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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19-02-01

簡介

隨著中香兩地交流日益頻繁,香港律政司司長與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於2019118日簽訂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互認安排》),旨在透過建立更清晰和有效的法律機制,令香港及內地的訴訟人能夠執行範圍更廣泛的民事及商事判決。本文將簡單介紹《互認安排》的內容。

《互認安排》生效後,於2008年簽訂、僅適用於金錢判項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協議管轄安排》)將會終止。然而,如在《互認安排》生效前已根據《協議管轄安排》簽署書面協議,明確約定內地人民法院或香港法院就特定法律關係產生或可能產生的爭議具有唯一的管轄權,則《協議管轄安排》仍然適用。

《互認安排》的範圍

《互認安排》適用於在中國內地及香港法律下均屬於民事及商事性質的生效判決(即根據請求執行地的法律可合法執行的判決),以及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但不適用於涉及行政或監管事宜的司法或非司法程序

不受《互認安排》管限的判決

應注意,互認安排不適用於以下事宜的判決:

1. 內地人民法院審理的贍養、兄弟姐妹之間扶養、解除收養關係、成年人監護權、離婚後損害責任、同居關係析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的應否裁判分居的案件;

2. 繼承案件、遺產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

3. 內地人民法院審理的有關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的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的有關標準專利(包括原授專利)、短期專利侵權的案件,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的有關確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案件,以及有關《互認安排》第五條未規定的知識產權案件;

4. 海洋環境污染、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共同海損、緊急拖航和救助、船舶優先權、海上旅客運輸案件;

5. 破產(清盤)案件;

6. 確定選民資格、宣告自然人失蹤或者死亡、認定自然人限制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

7. 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撤銷仲裁裁決案件;

8. 認可和執行其他國家和地區判決、仲裁裁決的案件。

濟助

《互認安排》適用於金錢及非金錢判項。懲罰性賠償一般認可執行,但以下案件的懲罰性賠償除外: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以及內地人民法院審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民事案件香港法院審理的假冒糾紛案件或有關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

如答辯人在內地和香港均有可供執行財產,申請人可以分別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

總結

在中港兩地均完成有關實施《互認安排》的所需程序後,當局將會公布互認安排的生效日期。《互認安排》將適用於生效日或之後作出的判決。鑒於涉及中港兩地的跨境民事及商事糾紛日漸增加,互認安排將有助兩地之間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及商事的判決,以免訴訟人需要就同一宗糾紛在兩地重複進行訴訟,並為訴訟人提供更佳保障。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ldr@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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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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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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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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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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