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數師申請剔除清盤人提出的疏忽申索被駁回
Days Impex案
在最近審結的Days Impex Ltd v Fung Yu HCA1035/2014(無匯報案件,2017年10月24日)一案中,原告人因其聘用的兩家核數師事務所未有偵測到原告人公司發生大規模欺詐,清盤人以原告人之名義控告兩家核數師事務所疏忽責任。被告人申請剔除原告人提出的疏忽申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駁回被告人的申請。
原訟法庭裁定,核數師的責任不僅限於提供資料和意見,還包括偵測公司的會計報表是否有嚴重不合規,以及向公司報告或(在某些情況下)向有關監管或執法部門舉報任何欺詐或涉嫌欺詐情況。
案情
原告人是兩家清盤中的私人公司。被告人於2005至2011年擔任原告人的核數師。第二被告人是第一被告人的繼任執業者。
論點
原告人的案情指,被告人就原告人的帳目狀態簽發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意見,及未能偵測和舉報控股股東和董事促使原告人進行的大規模進出口欺詐,是違反了對原告人負有的責任。
被告人申請完全剔除原告人的申索,理由是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為濫用法院程序。
雙方的主要爭論在於核數師責任範疇的法律原則、責任歸屬和非法行為是否構成抗辯理由,以及因果關連。原訟法庭注意到在有關範疇的複雜法律觀點正在發展。
裁決
原訟法庭拒絕剔除原告人的申索。法院的分析涉及以下重要原則:
1.
核數師的責任範圍;及
2.
責任歸屬或非法行為是否可構成抗辯理由,免除核數師的責任。
核數師的責任範圍
就核數師的責任而言,原訟法庭裁斷,在適當的情況下,核數師的責任可包括偵測公司的會計帳目是否有嚴重不合規,甚至向客戶報告或(在某些情況下)向有關監管及執法部門舉報其為客戶工作期間偵測到的任何欺詐情況。
原訟法庭在得出上述結論時,參考了Sasea Finance Ltd v KPMG [2000] 1
All ER 676一案。在該案中,英國上訴法院在考慮英國《審計指引》(1990年2月版)後裁定,假如核數師懷疑管理層可能牽涉或縱容欺詐或其他不合規情況,則核數師向有關當局舉報的責任凌駕於對客戶的保密責任。核數師應直接向第三方舉報,不必知會或徵求管理層同意。原訟法庭表示:「Sasea Finance案關於核數師『舉報』責任的評論,亦適用於香港。」
原告人倚賴由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的類似審計指引。鑒於上述案例,原訟法庭裁定「核數師的責任可說不僅是就客戶的財務報表提供資料及意見。」
法院進一步指出,當客戶公司無力償債或接近無力償債時,至少須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並且應把這項因素考慮在核數師的責任範圍內。
責任歸屬或非法行為
關於責任歸屬的規則,一般而言,一名董事知悉之事及作出的行為,會被視為其公司知悉之事及作出的行為。不過,責任歸屬與否亦取決於個別案情,而且若公司被視為知悉之事是指某位董事犯過,這個原則並不適用。
在Stone
& Rolls Ltd v Moore Stephens
[2009]
1 AC 1391這宗極具爭議性的英國高等法院案例中,被控疏忽的核數師爭辯指,是公司透過其董事作出欺詐行為,不能反過來就董事的欺詐行為(被視為公司的行為)控告核數師。換言之,作出非法行為的公司不能就該非法行為提出起訴。
在判斷以責任歸屬或非法行為為抗辯理由是否適用時,原訟法庭參考了加拿大最高法院在Livent Inc v Deloitte & Touche (2014)
ONSC 2176一案的裁決。法院在該案中裁定,責任歸屬及非法行為均不構成抗辯理由,不能免除核數師對其客戶負有揭發欺詐情況的責任。
至於以非法行為為抗辯理由,原訟法庭引用了英國最高法院最近在Patel v Mirza [2016] 3
WLR 399一案的裁決。法院在該案中偏離過往基於規則的處理方式,改為採取基於政策及案情的處理方式,裁定該案並非「無須考慮證據即可剔除的一般及明顯案件」。
影響
關於核數師責任範圍以及責任歸屬和非法行為是否適合作為抗辯理由的法律問題,仍有待法院澄清。然而,從原訟法庭對於核數師偵測欺詐或嚴重不合規行為的責任的分析可見,要剔除這類申索並不容易。經過本案,核數師將面臨更高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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