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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欠佳並非拒發約滿酬金的理由

2015-11-30

簡介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拒絕向一名前主任發放港幣867,000元的約滿酬金,於2015112日被勞資審裁處(「審裁處」)裁定敗訴,是平機會在審裁處敗訴的首宗案件。由於平機會本身以及此案所涉及的糾紛皆廣為公眾所知,令案件受到廣泛關注;不過,審裁處在此案中應用的基本法律原則,其實也同樣值得注意。

歧視條例檢討引起的爭議
申索人是平機會一名前平等機會主任,是去年進行的「歧視條例檢討」的負責人,同時亦是一名反對同性婚姻的基督徒。在該檢討公眾諮詢期間,申索人出席一個教會論壇時,發言邀請出席者提交反對平機會在該檢討諮詢中提出的、有利性小眾的修訂的意見。

申索人的發言內容被傳媒披露後,平機會中止他在歧視條例檢討中負責的工作,並就事件展開內部調查。調查結果指申索人違反內部行為守則及損害平機會的公信力,因而要求申索人就其言論道歉。但申索人拒絕道歉,平機會於是拒絕向他發放約滿酬金。申索人向勞工處求助,但與平機會調解不果,案件最終在201578月由審裁處審理。

以僱傭合約字眼為準
平機會認為,拒絕發放約滿酬金是正確的決定,因為申索人嚴重違反內部行為守則,造成利益衝突。發放約滿酬金與否,需取決於僱員的工作表現,申索人工作表現欠佳,已構成拒發約滿酬金的充分理由。然而,審裁處不接納此論點,更裁斷平機會查證申索人違反行為守則的內部調查程序不當。

審裁處裁定,在該案中僱員的工作表現對於應否發放約滿酬金並無任何影響,因為平機會與申索人的僱傭合約訂明,發放約滿酬金的唯一條件是完成整個僱傭期,合約完全沒有提及工作質素或表現水平與發放約滿酬金有關。基於這個理由,審裁處裁定,即使申索人被指違反行為守則,平機會亦不能拒發約滿酬金。

對表現欠佳僱員較適當的處理是終止合約
平機會在案中非常倚賴和強調的一點,是申索人違反了內部行為守則及干犯利益衝突。但平機會為何沒有在發現申索人嚴重行為不當後即時終止僱用,反而選擇等待僱傭合約完結才拒發約滿酬金?審裁處在聆訊時也提出了這個問題。

平機會解釋,這是因為申索人與平機會有多年的合作關係。這個理由對一般人來說雖然可以理解,卻不獲審裁處接納。審裁處認為,平機會若真的認為申索人有嚴重行為不當,應該開除申索人,待約滿後才拒發約滿酬金並非正確的處理方法。

以此案為鑑
雖然平機會至今仍堅稱其處理方式正確,並表示可能就審裁處的裁決採取進一步行動,但僱主和僱員都應注意本案突顯的一個基本法律原則──如欲享有某項權利,最好在合約中列明,以免日後爭拗。即使僱員行為不當或表現差劣,僱主也不能隨意作出罰款或懲罰。僱員行為不當或表現差劣,固然可能已違反僱傭合約,僱主有權即時終止僱用;但僱主若採用合約訂明以外的方式處理,則有可能令自己成為犯過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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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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