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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因他人的过失受伤,父母是否须负责?共分疏忽责任适用于儿童吗?

2014-12-31


在2013年7月份的通讯,我们曾谈及父母须就子女作出的侵权行为负上的法律责任,结论是父母有责任考虑子女的年龄、捣乱倾向以及子女当时进行的活动可预见的任何危险,从而对子女作合理程度的监督和控制。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父母对于子女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受伤应负上的法律责任,以及即使儿童是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引致受伤,儿童是否须承担「共分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的责任。

May Ngai Gloves Factory Ltd v Nam Kam Lan CACV 90/1979
在此案中,一名十岁女童(「女童」)被客货车撞倒受伤,控告司机疏忽。在下级法院审讯时,司机把女童的母亲加入为第三方,因为女童在跑出马路之前是与母亲一起的,司机认为母亲未有监督及控制女童。法院裁定司机疏忽。司机不服上诉,理由是女童须负上共分疏忽责任,以及母亲疏忽控制女童。

关于第一个争论点,即女童是否须负上共分疏忽责任,上诉法院认为,女童应就意外负上20% 责任,因为当她走出马路时,她见到客货车在大约100呎以外驶过来,十岁的她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下不应走出马路。法院在作出这个裁决时,引用了Ho Kwai Loy v Leung Tin HongCACV 62/1977一案以及加拿大最高法院在McEllistrum v Elches [1956] SCR 787一案中的裁决。在Ho Kwai Loy一案中,法院裁定一名六岁的儿童在法律上已经能够承担共分疏忽责任。而在McEllistrum v Elches一案中,法院指出:「现在应订明,只要有关未成年人的年龄不会令共分疏忽的讨论显得荒谬,则应由每宗案件的陪审团决定,该名未成年人是否已采取一名年龄、智力及经验相仿的儿童应有的谨慎态度行事。」

至于第二个争论点,即母亲有没有疏忽,上诉法院认为,父母对其他道路使用者负有谨慎责任,应在与年幼子女使用公共道路时控制子女。但本案中,法院裁定母亲并无疏忽,因为当时她双手已拖着另外两名八岁及五岁的女儿,而女童与两名哥哥走在母亲前面数呎,母亲已吩咐他们使用斑马线,并预期他们在斑马线等她。意外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女童忽然需要上洗手间,于是她没有走到100码以外的斑马线,便在没有行人过路设施的位置横过马路到对面的洗手间。

从本案可见,假如母亲没有监督和吩咐女童使用斑马线,便很可能须承担共分疏忽责任。父母是否须分担责任,测试的准则是他们有没有对子女加以合理程度的监督及控制。子女越懂事和循规蹈矩,父母被期望行使的控制程度就越低。至于子女是否须分担责任,测试准则是该年龄的儿童是否可被期望在该情况下采取预防措施。

Emma Hughes v The estate of Dayne Joshua Williams, deceased [2012] EWHC 1078 (QB)
此案涉及一宗在英国发生的车祸。被告人是肇事车辆的司机,事发时他扭軚迎头撞向对面行车线威廉斯太太(「母亲」)驾驶的汽车,而刚满三岁的原告人(「女儿」)坐在车内的加高座椅,扣上调校至肩膀水平的成人安全带。女儿在意外中严重受伤,包括脑部撞伤、颈神经根撕裂、脊髓撞伤、左肱骨骨折及肝脏破裂。

双方对于被告人疏忽并无争议,但被告人将母亲加入为第三方并要求她分担疏忽责任,理由是她未能以适当的安全带安全地扣好女儿。母亲的汽车同时设有加高座椅以及儿童安全座椅连五点式儿童安全带。母亲选择让女儿坐在加高座椅上,但女儿并未符合生产商指明的年龄、高度或重量。专家证据显示,假如女儿使用了儿童安全座椅,她受的伤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

母亲争辩指,她当时是真心为了女儿的安全而作出该决定,并非出于疏忽的决定,不应被怪责;该意外完全是由被告人造成的。

英国法院裁定,父母对子女负有谨慎责任,应采取合理步骤确保子女使用适当的安全带。母亲使用不适当的安全带以致未能安全地扣好女儿,乃疏忽及违反了谨慎责任,故此命令母亲须分担25% 的损害赔偿。

总结
父母见到子女受伤固然心痛,假如父母被裁定须为他人造成子女受的伤而负责,则会加倍难受。为免招致上述责任,父母应视乎子女的年龄,时刻采取适当的步骤来监管和控制子女。有时候,这种监管和控制并不困难,例如只需在过马路或路面危险时拖着子女,替子女扣好安全带,或给予子女重复而清晰的指示以避免危险情况。这些方法不但有助避免子女受伤,更可确保父母和子女无需分担犯过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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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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