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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码年代,骗案受害人应如何讨回资产?

2021-03-31

简介

在新冠病毒疫情下,不少机构和企业在过去一年都已实施遥距工作安排,而人们亦纷纷改用网上购物以减少接触,因此大幅增加了对电脑网络的使用和倚赖。然而,电邮、电话及投资骗案等各种欺诈案件也随之急升。最近一则新闻报导指出,根据警方资料,香港各类网络、电话及投资骗案于2020年涉及超过83.3亿港元骗款,当中接近30.7亿港元骗款被香港警方的反诈骗协调中心在本地及全球拦截。超过10,000个银行帐户为接收和清洗骗款而被设立,骗徒会将骗款转至其他帐户,甚至将骗款汇至海外,以试图令人无法追踪和收回款项。

不过,要是受害人能在发现骗案后迅速行动,仍有机会取回大部分甚至全部被骗款项。本文简述骗案受害人应怎样做才能增加追回款项的机会。


常见骗案种类

随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和普及应用,骗案的种类亦层出不穷,而且组织日趋严密。以下是一些典型的骗案种类:

  1. 商业电邮诈骗:骗徒可能利用相同或非常相似的电邮或网址,假扮合约对手方,例如,在货品销售协议订立后,骗徒可能会发出虚假的钓鱼电邮给买方,声称卖方的收款银行帐户有变,并要求买方改为将款项存入骗徒的银行帐户。
  2. 「唱高散货」骗案:这是一种股市操纵行为,骗徒会首先「唱高」某些股票的价格,并在社交媒体吸引投资者以受人为干扰而被推高的价格买入股票。然后,骗徒便会抛售股份来「散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表示,其本年的首要工作是与香港警务处合力打击此类骗案。
  3. 虚拟货币投资骗案:骗徒可能会假扮海外投资机构的代理人来诱使受害人加入虚假的虚拟货币投资计划。受害人可能会被邀请浏览虚假的网站或下载虚假的流动投资应用程式,并要求受害人提供其银行帐户及信用卡资料。然后骗徒便利用这些资料从受害人的帐户盗取款项。亦有一些个案是骗徒假扮加密货投资者,要求受害人将加密货币转移给他们。


应采取的行动

一般而言,在得悉骗案后,应先尽快向有关金融机构举报及/或报警。假如你不幸成为骗案的受害人,可首先通知银行;如转账仍在处理中而款项尚未存入骗徒的帐户,你可指示银行将资金退还或冻结,以逆转付款。

此外,根据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A条,所有人(包括金融机构在内)都有举报责任,应在发现可疑交易时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联合财富情报组是香港警务处和香港海关联合运作的政府组织。骗案受害人亦应主动向警方报案。

在审阅申请及评估证据后,联合财富情报组可向有关银行发出「不同意处理书」,通知银行联合财富情报组不同意处理有关帐户的任何交易。虽然「不同意处理书」本身并非法庭的强制命令,而且,选择冻结涉案帐户和拒绝执行客户指示与否都是由银行作最终的决定。但一般而言, 银行倾向审慎行事并遵照指示,因为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条,任何人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正在处理犯罪得益,即属犯罪。因此,「不同意处理书」在其有效期间实际上已非正式地将目标帐户冻结。

Interush Limited v The Commissioner of Police HCAL167/2014一案中,原讼法庭指出在发出「不同意处理书」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包括罪行性质、定罪机会、犯罪得益及可变现财产的价值、取得限制令及/或禁制令的合理机会,及保存犯罪得益予以没收。法院亦指出,联合财富情报组发出的「不同意处理书」有效期一般不会超过6个月,而其后亦会按月审视是否应被续期。

时间越久,款项被耗散的风险便越来越大,因为款项往往很快便由一个帐户转至另一帐户,交到第二或第三层收款人,以致追踪款项下落的工作更加困难。因此,如没有联合财富情报组的「不同意处理书」或其已逾期,则应考虑向香港法院申请冻结令及/或披露令。


资产冻结令

为预防及制止骗徒耗散款项,受害人应向香港法院紧急申请冻结有关银行帐户。这项临时济助聆讯的通知期较短,而且一般只需单方面应讯。若法院信纳有关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便会发出资产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

  1. 针对被告人提出的实质申索有可辩驳的案情;
  2. 被告人在香港拥有资产;
  3. 双方便利的权衡倾向发出此项禁制令;及
  4. 存在被告人于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前耗散或隐藏资产的真实风险。


第三方披露令

假如被骗款项下落不明,及/或已完全或部分已被转移至第二甚至第三层收款人,受害人可申请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命令),以请求法院授予受害人追查资料和资产的权利,并就展开民事诉讼确认正确的被告人。法院可对银行发出披露令,要求查阅与可疑帐户有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骗徒的身分和地址、银行结单以及他们向银行发出的指示。

同样地,第三方披露令通常是单方面提出申请的,法院只会在下列情况下为秉行公义所需而 行使酌情权发出命令:

  1. 有令人信服的强力证据显示发生了严重的不当活动;
  2. 该命令将会或非常可能会为原告人带来实质而值得的利益;及
  3. 所请求的披露范围不得过大。


展开民事诉讼

由于香港警方不会协助追讨被骗款项,一旦款项已存入骗徒的银行帐户,受害人便应迅速行动,委托律师对被告人提出民事诉讼,透过取得法庭命令以收回款项。

在追讨被骗资产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即骗徒及/或其后的收款人)一般不会出庭就申索提出异议或参与诉讼程序。如原告人(即骗案受害人)控告被告人欺诈,须达到很高的门槛,因此可以改为基于不公平获利(或拥有及收到款项)及明知而收款及/或不诚实协助等理由控告被告人。

如被告人没有提交拟抗辩通知书,原告人便可向法院申请无需审讯而颁下最终裁决。取得最终裁决后,原告人可申请对持有骗案得益的银行发出债权扣押令(garnishee order),以执行裁决。收款银行必须遵照债权扣押令,将骗款从骗徒的银行帐户转移给受害人。

香港法院过去亦时常根据香港法例第29章《受托人条例》第52条发出归属令予骗案受害人。归属令是追讨被骗款项的捷径,它授予受害人权利,以要求收款银行将骗案得益直接退还予受害人。

然而,由2020年至今,多宗原讼裁决重新审视了归属令的适用情况,而结果迥异。法律界仍在争论法院是否具有司法管辖权就网络欺诈案件发出归属令。有关归属令在电邮骗案的适用情况的近期案例,请参阅我们先前在〈电邮骗案:追讨被骗资金的最佳方法〉一文的深入讨论。

 

总结

在某些情况下,当有关银行的帐户被冻结(不论是联合财富情报组的非正式冻结,还是法院颁令冻结),帐户内可能仍有贷方结余尚未转移至他人,换言之,受害人仍有机会取回部分被骗款项。正因如此,追讨被骗款项是个分秒必争的过程。一旦发现骗案,受害人应立即通知银行及报警,亦应及时征询法律意见,以确保毫无延误地向法院取得所需的禁制令及提出民事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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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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