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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委会呼吁行业协会检讨入会规则

2021-08-30

背景

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在最近发表的意见公告(「意见公告」)中,呼吁行业、体育、专业及工商协会/组织(统称「行业协会」)检讨入会条件及程序,以免引起《竞争条例》(香港法例第619章)下的竞争问题。

成为行业协会的会员往往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先决条件。换言之,如入会条件及程序不合理或过于严格,实际上可能对未能入会的业务实体构成反竞争的杯葛行为。例如,未能入会的个人及企业可能被剥夺申领政府资助或其他只限会员享有的优惠与福利;未能加入体育协会的人士,亦可能无法使用某些体育设施或参与国际体育赛事。

竞委会的《第一行为守则指引》订明了入会规则的要求:

1.       具透明度;

2.       合乎比例;

3.       不含歧视成分;

4.       按客观标准订定;及

5.       可就入会被拒提出上诉。

 

竞委会已因应不符合要求的入会规则提供了进一步指引。


入会规则的要求

具透明度

竞委会指出,行业协会应明确及详尽无遗地罗列入会条件,不应含糊或带有酌情空间。申请程序亦应具预测性及透明度,清楚列明申请手续(例如所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有关期限及让申请人复核及上诉的机制),让所有会员、有意入会者乃至一般公众可随时自由查阅。竞委会亦指出,若申请人被拒入会而不获告知原因,便无法确定入会规则是否已公平及客观地应用于他们身上,这样的申请程序说不上透明,更有可能构成歧视及违反竞争。

竞委会制定了实务指引,建议行业协会在其网站可供公众浏览页面的当眼处公布入会规则,或在有人索取时尽快提供,以达到透明度。行业协会亦应设有相应的复核及上诉机制,以确保整个申请程序透明。


合乎比例

这项要求不但适用于申请程序,而且也适用于实质入会条件及入会费。入会规则不应设定在令申请人难以符合的繁苛水平。入会费应合理反映处理申请的实际成本,不应高昂至令人却步。假如连现有会员也难以符合入会规定,有关规则便可能属不合比例,因此可能引起《竞争条例》下的问题。


不含歧视成分

行业协会应确保其入会规则不含歧视成份,类似的入会申请应以类似的方式处理,而非胡乱处理,并应让所有符合入会资格的申请人都能加入。假如申请人被拒入会,亦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以免对申请人造成歧视。


按客观标准订定

为免保障申请人不受歧视,竞委会建议入会规则应客观、不偏颇及公平。入会规则应为合理目的而制定,而非用作排除特定(或某群组)竞争对手或以其他方式限制竞争。为保证会员质素而订立的入会条件亦应合乎比例。判断是否已符合这项要求的方法之一,是行业协会应检讨及评估自己能否清楚解说入会条件及程序的理据。


上诉程序

另一项规定是申请人若被拒入会,应有权获悉被拒的原因,并且能够选择就行业协会的决定向上诉机关提出上诉,因为被拒者根本无法核实其申请被拒的理据,以及入会规则的准则实际上是否已公平和客观地应用于他们身上。

上诉机关应同样符合上述具透明度、合乎比例、非歧视性及客观的要求。上诉费用亦应合理和反映上诉的行政成本。行业协会应就上诉费用提供充分理据,以确保上诉费用本身不会对申请人上诉造成障碍。此外,上诉机关不应由行业协会的会员或申请人的竞争对手组成;最低限度,当初有份决定拒绝申请人入会的人士不应成为上诉机关的成员。


竞委会的意见及行业协会应采取的行动

根据《竞争条例》,行业协会及其会员若作出或执行违反竞争的决定,均可能需要负上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具有法定或监管功能、获认可资格或以任何方式获公币资助的行业协会。某些行业协会虽然是获豁免遵守《竞争条例》下的行为守则的法定团体,但假如其会员执行违反竞争的决定,则仍可能在《竞争条例》下被视为具有损害竞争的目的或效果。

有鉴于此,行业协会应主动检讨其入会条件及程序,如有需要,应按照意见公告中的指引作出修订,以确保符合《竞争条例》。竞委会亦建议任何人士如发现任何违反竞争的入会规则或其他做法,应向竞委会举报。如任何行业协会怀疑自己触犯了《竞争条例》,则应主动联络竞委会并配合调查,或可获得宽待。

竞委会如有合理因由怀疑任何行业协会或其会员违反了上述规定,将根据《竞争条例》对有关人士采取执法行动。


要点

行业协会往往设有不同的入会条件及程序,但应注意这些规则及程序是否公平及违反竞争。考虑到意见公告,行业协会应尽快详细检讨入会条件及和程序,以免触犯《竞争条例》。申诉方亦可根据此意见公告评估自己是否被有关行业协会歧视。如有疑问,行业协会及/或任何利害相关方应征询法律意见,以评估自己的法律责任(如有)及应采取的补救行动。毕竟,意见公告只是提供一般指引,上述要求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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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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