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化工程必須符合法例
背景
2016年5月20日,香港城市大學(「城大」)陳大河綜合會堂的大型屋頂在毫無先兆下突然倒塌,導致在場三人受傷。事件起因相信是面積達1,400平方米的天台覆蓋了草皮,最終因不勝負荷而倒塌。
這宗意外顯示,屋頂覆蓋植物及泥土會造成超重風險,亦令人質疑天台綠化工程缺乏監管。由於城大承認有關工程事先並沒有向屋宇署入則,亦惹人關注天台綠化工程的合法性。
法例
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該條例」)第14(1) 條,任何建築工程展開之前,必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否則即屬違反該條例。「建築工程」一詞的定義廣泛,包括「任何種類的建築物建造工程、地盤平整工程、附表所列地區內的土地勘測、基礎工程、修葺、拆卸、改動、加建,以及各類建築作業,此外,亦包括排水工程」。
然而,並非每一項建築工程都必須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該條例第41條列出了一些豁免情況。其中,第41(3) 條訂明,不涉及建築物結構的建築工程無須取得第14(1) 條所規定的批准及同意。
天台綠化工程是獲豁免建築工程嗎?
關於天台綠化工程應否被視為獲豁免建築工程,不同人士各執一詞。部分人認為,只要天台綠化工程是依照相關建築物法例及規例建造的,就無須向屋宇署正式申請。雖然放置花盆或覆蓋泥土不屬於該條例第14(1) 條規定的範圍,但若天台綠化工程涉及拆卸、改動及加建屋宇結構或排水系統,則應受該條例規管。
事實上,終審法院在Mariner International Hotels Limited & Anor v Atlas Limited & Anor FACV 3/2006一案中已處理過這個爭議。法院指出,有關建築工程必須符合以下兩個要求,第41(3) 條的豁免才適用:
- 該建築工程不得涉及屋宇結構;及
- 該建築工程必須在屋宇之內。
終審法院裁定,屋宇天台上的建築工程不屬於第41(3) 條的豁免範圍,因為 (i) 若在屋宇加建的工程具有結構上的功能或能夠影響結構的完整性,即為涉及該屋宇的結構;及 (ii) 屋宇天台上的建築工程不在屋宇「之內」。
法院亦指出,該條例應採用「目的為本」的方式解釋,而第41(3) 條的豁免必須作狹義解釋,因為該條例設立的審批機制,目的是把屋宇結構的安全問題交由屋宇署審核,以保護公眾。
應採取的行動
若業主有意進行涉及屋宇結構的建築工程,目前的制度很大程度上倚賴業主主動入則。換言之,若業主有意或無意地避過該等手續,政府是毫不知情的。
鑒於綠化工程可能令天台超出負荷,加上改動結構的入則程序寬鬆,政府和業主雙方都應更主動地採取行動,以免再有任何倒塌事件發生。
政府一直推廣天台綠化,卻未有制定足夠措施及指引規管天台綠化的質素及安全。政府應考慮修訂該條例的字眼,明確訂明任何天台改建工程均不屬於第41(3) 條的豁免範圍。同時,屋宇署應提醒業主為新的結構工程入則。
業主方面,建造綠化天台通常涉及安裝排水系統,而排水系統是很容易出問題的,安裝不當會導致屋頂積水,使屋頂負荷過重,對屋宇結構造成危險。即使不改動結構,植物及泥土亦會增加屋宇結構的負荷,令屋頂承受額外重量。因此,為審慎起見,業主應委聘認可人士(例如屋宇測量師、結構工程師或建築師)進行實地勘察,確定相關建築工程是否屬於結構工程,以及在需要時提交相關圖則予屋宇署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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