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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使用者收到資料當事人的拒絕直銷要求後, 可否繼續推廣其服務作為售後服務的一部分?

2017-03-31

簡介

服務供應商時常會透過電話、手機短訊、電郵等多種渠道直接聯絡客戶,以推廣其產品及服務服務供應商(資料使用者)在進行直銷時往往會使用客戶(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該條例」),服務供應商將客戶個人資料用作任何直銷活動前,必須通知客戶及取得客戶同意。該條例第35G條(「35G」)訂明,資料當事人可要求資料使用者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第35G(3) 條訂明,資料使用者如收到上述要求,須在不向該資料當事人收費的情況下依從該項要求,否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3年。

那麼,資料使用者在收到資料當事人的拒絕直銷要求後,可否提醒資料當事人服務合約快將完結,並通知資料當事人有續約優惠,作為售後服務的一部分?最近高等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 v 香港寬頻網絡有限公司 [2017] HKCU 238一案釐清了這一點。

香港寛頻案

背景

20134月,香港寬頻網絡有限公司(「香港寬頻」)一名客戶以電郵及信件通知香港寬頻,要求香港寛頻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該要求」)。香港寬頻以書面確認收到該要求。其後,該客戶於20135月在手機收到香港寛頻職員的以下話音訊息(「該話音訊息」):

Hello,陳生你好,香港寬頻呢邊打嚟,我姓王架,咁陳生喺府上有用緊我哋公司嘅上網服務,contract期方面即將完結架啦,咁由於係收到公司通知,嚟緊6月份開始個續約價錢會調整架,到時會貴啲,咁我哋都唔希望貴咗之後比唔返平價陳生你啦,就通知返,咁所以呢就係想阿陳生你如果1000M服務用得滿意嘅話,今個月有番個內部優惠俾返陳生,確保唔會收到任何加價影響嘅。麻煩如果陳生你收到口訊,覆個電話比我丫,電話 XXXXXXXX,我姓王架,唔該你,拜拜。」

該客戶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結果香港寬頻根據第35G條被傳召在裁判法院應訊,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港幣30,000元。香港寬頻提出上訴

上訴

上訴時,香港寛頻的大律師提出,法院在判斷資料使用者有否違反第35G條時,必須在保障個人資料私隱與便利直銷行業運作之間取得適當平衡。香港寛頻一方指,該話音訊息並非直銷通訊,只是香港寛頻職員提供的售後服務,通知客戶其服務合約即將結束,約滿後可能須支付較高費用。

法院澄清,在法律上,第35G條的罪行是一項「嚴格法律責任」罪行,可在資料使用者(即香港寛頻)沒有過失及/或刑事意圖的情況下產生。換言之,只要法院在無合理疑點下信納:(1) 資料當事人(即客戶)已要求資料使用者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2) 資料使用者收到該要求;及 (3) 資料使用者未有依從該要求,資料使用者即觸犯第35G條。

在本案中,雙方對於客戶已作出及香港寛頻已收到該要求這一點並無爭議,唯一問題是香港寬頻對客戶個人資料的使用,是否屬於「直銷」用途。就此而言,法院不接納香港寛頻的論點,裁斷該話音訊息的真正目的是推廣香港寛頻的服務及游說續約。所謂「提醒」客戶即將約滿,只是直銷的「開場白」。法官在作出上述裁決時注意到,香港寛頻曾指示職員要不斷嘗試聯絡不回覆這些電話/留言的客戶,並指出假如香港寛頻的唯一目的是提醒客戶約滿日期,發出書面通知或文字訊息便已足夠。因此,香港寛頻的上訴被駁回。

要點

服務供應商提醒客戶現有合約即將屆滿是很普遍的做法,而香港寛頻的案件正好提醒我們,進行直銷的服務供應商必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及預防措施,以依從客戶的拒絕直銷要求及遵守該條例的相關規定正如法院建議,在類似香港寛頻案件的情況下,較好的方法是以書面形式提醒客戶現有合約屆滿日期,以及約滿後收費可能提高。

進行直銷活動的服務供應商應確保遵守該條例,並定時更新客戶名單,以確保只向已同意接收直銷訊息、並且沒有要求服務供應商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的客戶進行直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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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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