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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委會呼籲行業協會檢討入會規則

2021-08-30

背景

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委會」)最近發表的意見公告(「意見公告」)中呼籲行業、體育、專業及工商協會/組織(統稱「行業協會」)檢討條件及程序,以免引起《競爭條例》(香港法例619章)下的競爭問題

成為行業協會的會員往往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先決條。換言之會條件及程序不合理或過於嚴格實際上可能對未能入會的業務實體構成反競爭的杯葛行為。例如,未能入會的個人企業可能被剝奪申政府資助或其他只限會員享有的優惠與福;未能加入體育協會的人士,亦可能無法使用某些體育設施或參與國際體育賽事。

競委《第一行為守則指引》訂明了入規則的要求:

1.       透明

2.       合乎比例;

3.       不含歧視成分

4.       客觀標準訂定;及

5.       可就入會被拒提出上

 

委會已因應要求的規則提供了進一步指引。


入會規則的要求

具透明度

競委會指出,行業協會應明確及詳盡無遺地羅列入會條件,不應含糊或帶有酌情空間。申請程序亦應具預測性及透明度,清楚列明申請手續(例如所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有關期限及讓申請人覆核及上訴的機制),讓所有會員、有意入會者乃至一般公眾可隨時自由查閱。競委會亦指出,若申請人被拒入會而不獲告知原因,便無法確定入會規則是否已公平及客觀地應用於他們身上,這樣的申請程序說不上透明,更有可能構成歧視及違反競爭。

競委會制定了實務指引,建議行業協會在其網站可供公眾瀏覽頁面的當眼處公布入會規則,或在有人索取時盡快提供,以達到透明度。行業協會亦應設有相應的覆核及上訴機制,以確保整個申請程序透明。


合乎比例

這項要求不但適用於申請程序,而且也適用於實質入會條件及入會費。入會規則不應設定在令申請人難以符合的繁苛水平。入會費應合理反映處理申請的實際成本,不應高昂至令人卻步。假如連現有會員也難以符合入會規定,有關規則便可能屬不合比例,因此可能引起《競爭條例》下的問題。


不含歧視成分

行業協會應確保其入會規則不含歧視成份,類似的入會申請應以類似的方式處理,而非胡亂處理,並應讓所有符合入會資格的申請人都能加入。假如申請人被拒入會,亦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以免對申請人造成歧視。


按客觀標準訂定

為免保障申請人不受歧視,競委會建議入會規則應客觀、不偏頗及公平。入會規則應為合理目的而制定,而非用作排除特定(或某群組)競爭對手或以其他方式限制競爭。為保證會員質素而訂立的入會條件亦應合乎比例。判斷是否已符合這項要求的方法之一,是行業協會應檢討及評估自己能否清楚解說入會條件及程序的理據。


上訴程序

另一項規定是申請人若被拒入會,應有權獲悉被拒的原因,並且能夠選擇就行業協會的決定向上訴機關提出上訴,因為被拒者根本無法核實其申請被拒的理據,以及入會規則的準則實際上是否已公平和客觀地應用於他們身上。

上訴機關應同樣符合上述具透明度、合乎比例、非歧視性及客觀的要求。上訴費用亦應合理和反映上訴的行政成本。行業協會應就上訴費用提供充分理據,以確保上訴費用本身不會對申請人上訴造成障礙。此外,上訴機關不應由行業協會的會員或申請人的競爭對手組成;最低限度,當初有份決定拒絕申請人入會的人士不應成為上訴機關的成員。


競委會的意見及行業協會應採取的行動

根據《競爭條例》,行業協會及其會員若作出或執行違反競爭的決定,均可能需要負上法律責任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具有法定或監管功能、獲認可資格或以任何方式獲公幣資助的行業協會。某些行業協會雖然是獲豁免遵守《競爭條例》下的行為守則的法定團體,但假如其會員執行違反競爭的決定,則仍可能在《競爭條例》下被視為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或效果。

有鑑於此,行業協會應主動檢討其入會條件及程序,如有需要,應按照意見公告中的指引作出修訂,以確保符合《競爭條例》。競委會亦建議任何人士如發現任何違反競爭的入會規則或其他做法,應向競委會舉報。如任何行業協會懷疑自己觸犯了《競爭條例》,則應主動聯絡競委會並配合調查,或可獲得寬待。

競委會如有合理因由懷疑任何行業協會或其會員違反了上述規定,將根據《競爭條例》對有關人士採取執法行動。


要點

行業協會往往設有不同的入會條件及程序,但應注意這些規則及程序是否公平及違反競爭。考慮到意見公告,行業協會應盡快詳細檢討入會條件及和程序,以免觸犯《競爭條例》。申訴方亦可根據此意見公告評估自己是否被有關行業協會歧視。如有疑問,行業協會及/或任何利害相關方應徵詢法律意見,以評估自己的法律責任(如有)及應採取的補救行動。畢竟,意見公告只是提供一般指引,上述要求在不同情況下的應用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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