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隨著加密貨幣發展前景樂觀,香港準備就虛擬資產立法 ——了解新法例將對亞太虛擬資產市場帶來甚麼影響

2021-06-29

簡介

經過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就其有關加強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管的建議包括建立新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發表諮總結儘管大部分對諮詢的回應均贊同政府立法建議的整體框架,但亦有人憂慮建議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造成過度規管負擔,或會使合規成本增加。財庫局考慮所收到的意見後,對建議作出了數項修訂

這是亞洲一線金融市場首個有關虛擬資產的發牌制度儘管立法勢在必行,但若推行得宜,發牌制度將可使香港躍身成為眾多亞洲金融中心的領先虛擬資產市場。柯伍陳律師事務所已20211月就諮詢文件提交回應意見,本文概述本所對諮詢文件及諮詢總結的意見如下

隨著加密貨幣發展前景樂觀,香港準備就虛擬資產立法 ——了解新法例將對亞太虛擬資產市場帶來甚麼影響

本所對諮詢文件的意見摘要

整體而言,本所認為新規例應能實現以下目標:

  1. 平衡公眾利益,同時持香港作為亞洲領先的一線金融中心的地位;及
  2. 確保現有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能夠輕適應新的管制度。

新規例不干擾現有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在香港持續營運的能力。本所建議分兩個步驟進行(先註冊,然後在指定的時間後發牌),以便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輕易適應新規例。監管機構應採取方便業界的規管方式,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提供資源,使其符合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標準。

此外,當局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申領牌照給予180日的過渡期是不切實際的,相反應考慮分多個步驟進行,讓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融入新的監管制度。例如,監管機構應評估香港現有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是否合資格獲發有條件的牌照,監管機構可藉此與有關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合作,提高他們在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標準,並視乎情況實施新的內部監控。


諮詢總結

經修訂法例的涵蓋範圍

根據諮詢總結,虛擬資產交易所將被界定為「容許或邀請客戶落盤,以貨幣或虛擬資產買入或賣出任何虛擬資產,並在業務過程中曾保管、操控、控制或管有任何貨幣或虛擬資產的交易平台」。因此,新發牌制度的範圍僅涵蓋虛擬資產中央交易所,並不包括場外交易活動,亦不包括只會配對虛擬資產的潛在買方與賣方不會進行實際的虛擬資產交易分散私人交易平台

虛擬資產將被界定為 (i) 以數碼形式表達、計算或儲存價值的資產單位;(ii) 其功能(或擬議功能)是作為公眾接受的交易媒介,可作貨物或服務付款、清償債項或投資用途; (iii) 可透過電子方式轉移、儲存或買賣。虛擬資產的定義適用於各種形式的虛擬貨幣,不論其價值是否穩定即所謂的「穩定幣」),亦不論其擔保資產的類別

因此,虛擬資產的定義並不涵蓋下列各項

  • 法定數碼貨幣及受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的金融資產
  • 現時受香港法例584章《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規管的儲值支付工具。
  • 封閉式、性質上不可轉移、交易或互換的有限用途產品,例如飛行里數、信用卡獎賞、禮品卡、顧客獎賞計劃、遊戲代幣等

鑒於虛擬資產生態系統急速轉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將獲賦權訂明構成虛擬資產定義的特質,而財庫局局長則可就一般或指定情況決定以數碼形式表達的價值可否被視為虛擬資產,這為因創新而蓬勃發展的虛擬資產市場帶來靈活的發牌制度。

在諮詢總結中,財庫局亦提到其會確保發牌制度具有足夠彈性,以便在將來有需要時可將虛擬資產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虛擬資產活動納入規管


放寬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發牌條件

最初,財庫局建議只有在香港成立並有固定營業地點的公司,方獲考授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其後,諮詢總結放寬發牌限制,容許在其他地方成立但在香港根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註冊的公司申請虛擬資產交易所牌照此項修訂在證監會的有效監管歡迎外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在香港設立業務之間取得平衡。


僅限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

諮詢總結繼續限制虛擬資產交易所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這與新加坡、英國及美國允許散戶投資者參與虛擬資產交易所的監管制度不同。根據香港法例第571D章《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第35條,個人若擁有不少於港幣800萬元的投資組合由證、存款證或由保管人替該人、法團或合夥持有的款項組成),即屬於專業投資者

此項規定反映出,財庫局在理解虛擬資產市場及為散戶投資者提供保障方面可能走錯了方向。政府應為新發牌制度專門制定新的「專業投資者定義,原因是虛擬資產與傳統證券的目標投資者並不相同。當局規定虛擬資產的專業投資者須擁有港幣800萬元的傳統證券投資組合是不切實際的,因為許多虛擬資產投資者從一開始便對傳統證券抱有懷疑。另外,此限制令香港大多數個人無法獲得虛擬資產交易所提供的服務。由於散戶投資者將無法在受規管的平台上買賣虛擬資產,這或會驅使有興趣的散戶投資者選擇不受規管或外國的虛擬資產交易所等風險更高的平台

然而,有興趣的散戶投資者無需失望,因為財庫局表示此限制可能是發牌制度早期階段的臨時措施,其將會持續監察及檢討發牌制度。


豁免及展望

除了在自願發牌制度下受到證監會監管的虛擬資產交易所外,當局不就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規定提供豁免。

財庫局的目標是在2021-22年立法年度內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在發牌制度開始實施後,有興趣的虛擬資產服務平台營運者將有180日的過渡期提交申請


要點

儘管對於有興趣的虛擬資產服務經營者來說,財庫局所建議的嚴格規例並非他們最合意的措施,但諮詢總結澄清了監管機構將採取的方法,而新的發牌制度將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從而與國際標準看齊。在等待證監會提供詳細監管指引的同時,有興趣的虛擬資產交易所平台營運者應繼續評估及檢討其內部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措施和協議,以緊貼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的任何更新,確保順利過渡成為持牌的虛擬資產服務交易平台。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 techcyber@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衞紹宗
衞紹宗
合夥人
衞紹宗
衞紹宗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