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借「人頭」購買住宅物業避印花稅, 置業人士及「人頭」均須負刑責及其他風險

2017-06-30

簡介

為冷卻熾熱的香港樓市,政府在2016年11月提高了所有住宅物業買賣的從價印花稅,不論物業的價格或價值,均劃一徵收樓價的15%。但香港永久性居民如代表自己購買住宅物業、而且在購買之時在香港並無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則可申請豁免,納較低的稅率(即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首置豁免」)。

對於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或已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統稱「置業人士」)而言,為了節省從價印花稅,借用其他在香港沒有擁有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名義(俗稱借「人頭」)來置業可能是個很吸引的做法。置業人士可能與「人頭」作出協定或安排,使用「人頭」的名義作為住宅物業的買方(「交易」)。如是者,置業人士及「人頭」的行為均可能構成刑事罪行及須負上其他風險及責任。

刑事罪行

虛假法定聲明

在申請首置豁免以享有較低從價印花稅率時,香港永久性居民必須提交一份已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香港法例第11章)的法定聲明作出陳述,聲明他/她是代表自己購買住宅物業的。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36條,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法定聲明中的要項上作出虛假的陳述(除非在宣誓的情況下),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 年及罰款。

因此,「人頭」須就其作出虛假聲明的罪行負上刑事責任,而置業人士亦可能須就教唆他人作虛假法定聲明的罪行負上法律責任。

欺詐行為

根據《印花稅條例》(香港法例第117章),置業人士如透過「人頭」向印花稅署作虛假聲明的做法,從而令其物業買賣獲享有較低的印花稅率,置業人士及「人頭」均可能須就此欺詐行為負上法律責任。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59條,任何人如從事任何欺詐行為,意圖詐騙政府印花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置業人士及「人頭」均可被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1年。

其他風險及法律責任

少付稅額及懲罰

除刑事責任外,根據《印花稅條例》第29DH條,「人頭」還須負上民事法律責任,向印花稅署署長繳付在應課稅的物業交易妥為加蓋印花的情況下本應支付的稅額。一旦其後發現交易屬虛假交易,所享有的首置豁免將變為無效,置業人士及「人頭」均可能須為因少付印花稅而共同及各別地負上民事法律責任。此外,由於物業交易未有在法定期限內適當地加蓋印花,「人頭」及置業人士還可能須根據《印花稅條例》第9條繳付罰款。

潛在的業權爭議

「人頭」作為交易的買方,將會被視為住宅物業的法定擁有人。倘若「人頭」日後對交易有爭議,聲稱自己是住宅物業的唯一實益擁有人,置業人士將難以反駁,因為「人頭」已作出法定聲明表示其代表自己購買該住宅物業。

有些置業人士為了保障自己在住宅物業中的權益,可能會嘗試與「人頭」訂立信託聲明書,列明「人頭」只是受託人。該信託聲明書不但會成為《印花稅條例》下應課印花稅的協議,而且還構成「人頭」及置業人士觸犯刑事罪行及欺詐行為的確鑿證據。如置業人士試圖利用信託聲明書來聲稱自己在該住宅物業中享有實益權益,就必須承認其欺騙印花稅署及教唆「人頭」作虛假法定聲明的欺詐行為。因此,置業人士及「人頭」被成功刑事檢控的風險相當高,隨之而來的是承擔少付從價印花稅的民事法律責任及罰款。

總結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於2017年4月30日在網誌中提醒市民,他已指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以及稅務局嚴格查證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請首置豁免的聲明,一經發現聲明不正確,將會檢控有關置業人士及「人頭」。

不論節省住宅物業交易印花稅的誘惑有多大,置業人士及香港市民切勿為逃避支付更高印花稅而以身試法,或冒上令住宅物業有產生業權爭議的風險。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物業部門:

E: propert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 8 號交易廣場第三期 19 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葉鉅雲
葉鉅雲
合夥人
葉鉅雲
葉鉅雲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