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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因他人的過失受傷,父母是否須負責?共分疏忽責任適用於兒童嗎?

2014-12-31


在2013年7月份的通訊,我們曾談及父母須就子女作出的侵權行為負上的法律責任,結論是父母有責任考慮子女的年齡、搗亂傾向以及子女當時進行的活動可預見的任何危險,從而對子女作合理程度的監督和控制。

在本文中,我們將討論父母對於子女因他人的侵權行為受傷應負上的法律責任,以及即使兒童是因他人的侵權行為引致受傷,兒童是否須承擔「共分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的責任。

May Ngai Gloves Factory Ltd v Nam Kam Lan CACV 90/1979
在此案中,一名十歲女童(「女童」)被客貨車撞倒受傷,控告司機疏忽。在下級法院審訊時,司機把女童的母親加入為第三方,因為女童在跑出馬路之前是與母親一起的,司機認為母親未有監督及控制女童。法院裁定司機疏忽。司機不服上訴,理由是女童須負上共分疏忽責任,以及母親疏忽控制女童。

關於第一個爭論點,即女童是否須負上共分疏忽責任,上訴法院認為,女童應就意外負上20% 責任,因為當她走出馬路時,她見到客貨車在大約100呎以外駛過來,十歲的她應該知道這種情況下不應走出馬路。法院在作出這個裁決時,引用了Ho Kwai Loy v Leung Tin HongCACV 62/1977一案以及加拿大最高法院在McEllistrum v Elches [1956] SCR 787一案中的裁決。在Ho Kwai Loy一案中,法院裁定一名六歲的兒童在法律上已經能夠承擔共分疏忽責任。而在McEllistrum v Elches一案中,法院指出:「現在應訂明,只要有關未成年人的年齡不會令共分疏忽的討論顯得荒謬,則應由每宗案件的陪審團決定,該名未成年人是否已採取一名年齡、智力及經驗相仿的兒童應有的謹慎態度行事。」

至於第二個爭論點,即母親有沒有疏忽,上訴法院認為,父母對其他道路使用者負有謹慎責任,應在與年幼子女使用公共道路時控制子女。但本案中,法院裁定母親並無疏忽,因為當時她雙手已拖著另外兩名八歲及五歲的女兒,而女童與兩名哥哥走在母親前面數呎,母親已吩咐他們使用斑馬線,並預期他們在斑馬線等她。意外之所以發生,是因為女童忽然需要上洗手間,於是她沒有走到100碼以外的斑馬線,便在沒有行人過路設施的位置橫過馬路到對面的洗手間。

從本案可見,假如母親沒有監督和吩咐女童使用斑馬線,便很可能須承擔共分疏忽責任。父母是否須分擔責任,測試的準則是他們有沒有對子女加以合理程度的監督及控制。子女越懂事和循規蹈矩,父母被期望行使的控制程度就越低。至於子女是否須分擔責任,測試準則是該年齡的兒童是否可被期望在該情況下採取預防措施。

Emma Hughes v The estate of Dayne Joshua Williams, deceased [2012] EWHC 1078 (QB)
此案涉及一宗在英國發生的車禍。被告人是肇事車輛的司機,事發時他扭軚迎頭撞向對面行車線威廉斯太太(「母親」)駕駛的汽車,而剛滿三歲的原告人(「女兒」)坐在車內的加高座椅,扣上調校至肩膀水平的成人安全帶。女兒在意外中嚴重受傷,包括腦部撞傷、頸神經根撕裂、脊髓撞傷、左肱骨骨折及肝臟破裂。

雙方對於被告人疏忽並無爭議,但被告人將母親加入為第三方並要求她分擔疏忽責任,理由是她未能以適當的安全帶安全地扣好女兒。母親的汽車同時設有加高座椅以及兒童安全座椅連五點式兒童安全帶。母親選擇讓女兒坐在加高座椅上,但女兒並未符合生產商指明的年齡、高度或重量。專家證據顯示,假如女兒使用了兒童安全座椅,她受的傷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

母親爭辯指,她當時是真心為了女兒的安全而作出該決定,並非出於疏忽的決定,不應被怪責;該意外完全是由被告人造成的。

英國法院裁定,父母對子女負有謹慎責任,應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子女使用適當的安全帶。母親使用不適當的安全帶以致未能安全地扣好女兒,乃疏忽及違反了謹慎責任,故此命令母親須分擔25% 的損害賠償。

總結
父母見到子女受傷固然心痛,假如父母被裁定須為他人造成子女受的傷而負責,則會加倍難受。為免招致上述責任,父母應視乎子女的年齡,時刻採取適當的步驟來監管和控制子女。有時候,這種監管和控制並不困難,例如只需在過馬路或路面危險時拖著子女,替子女扣好安全帶,或給予子女重覆而清晰的指示以避免危險情況。這些方法不但有助避免子女受傷,更可確保父母和子女無需分擔犯過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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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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