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車身設計是否受版權保護?
在Man Power Motors Co Ltd v Tai Ping Motor Trading Co Ltd and Another [2025] HKCFI 1593一案中,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市面上一款貨車因車身設計實質相似而侵犯了原告人的貨車車身零件版權。
背景
本案是一宗侵犯版權的案件,涉及一款鋁製貨車車身零件設計的概念圖、模具圖及生產圖。
原告人是一家從事優質鋁製貨車車身開發、設計、製造及供應業務的公司。在現時及過去所有關鍵時間,原告人均為一款鋁製貨車車身的零件設計原創藝術作品(「該版權作品」)的版權擁有人。
該版權作品包括:
· 設計圖:根據原告人的擁有人(「謝先生」)的指示委託創作;
· 模具圖:由劉先生(「劉先生」)在受僱於原告人的關聯公司Smart Vehicle期間繪製;及
· 生產圖:由多名其他人士在受僱於原告人的供應商期間繪製(該供應商受Smart Vehicle委託生產該等鋁製部件)。
原告人認為,該版權作品的所有版權均合法歸屬於原告人。該版權作品於2018年至2023年發表及推出市場,依照該版權作品來製造的鋁製貨車車身大受歡迎,成為暢銷貨品。
原告人指,被告人在香港出售的貨車車身含有大量抄襲該版權作品的零件,原告人因此控告被告人侵犯版權。
爭論點
雙方對於原告人在設計圖及生產圖的權利和擁有權並無爭議,唯一的爭議在於模具圖。雙方在案中的其中兩項主要爭議如下:
1. 劉先生是在受僱期間創作模具圖,還是獨立地創作模具圖,從而擁有模具圖的所有相關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
2. 劉先生將模具圖轉讓予廣東耀協汽車車身製造有限公司(「耀協」)的行為是否有效、耀協為模具圖註冊的短期專利是否有效、以及根據該短期專利製造的貨車車身是否侵犯了原告人的版權作品?
爭論點1
法院認同原告人的論點,認為原告人已提供無爭議的證據,證明劉先生是在受僱於Smart Vehicle期間創作上述作品。由於謝先生和Smart Vehicle分別簽署了版權轉讓協議,將設計圖、模具圖及生產圖的所有權利轉讓給原告人,因此原告人過去及現時均為該等版權的擁有人。
爭論點2
法院認為,由於劉先生在涉案發明中基本上並無任何權利,因此他將模具圖的知識產權轉讓予耀協的行為無效。無論如何,在本案審訊之時,該短期專利已被撤銷。
經仔細比較原告人的零件與被告人的零件,法院認同兩者有實質相似之處,被告人生產的零件明顯涉及抄襲。
因此,法院裁定原告人已清楚證明其擁有相關圖則的版權,及證明被告人侵犯版權。
要點
本案提醒我們,即使成功註冊專利,但假如其後註冊人被裁斷為並未擁有相關發明的合法權利,及/或專利本身缺乏新穎性,仍可能被法院撤銷專利。
因此,在向第三方購買知識產權時,必須先進行徹底的盡職審查,確認出讓人是否合法擁有或獲授權出讓該等權利,否則可能會導致專利被撤銷及面臨法律責任。
企業在購買含有獨特設計、圖則及發明的貨品時也應加倍小心,應進行妥善及徹底的盡職審查,以確定該等設計元素的擁有權及法律狀況,從而減低成為侵權者以及被權利擁有人或競爭對手控告的潛在風險。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
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