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在數碼年代,騙案受害人應如何討回資產?

2021-03-31

簡介

在新冠病毒疫情下,不少機構和企業過去一年都已實施遙距工作安排,人們亦紛紛改用網上購物以減少接觸,因此大幅增加了對電腦網絡的使用和倚賴然而,電郵、電話及投資騙案等各種欺詐案件也隨之急升。最近一則新聞報導指出,根據警方資料,香港各類網絡、電話及投資騙案於2020年涉及超過83.3億港元騙款,當中接近30.7億港元騙款被香港警方的反詐騙協調中心在本地及全球攔截。超過10,000個銀行帳戶為接收和清洗騙款而設立,騙徒會將騙款轉至其他帳戶,甚至將騙款匯至海外試圖令人無法追蹤和收回款項。

不過,要是受害人能在發現騙案後迅速行動,仍有機會取回大部分至全部被騙款項。本文簡述騙案受害人應怎樣做才能增加追回款項的機會。


常見騙案種類

隨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和普及應用,騙案的種類亦層出不窮,而且組織日趨嚴密以下是一些典型的騙案種類:

  1. 商業電郵詐騙:騙徒可能利用相同或非常相似的電郵或網址,假扮合約對手方例如,在貨品銷售協議訂立後,騙徒可能會發出虛假的釣魚電郵給買方,聲稱賣方的收款銀行帳戶有變,要求買方改為將款項存入騙徒的銀行帳戶。
  2. 唱高散貨騙案:這是一種股市操縱行為,騙徒會首先「唱高」某股票的價格,並在社交媒體吸引投資者以受人為干擾而被推高的價格買入股票然後騙徒便會拋售股份「散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表示,其本年的首要工作是與香港警務處合力打擊此類騙案。
  3. 虛擬貨幣投資騙案:騙徒可能會假扮海外投資機構的代理人誘使受害人加入虛假的虛擬貨幣投資計劃。受害人可能被邀請瀏覽虛假的網站或下載虛假的流動投資應用程式,要求受害人提供其銀行帳戶及信用卡資料。然後騙徒便利用這些資料從受害人的帳戶盜取款項。亦有一些個案是騙徒假扮加密貨投資者,要求受害人將加密貨幣轉移給他們。

 

應採取的行動

一般而言,在得悉騙案後,應盡快向有關金融機構舉報及/或報警假如你不幸成為騙案受害人,可首先通知銀行;如轉帳仍在處理中款項尚未存入騙徒的帳戶,你可指示銀行將資金退還或凍結,以逆轉付款。

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A條,所有人(包括金融機構在内)都有舉報責任,應在發現可疑交易時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交易報告。聯合財富情報組是香港警務處和香港海關聯合運作的政府組織。騙案受害人亦應主動向警方報案。

在審閱申請及評估證據後,聯合財富情報組可向有關銀行發出「不同意處理書」,通知銀行聯合財富情報組不同意處理有關帳戶的任何交易。雖然「不同意處理書」本身並非法庭強制令,而且,選擇凍結涉案帳戶和拒絕執行客戶指示與否都是由銀行最終決定但一般而言, 銀行傾向審慎行事並遵照指示,因為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任何人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正在處理犯罪得益,即屬犯罪。因此,「不同意處理書」在其有效期間實際上已非正式地目標帳戶凍結。

Interush Limited v The Commissioner of Police HCAL167/2014一案中,原訟法庭指出在發出「不同意處理書」時應考慮的相關因素,包括罪行性質、定罪機會、犯罪得益及可變現財產的價值、取得限制令及/或禁制令的合理機會,及保存犯罪得益予以沒收。法院亦指出,聯合財富情報組發出的「不同意處理書」有效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其後亦會按月審視是否應被續期。

時間越久,款項被耗散的風險便越來越大,因為款項往往很快便由一個帳戶轉至另一帳戶,交到第二或第三層收款人,以致追蹤款項下落的工作更加困難。因此,如沒有聯合財富情報組的「不同意處理書」或其已逾期,則應考慮向香港法院申請凍結令及/或披露令。


資產凍結令

為預防及制止騙徒耗散款項,受害人應向香港法院緊急申請凍結有關銀行帳戶這項臨時濟助聆訊的通知期較短,而且一般只需單方面應訊。若法院信納有關申請符合以下條件,便會發出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

  1. 針對被告人提出的實質申索有可辯駁的案情;
  2. 被告人在香港擁有資產;
  3. 雙方便利的權衡傾向發出此項禁制令;及
  4. 存在被告人於法院作出最終裁決前耗散或隱藏資產的真實風險。

 

第三方披露令

假如被騙款項下落不明,及/或已完全或部分已被轉移至第二甚至第三層收款人,受害人可申請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命令),請求法院授予受害人追查資料和資產權利,並就展開民事訴訟確認正確的被告人法院可對銀行發出披露令,要求查閱與可疑帳戶有關的資料和文件,包括騙徒的身分和地址、銀行結單以及他們向銀行發出的指示。

同樣地,第三方披露令通常是單方面提出申請的,法院只會在下列情況下為秉行公義所需而 行使酌情權發出命令:

  1. 有令人信服的強力證據顯示發生了嚴重的不當活動;
  2. 該命令將會或非常可能會為原告人帶來實質而值得的利益;及
  3. 所請求的披露範圍不得過大。


展開民事訴訟

由於香港警方不會協助追討被騙款項,一旦款項已存入騙徒的銀行帳戶,受害人便應迅速行動,委託律師對被告人提出民事訴訟,透過取得法庭命令以收回款項

在追討被騙資產的民事訴訟中,被告人(即騙徒及/或其後的收款人)一般不會出庭就申索提出異議或參與訴訟程序。如原告人(即騙案受害人)控告被告人欺詐,須達到很高的門檻,因此可以改為基於不公平獲利(或擁有及收到款項)及明知而收款及/或不誠實協助等理由控告被告人。

如被告人沒有提交擬抗辯通知書,原告人便可向法院申請無需審訊而頒下最終裁決。取得最終裁決後,原告人可申請對持有騙案得益的銀行發出債權扣押令(garnishee order),以執行裁決。收款銀行必須遵照債權扣押令,將騙款從騙徒的銀行帳戶轉移給受害人。

香港法院過去亦時常根據香港法例第29章《受託人條例》第52條發出歸屬令予騙案受害人。歸屬令是追討被騙款項的捷徑,它授予受害人權利,要求收款銀行將騙案得益直接退還予受害人。

然而,由2020年至今,多宗原訟裁決重新審視了歸屬令的適用情況,而結果迥異。法律界仍在爭論法院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就網絡欺詐案件發出歸屬令。有關歸屬令在電郵騙案的適用情況的近期案例,請參閱我們先前在〈電郵騙案:追討被騙資金的最佳方法〉一文的深入討論。

 

總結

在某些情況下,當有關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論是聯合財富情報組的非正式凍結,還是法院頒令凍結),帳戶內可能仍有貸方結餘尚未轉移至他人,換言之,受害人仍有機會取回部分被騙款項。正因如此,追討被騙款項是個分秒必爭的過程。一旦發現騙案,受害人應立即通知銀行及報警,亦應及時徵詢法律意見,以確保毫無延誤地向法院取得所需的禁制令及提出民事申索。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 criminal@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1


律師團隊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龔海欣
龔海欣
合夥人
衞紹宗
衞紹宗
合夥人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龔海欣
龔海欣
合夥人
衞紹宗
衞紹宗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