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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设计的体育运动是否获香港知识产权法例保障?

2020-09-01

引言

体育产业是近年全球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并且有不少新式运动兴起并普及起来。例如在英国,「The Hundred」是一项从传统板球演变而来的运动,目的是将板球比赛的时间缩短;「The Shoot-Out Tournament」是一项设有职业排名系统的桌球巡回赛,它将传统桌球的每局比赛时间缩短至10分钟,并引入新的比赛规则。「Fast4 Tennis」源自澳洲,它改变了传统网球的规则,创出新的比赛形式。实际上,这些新式运动均为创新和创意的成,当中可能牵涉重大投资,并会带来商机,因而引起若干重要问题:尤其是,全新设计的运动能否获香港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例保障?


现时有甚么保障?

知识产权有多种形式,最常见的就是专利、商标及版权。

专利为发明提供保障,而发明是指具新颖性及创造性的产品、物质或方法。任何发明须符合香港法例第514章《专利条例》第9A条下的4项基本要求才合资格获批予专利,而且有关发明不得为《专利条例》第9A(2) 条所排除的类别之一。根据第9A(2) 条,「用以实行智力活动、进行游戏或进行业务的计划、规则或方法,或用于电脑的程式」不得视作可享专利的发明。由于全新设计的体育运动实质上是一套源自创作人的意念的规则,故此很大可能属于《专利条例》第9A(2) 条所排除的类别之一,所以并非可享专利的发明。

商标是指能够识别出某产品或服务的标志,其受香港法例第559 章《商标条例》规管。一般来说,商标可以是文字、字元、设计或某些形式的征示,其须能够藉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方可注册为商标。因此,体育运动本身不可能是商标,而且不属商标保障的范围之内。

在各种知识产权形式中,最有可能为新式体育运动提供保障的就是版权。版权是一项在创作时自动产生并属于原创作品拥有人的权利。版权拥有人无需事先注册,便可获香港法例保障。不过,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当作品 (i) 属原创;(ii) 以书面或其他方式记录;(iii) 属某类别作品;及 (iv) 由符合资格规定的作者创作,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发表,或(如属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该作品自香港或其他地方作出或发送,才会产生版权。根据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版权存在的类别作品包括 (1) 原创的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或艺术作品;(2) 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及 (3) 已发表版本的排印编排。单从字面解读有关条文的意思,体育运动的模式(主要包括运动中使用的规则)似乎不大可能属于《版权条例》所指的「作品」。

然而,倘若有关运动可从目的型运动及审美型运动两者作出区分,则情况或会有所不同。目的型运动甚少考虑美感,着重直接竞争,例子就如足球及网球。相反,审美型运动则以美感和艺术成分来决定胜负,例子就如技巧体操及花式溜冰。有些评论员认为审美型体育赛事可比喻作「戏剧作品」,而在英国及印度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审美型运动亦似可被视作符合有关法例所界定的戏剧作品而获得保障。在英国一宗关乎电影版权的案件(Norowzian v Arks Ltd (No. 2) [1999] All ER (D) 1214)中,法院指出,可在观众席前表演的行为作品属《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及专利权法令》第1(i) 条所界定的「剧剧作品」,因此合资格获得版权保障。鉴于上述裁决,有评论认为审美型运动可被视为能够在观众席前表演的行为作品,因此属「戏剧作品」。相比之下,在加拿大《版权法令》中,戏剧作品则界定为「任何朗诵、舞蹈编排作品或默剧、布景安排或演出形式」。在加拿大 FWS Joint Sports Claimants v Canada (Copyright Bd.) [1992] 1 F.C. 487, 501 (C.A). 一案中,法院裁定足球比赛与舞蹈编排的概念不符,原因是足球比赛大部分是一系列随机事件。尽管体育赛事的主办者可以版权为由阻止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广播、拍摄或记录赛事,但目的型体育运动的模式本身则未必可以享有版权保障。


如何获得更大保障?

根据香港现行有关知识产权的法例,运动形式看来无法获直接承认为知识产权。尽管如此,新式体育运动的创作人可尝试将其发明的活动名称、标志甚或标语注册为商标,从而能够建立品牌,使自己在体育市场上从其他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此外,体育广播获《版权条例》保障,按照有关运动而设计的商品亦可享版权保障或可成为注册外观设计,而某些运动器材及相关科技亦可注册为专利。例如,英国 Football Dataco Ltd v Brottens Pools Ltd [2010] RPC 17 一案便说明了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来保障有关体育运动的权益。在该案中,英国法院裁定,由于筛选和编排内容构成创作人自己的知识创作,故此申索人足球联赛的赛程表根据英国法例享有「资料库」版权保障。


总结

尽管香港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例似乎不能直接为体育运动本身提供保障,创作人仍应善用现有法例,尽可能保障其创作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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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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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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