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数师申请剔除清盘人提出的疏忽申索被驳回
Days Impex案
在最近审结的Days Impex Ltd v Fung Yu HCA1035/2014(无汇报案件,2017年10月24日)一案中,原告人因其聘用的两家核数师事务所未有侦测到原告人公司发生大规模欺诈,清盘人以原告人之名义控告两家核数师事务所疏忽责任。被告人申请剔除原告人提出的疏忽申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驳回被告人的申请。
原讼法庭裁定,核数师的责任不仅限于提供资料和意见,还包括侦测公司的会计报表是否有严重不合规,以及向公司报告或(在某些情况下)向有关监管或执法部门举报任何欺诈或涉嫌欺诈情况。
案情
原告人是两家清盘中的私人公司。被告人于2005至2011年担任原告人的核数师。第二被告人是第一被告人的继任执业者。
论点
原告人的案情指,被告人就原告人的账目状态签发无保留意见的核数师意见,及未能侦测和举报控股股东和董事促使原告人进行的大规模进出口欺诈,是违反了对原告人负有的责任。
被告人申请完全剔除原告人的申索,理由是申索陈述书并无披露合理的诉讼因由,为滥用法院程序。
双方的主要争论在于核数师责任范畴的法律原则、责任归属和非法行为是否构成抗辩理由,以及因果关连。原讼法庭注意到在有关范畴的复杂法律观点正在发展。
裁决
原讼法庭拒绝剔除原告人的申索。法院的分析涉及以下重要原则:
1.
核数师的责任范围;及
2.
责任归属或非法行为是否可构成抗辩理由,免除核数师的责任。
核数师的责任范围
就核数师的责任而言,原讼法庭裁断,在适当的情况下,核数师的责任可包括侦测公司的会计账目是否有严重不合规,甚至向客户报告或(在某些情况下)向有关监管及执法部门举报其为客户工作期间侦测到的任何欺诈情况。
原讼法庭在得出上述结论时,参考了Sasea Finance Ltd v KPMG [2000] 1 All ER 676一案。在该案中,英国上诉法院在考虑英国《审计指引》(1990年2月版)后裁定,假如核数师怀疑管理层可能牵涉或纵容欺诈或其他不合规情况,则核数师向有关当局举报的责任凌驾于对客户的保密责任。核数师应直接向第三方举报,不必知会或征求管理层同意。原讼法庭表示:「Sasea Finance案关于核数师『举报』责任的评论,亦适用于香港。」
原告人倚赖由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出的类似审计指引。鉴于上述案例,原讼法庭裁定「核数师的责任可说不仅是就客户的财务报表提供资料及意见。」
法院进一步指出,当客户公司无力偿债或接近无力偿债时,至少须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并且应把这项因素考虑在核数师的责任范围内。
责任归属或非法行为
关于责任归属的规则,一般而言,一名董事知悉之事及作出的行为,会被视为其公司知悉之事及作出的行为。不过,责任归属与否亦取决于个别案情,而且若公司被视为知悉之事是指某位董事犯过,这个原则并不适用。
在Stone & Rolls Ltd v Moore Stephens [2009] 1 AC 1391这宗极具争议性的英国高等法院案例中,被控疏忽的核数师争辩指,是公司透过其董事作出欺诈行为,不能反过来就董事的欺诈行为(被视为公司的行为)控告核数师。换言之,作出非法行为的公司不能就该非法行为提出起诉。
在判断以责任归属或非法行为为抗辩理由是否适用时,原讼法庭参考了加拿大最高法院在Livent Inc v Deloitte
& Touche (2014) ONSC 2176一案的裁决。法院在该案中裁定,责任归属及非法行为均不构成抗辩理由,不能免除核数师对其客户负有揭发欺诈情况的责任。
至于以非法行为为抗辩理由,原讼法庭引用了英国最高法院最近在Patel v Mirza [2016] 3 WLR 399一案的裁决。法院在该案中偏离过往基于规则的处理方式,改为采取基于政策及案情的处理方式,裁定该案并非「无须考虑证据即可剔除的一般及明显案件」。
影响
关于核数师责任范围以及责任归属和非法行为是否适合作为抗辩理由的法律问题,仍有待法院澄清。然而,从原讼法庭对于核数师侦测欺诈或严重不合规行为的责任的分析可见,要剔除这类申索并不容易。经过本案,核数师将面临更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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