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使用者收到资料当事人的拒绝直销要求后, 可否继续推广其服务作为售后服务的一部分?
简介
服务供应商时常会透过电话、手机短讯、电邮等多种渠道直接联络客户,以推广其产品及服务。服务供应商(资料使用者)在进行直销时往往会使用客户(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该条例」),服务供应商将客户个人资料用作任何直销活动前,必须通知客户及取得客户同意。该条例第35G条(「第35G条」)订明,资料当事人可要求资料使用者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销用途。第35G(3) 条订明,资料使用者如收到上述要求,须在不向该资料当事人收费的情况下依从该项要求,否则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500,000元及监禁3年。
那么,资料使用者在收到资料当事人的拒绝直销要求后,可否提醒资料当事人服务合约快将完结,并通知资料当事人有续约优惠,作为售后服务的一部分?最近高等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 v 香港宽频网络有限公司 [2017] HKCU 238一案厘清了这一点。
香港寛频案
背景
2013年4月,香港宽频网络有限公司(「香港宽频」)一名客户以电邮及信件通知香港宽频,要求香港寛频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该要求」)。香港宽频以书面确认收到该要求。其后,该客户于2013年5月在手机收到香港寛频职员的以下话音讯息(「该话音讯息」):
「Hello,陈生你好,香港宽频呢边打嚟,我姓王架,咁陈生喺…府上有用紧我哋公司嘅上网服务,contract期方面即将完结架啦,咁由于系收到公司通知,嚟紧6月份开始个续约价钱会调整架,到时会贵啲,咁我哋都唔希望贵咗之后比唔返平价陈生你啦,就通知返,咁所以呢就系想阿陈生你如果1000M服务用得满意嘅话,今个月有番个内部优惠俾返陈生,确保唔会收到任何加价影响嘅。麻烦如果陈生你收到口讯,覆个电话比我丫,电话 XXXXXXXX,我姓王架,唔该你,拜拜。」
该客户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投诉,结果香港宽频根据第35G条被传召在裁判法院应讯,及后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港币30,000元。香港宽频提出上诉。
上诉
上诉时,香港寛频的大律师提出,法院在判断资料使用者有否违反第35G条时,必须在保障个人资料私隐与便利直销行业运作之间取得适当平衡。香港寛频一方指,该话音讯息并非直销通讯,只是香港寛频职员提供的售后服务,通知客户其服务合约即将结束,约满后可能须支付较高费用。
法院澄清,在法律上,第35G条的罪行是一项「严格法律责任」罪行,可在资料使用者(即香港寛频)没有过失及/或刑事意图的情况下产生。换言之,只要法院在无合理疑点下信纳:(1) 资料当事人(即客户)已要求资料使用者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2) 资料使用者收到该要求;及 (3) 资料使用者未有依从该要求,资料使用者即触犯第35G条。
在本案中,双方对于客户已作出及香港寛频已收到该要求这一点并无争议,唯一问题是香港宽频对客户个人资料的使用,是否属于「直销」用途。就此而言,法院不接纳香港寛频的论点,裁断该话音讯息的真正目的是推广香港寛频的服务及游说续约。所谓「提醒」客户即将约满,只是直销的「开场白」。法官在作出上述裁决时注意到,香港寛频曾指示职员要不断尝试联络不回复这些电话/留言的客户,并指出假如香港寛频的唯一目的是提醒客户约满日期,发出书面通知或文字讯息便已足够。因此,香港寛频的上诉被驳回。
要点
服务供应商提醒客户现有合约即将届满是很普遍的做法,而香港寛频的案件正好提醒我们,进行直销的服务供应商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及预防措施,以依从客户的拒绝直销要求及遵守该条例的相关规定。正如法院建议,在类似香港寛频案件的情况下,较好的方法是以书面形式提醒客户现有合约届满日期,以及约满后收费可能提高。
进行直销活动的服务供应商应确保遵守该条例,并定时更新客户名单,以确保只向已同意接收直销讯息、并且没有要求服务供应商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的客户进行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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