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欠佳并非拒发约满酬金的理由
简介
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拒绝向一名前主任发放港币867,000元的约满酬金,于2015年11月2日被劳资审裁处(「审裁处」)裁定败诉,是平机会在审裁处败诉的首宗案件。由于平机会本身以及此案所涉及的纠纷皆广为公众所知,令案件受到广泛关注;不过,审裁处在此案中应用的基本法律原则,其实也同样值得注意。
歧视条例检讨引起的争议
申索人是平机会一名前平等机会主任,是去年进行的「歧视条例检讨」的负责人,同时亦是一名反对同性婚姻的基督徒。在该检讨公众咨询期间,申索人出席一个教会论坛时,发言邀请出席者提交反对平机会在该检讨咨询中提出的、有利性小众的修订的意见。
申索人的发言内容被传媒披露后,平机会中止他在歧视条例检讨中负责的工作,并就事件展开内部调查。调查结果指申索人违反内部行为守则及损害平机会的公信力,因而要求申索人就其言论道歉。但申索人拒绝道歉,平机会于是拒绝向他发放约满酬金。申索人向劳工处求助,但与平机会调解不果,案件最终在2015年7至8月由审裁处审理。
以雇佣合约字眼为准
平机会认为,拒绝发放约满酬金是正确的决定,因为申索人严重违反内部行为守则,造成利益冲突。发放约满酬金与否,需取决于雇员的工作表现,申索人工作表现欠佳,已构成拒发约满酬金的充分理由。然而,审裁处不接纳此论点,更裁断平机会查证申索人违反行为守则的内部调查程序不当。
审裁处裁定,在该案中雇员的工作表现对于应否发放约满酬金并无任何影响,因为平机会与申索人的雇佣合约订明,发放约满酬金的唯一条件是完成整个雇佣期,合约完全没有提及工作质素或表现水平与发放约满酬金有关。基于这个理由,审裁处裁定,即使申索人被指违反行为守则,平机会亦不能拒发约满酬金。
对表现欠佳雇员较适当的处理是终止合约
平机会在案中非常倚赖和强调的一点,是申索人违反了内部行为守则及干犯利益冲突。但平机会为何没有在发现申索人严重行为不当后即时终止雇用,反而选择等待雇佣合约完结才拒发约满酬金?审裁处在聆讯时也提出了这个问题。
平机会解释,这是因为申索人与平机会有多年的合作关系。这个理由对一般人来说虽然可以理解,却不获审裁处接纳。审裁处认为,平机会若真的认为申索人有严重行为不当,应该开除申索人,待约满后才拒发约满酬金并非正确的处理方法。
以此案为鉴
虽然平机会至今仍坚称其处理方式正确,并表示可能就审裁处的裁决采取进一步行动,但雇主和雇员都应注意本案突显的一个基本法律原则──如欲享有某项权利,最好在合约中列明,以免日后争拗。即使雇员行为不当或表现差劣,雇主也不能随意作出罚款或惩罚。雇员行为不当或表现差劣,固然可能已违反雇佣合约,雇主有权即时终止雇用;但雇主若采用合约订明以外的方式处理,则有可能令自己成为犯过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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