈请人的案情
呈请人指,女儿于2015年9月因同时面对学业压力和腿部受伤,以致难以应付在伦敦的生活。女儿更因为父母的离婚诉讼而情绪波动,令情况恶化。因此,女儿于同年10月决定暂停学业,并于12月回港治疗。虽然法院在2014年10月已颁令答辩人向呈请人支付港币18,500元的讼案待决期间临时赡养费,但该款项仅足够呈请人使用,不足以供养女儿。
答辩人的案情
另一方面,答辩人则指出,虽然他一直在经济上和精神上关心女儿,但他质疑 (1) 女儿是否真的因为父母离异而暂停学业,及 (2) 女儿是否真的如声称般情绪不稳。无论如何,答辩人对女儿已失去信任,而且不打算供养她。此外,答辩人表示他已退休,并无足够的经济来源支付女儿的日常开支。他认为女儿已经成年,而且拥有大学学位,应该能够自立。
法律原则
根据该条例第5条,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有权就家庭子女的赡养费作出命令。
根据该条例第10(3) 条,对于年满18岁的家庭子女,如法院认为 (1) 该名子女正在就学或接受训练,或 (2) 出现特别情况(例如身体或精神残疾)令该名子女的谋生能力受到影响,则可为该名子女作出附属济助命令。
裁决
在考虑呈请人的案情时,法院审视了以下问题:
- 女儿是否符合第10(3) 条的规定;
- 女儿的合理需要;及
- 答辩人的支付能力。
第一,虽然法院接纳医疗报告指女儿患上抑郁症,但报告并没有表示女儿的自理能力或谋生能力因其精神状况而受影响。此外,呈请人代女儿申索的款项将用于女儿的消遣和旅行,因此法院认为「特别情况」的理由不适用于女儿。
第二,由于呈请人是申索女儿在香港的开支,法院认为申索的金额过高:呈请人报称的医疗开支夸大了,而报称的生活费是基于英国而非香港的生活水平。由于呈请人及答辩人同意出售他们其中一项物业,呈请人在收到出售物业所得的一半款项后,将有能力供养女儿。
第三,虽然答辩人声称没有经济能力供养女儿,但法院并不同意,因为答辩人拥有约港币1,800万元资产,加上出售一项物业所得的一半款项,该等资金应足够答辩人支付女儿的生活费。
另一方面,由于女儿的健康状况无碍她工作,而且她已大学毕业,法院认为女儿应该自立,或至少尝试自立。
在考虑上述问题后,法院裁定不判给临时赡养费,呈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并须支付答辩人的讼费。
总结
在离婚法律程序中,子女的福祉必然是法院的首要考虑。然而,成年子女如欲在父或母的附属济助中享有利益,法院会考虑该名成年子女是否因学业需要,或因健康或发展问题无法经济独立,来决定是否判给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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