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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設計的體育運動是否獲香港知識產權法例保障?

2020-09-01

引言

體育產業是近年全球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並有不少新式運動興起並普及起來。例如在英國,「The Hundred是一項從傳統板球演變而來的運動,目的是將板球比賽的時間縮短;「The Shoot-Out Tournament是一項設有職業排名系統的桌球巡迴賽,它將傳統桌球的每局比賽時間縮短至10分鐘,並引入新的比賽規則。「Fast4 Tennis源自澳洲,它改變傳統網球的規則,創出新的比賽形式。實際上,這些新式運動均為創新和創意的成,當中可能牽涉重大投資,並會帶來商機,因而引起若干重要問題尤其是,全新設計的運動否獲香港現有的知識產權法例保障


現時有麼保障

知識產權有多種形式,最常見的就是專利、商標及版權。

專利為發明提供保障,而發明是指具新穎性及創造性的產品、物質或方法。任何發明須符合香港法例第514章《專利條例》第9A條下的4項基本要求才合資格獲批予專利,而且有關發明不得為《專利條例》第9A(2) 條所排除的類別之一。根據第9A(2) 條,「用以實行智力活動、進行遊戲或進行業務的計劃、規則或方法,或用於電腦的程式」不得視作可享專利的發明。由於全新設計的體育運動實質上是一套源自創作人的意念的規則,故此很大可能屬於《專利條例》第9A(2) 條所排除的類別之一,所以並非可享專利的發明

商標是指能夠識別出某產品或服務的標誌,其受香港法例第559 章《商標條例》規管。一般來說,商標可以是文字、字、設計或某些形式的徵示,其須能夠藉書寫或繪圖方式表述,方可註冊為商標。因此,體育運動本身不可能是商標,而且不屬商標保障的範圍之內。

各種知識產權形式中,最有可能為新式體育運動提供保障的就是版權。版權是一項在創作時自動產生並屬於原創作品擁有人的權利。版權擁有人無需事先註冊,便可獲香港法例保障。不過,在一般情況下,只有當作品 (i) 屬原創;(ii) 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記錄(iii) 屬某類別作品;及 (iv) 由符合資格規定的作者創作,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表如屬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該作品自香港或其他地方作出或發送,才會產生版權。根據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版權存在的類別作品包括 (1) 原創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2) 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及 (3) 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單從字面解讀有關條文的意思,體育運動的模式主要包括運動中使用的規則似乎不大可能屬於《版權條例》所指的「作品

然而,倘若有關運動可從目的型運動及審美型運動兩者作出區分,則情況或會有所不同。目的型運動少考慮美感,著重直接競爭,例子就如足球及網球。相反,審美型運動則以美感和藝術成分來決定勝負,例子就如技巧體操及花式溜冰。有些評論員認為審美型體育賽事可比喻作「戲劇作品,而在英國及印度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審美型運動亦似可被視作符合有關法例所界定的戲劇作品而獲得保障。在英國一宗關乎電影版權的案件Norowzian v Arks Ltd (No. 2) [1999] All ER (D) 1214中,法院指出,可在觀眾席前表演的行為作品屬《1988年版權、外觀設計及專利權法令》第1(i) 條所界定的「劇劇作品,因此合資格獲得版權保障。鑒於上述裁決,有評認為審美型運動可被視為能夠在觀眾席前表演的行為作品,因此屬「戲劇作品。相比之下,在加拿大《版權法令》中,戲劇作品則界定為「任何朗誦、舞蹈編排作品或默劇、佈景安排或演出形式」。在加拿大 FWS Joint Sports Claimants v Canada (Copyright Bd.) [1992] 1 F.C. 487, 501 (C.A). 一案中,法院裁定足球比賽與舞蹈編排的概念不符,原因是足球比賽大部分是一系列隨機事件。儘管體育賽事的主辦者可以版權為由阻止任何未經授權的人廣播、拍攝或記錄賽事,但目的型體育運動的模式本身則未享有版權保障。


如何得更保障

根據香港現行有關知識產權的法例,運動形式看來無法獲直接承認為知產權。儘管如此,新式體育運動的創作人可嘗試將其發明的活動名稱、標誌或標語註冊為商標,而能夠建立品牌,使自己在體育市場上從其他競爭對手中脫穎而出。此外,體育廣播獲《版權條例》保障按照有關動而設計的商品亦可享版權保障或可成為註冊外觀設計,而某些運動器材及關科技亦可註冊為專利。例如,英國 Football Dataco Ltd v Brottens Pools Ltd [2010] RPC 17 一案便說明了如何利用知識產權保障有關體育運動的權益。在該案中,英國法院裁定,由於篩選和編排內容構成創作人自己的知識創作,故此申索人足球聯賽的賽程表根據英國法例享有「資料庫版權保障。


總結

儘管香港現行的知識產權法例似乎不直接為體育運動本身提供保障,創作人仍應善用現有法例,盡可能保障其創作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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