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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加密货币发展前景乐观,香港准备就虚拟资产立法 ——了解新法例将对亚太虚拟资产市场带来甚么影响

2021-06-29

简介

经过为期三个月的公众咨询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就其有关加强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建议(包括建立新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发表咨询总结。尽管大部分对咨询的回应均赞同政府立法建议的整体框架,但亦有人忧虑建议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造成过度规管负担,或会使合规成本增加。财库局考虑所收到的意见后,对建议作出了数项修订。

这是亚洲一线金融市场首个有关虚拟资产的发牌制度。尽管立法势在必行,但若推行得宜,发牌制度将可使香港跃身成为众多亚洲金融中心的领先虚拟资产市场。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已20211月就咨询文件提交回应意见,本文概述本所对咨询文件及咨询总结的意见如下。

隨著加密貨幣發展前景樂觀,香港準備就虛擬資產立法 ——了解新法例將對亞太虛擬資產市場帶來甚麼影響

本所对咨询文件的意见摘要

整体而言,本所认为新规例应能实现以下目标:

  1. 平衡公众利益,同时维持香港作为亚洲领先的一线金融中心的地位;及
  2. 确保现有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能够轻易适应新的规管制度。

新规例不应干扰现有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在香港持续营运的能力。本所建议分两个步骤进行(先注册,然后在指定的时间后发牌),以便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轻易适应新规例。监管机构应采取方便业界的规管方式,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提供资源,使其符合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标准。

此外,当局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申领牌照给予180日的过渡期是不切实际的,相反应考虑分多个步骤进行,让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融入新的监管制度。例如,监管机构应评估香港现有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是否合资格获发有条件的牌照,监管机构可藉此与有关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合作,提高他们在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标准,并视乎情况实施新的内部监控。


咨询总结

经修订法例的涵盖范围

根据咨询总结,虚拟资产交易所将被界定为「容许或邀请客户落盘,以货币或虚拟资产买入或卖出任何虚拟资产,并在业务过程中曾保管、操控、控制或管有任何货币或虚拟资产的交易平台」。因此,新发牌制度的范围仅涵盖虚拟资产中央交易所,并不包括场外交易活动,亦不包括只会配对虚拟资产的潜在买方与卖方、不会进行实际的虚拟资产交易的分散式私人交易平台。

虚拟资产将被界定为 (i) 以数码形式表达、计算或储存价值的资产单位;(ii) 其功能(或拟议功能)是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可作货物或服务付款、清偿债项或投资用途;及 (iii) 可透过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虚拟资产的定义适用于各种形式的虚拟货币,不论其价值是否稳定(即所谓的「稳定币」),亦不论其担保资产的类别。

因此,虚拟资产的定义并不涵盖下列各项:

  • 法定数码货币及受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的金融资产。
  • 现时受香港法例第584章《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规管的储值支付工具。
  • 封闭式、性质上不可转移、交易或互换的有限用途产品,例如飞行里数、信用卡奖赏、礼品卡、顾客奖赏计划、游戏代币等。

鉴于虚拟资产生态系统急速转变,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将获赋权订明构成虚拟资产定义的特质,而财库局局长则可就一般或指定情况决定以数码形式表达的价值可否被视为虚拟资产,这为因创新而蓬勃发展的虚拟资产市场带来灵活的发牌制度。

在咨询总结中,财库局亦提到其会确保发牌制度具有足够弹性,以便在将来有需要时可将虚拟资产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虚拟资产活动纳入规管。


放宽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发牌条件

最初,财库局建议只有在香港成立并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司,方获考虑授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其后,咨询总结放宽发牌限制,容许在其他地方成立但在香港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注册的公司申请虚拟资产交易所牌照。此项修订在证监会的有效监管与欢迎外国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在香港设立业务之间取得平衡。


仅限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咨询总结继续限制虚拟资产交易所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这与新加坡、英国及美国允许散户投资者参与虚拟资产交易所的监管制度不同。根据香港法例第571D章《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第35条,个人若拥有不少于港币800万元的投资组合(由证券、存款证或由保管人替该人、法团或合伙持有的款项组成),即属于专业投资者。

此项规定反映出,财库局在理解虚拟资产市场及为散户投资者提供保障方面可能走错了方向。政府应为新发牌制度专门制定新的「专业投资者」定义,原因是虚拟资产与传统证券的目标投资者并不相同。当局规定虚拟资产的专业投资者须拥有港币800万元的传统证券投资组合是不切实际的,因为许多虚拟资产投资者从一开始便对传统证券抱有怀疑。另外,此限制令香港大多数个人无法获得虚拟资产交易所提供的服务。由于散户投资者将无法在受规管的平台上买卖虚拟资产,这或会驱使有兴趣的散户投资者选择不受规管或外国的虚拟资产交易所等风险更高的平台。

然而,有兴趣的散户投资者无需失望,因为财库局表示此限制可能是发牌制度早期阶段的临时措施,其将会持续监察及检讨发牌制度。


豁免及展望

除了在自愿发牌制度下受到证监会监管的虚拟资产交易所外,当局不就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规定提供豁免。

财库局的目标是在2021-22年立法年度内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在发牌制度开始实施后,有兴趣的虚拟资产服务平台营运者将有180日的过渡期提交申请。


要点

尽管对于有兴趣的虚拟资产服务经营者来说,财库局所建议的严格规例并非他们最合意的措施,但咨询总结澄清了监管机构将采取的方法,而新的发牌制度将加强香港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从而与国际标准看齐。在等待证监会提供详细监管指引的同时,有兴趣的虚拟资产交易所平台营运者应继续评估及检讨其内部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和协议,以紧贴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的任何更新,确保顺利过渡成为持牌的虚拟资产服务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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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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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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