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简介
随着中香两地交流日益频繁,香港律政司司长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于2019年1月18日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互认安排》),旨在透过建立更清晰和有效的法律机制,令香港及内地的诉讼人能够执行范围更广泛的民事及商事判决。本文将简单介绍《互认安排》的内容。
《互认安排》生效后,于2008年签订、仅适用于金钱判项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协议管辖安排》)将会终止。然而,如在《互认安排》生效前已根据《协议管辖安排》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香港法院就特定法律关系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争议具有唯一的管辖权,则《协议管辖安排》仍然适用。
《互认安排》的范围
《互认安排》适用于在中国内地及香港法律下均属于民事及商事性质的生效判决(即根据请求执行地的法律可合法执行的判决),以及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但不适用于涉及行政或监管事宜的司法或非司法程序。
不受《互认安排》管限的判决
应注意,《互认安排》不适用于以下事宜的判决:
1. 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
2. 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
3. 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以及有关《互认安排》第五条未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
4. 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
5. 破产(清盘)案件;
6. 确定选民资格、宣告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认定自然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7.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8. 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
济助
《互认安排》适用于金钱及非金钱判项。惩罚性赔偿一般不获认可及执行,但以下案件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以及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香港法院审理的假冒纠纷案件或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
如答辩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
总结
在中港两地均完成有关实施《互认安排》的所需程序后,当局将会公布《互认安排》的生效日期。《互认安排》将适用于生效日或之后作出的判决。鉴于涉及中港两地的跨境民事及商事纠纷日渐增加,《互认安排》将有助两地之间相互认可及执行民事及商事的判决,以免诉讼人需要就同一宗纠纷在两地重复进行诉讼,并为诉讼人提供更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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