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车身设计是否受版权保护?
在Man Power Motors Co Ltd v Tai Ping Motor Trading Co Ltd and Another [2025] HKCFI 1593一案中,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市面上一款货车因车身设计实质相似而侵犯了原告人的货车车身零件版权。
背景
本案是一宗侵犯版权的案件,涉及一款铝制货车车身零件设计的概念图、模具图及生产图。
原告人是一家从事优质铝制货车车身开发、设计、制造及供应业务的公司。在现时及过去所有关键时间,原告人均为一款铝制货车车身的零件设计原创艺术作品(「该版权作品」)的版权拥有人。
该版权作品包括:
· 设计图:根据原告人的拥有人(「谢先生」)的指示委托创作;
· 模具图:由刘先生(「刘先生」)在受雇于原告人的关联公司Smart Vehicle期间绘制;及
· 生产图:由多名其他人士在受雇于原告人的供应商期间绘制(该供应商受Smart Vehicle委托生产该等铝制部件)。
原告人认为,该版权作品的所有版权均合法归属于原告人。该版权作品于2018年至2023年发表及推出市场,依照该版权作品来制造的铝制货车车身大受欢迎,成为畅销货品。
原告人指,被告人在香港出售的货车车身含有大量抄袭该版权作品的零件,原告人因此控告被告人侵犯版权。
争论点
双方对于原告人在设计图及生产图的权利和拥有权并无争议,唯一的争议在于模具图。双方在案中的其中两项主要争议如下:
1. 刘先生是在受雇期间创作模具图,还是独立地创作模具图,从而拥有模具图的所有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
2. 刘先生将模具图转让予广东耀协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耀协」)的行为是否有效、耀协为模具图注册的短期专利是否有效、以及根据该短期专利制造的货车车身是否侵犯了原告人的版权作品?
争论点1
法院认同原告人的论点,认为原告人已提供无争议的证据,证明刘先生是在受雇于Smart Vehicle期间创作上述作品。由于谢先生和Smart Vehicle分别签署了版权转让协议,将设计图、模具图及生产图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原告人,因此原告人过去及现时均为该等版权的拥有人。
争论点2
法院认为,由于刘先生在涉案发明中基本上并无任何权利,因此他将模具图的知识产权转让予耀协的行为无效。无论如何,在本案审讯之时,该短期专利已被撤销。
经仔细比较原告人的零件与被告人的零件,法院认同两者有实质相似之处,被告人生产的零件明显涉及抄袭。
因此,法院裁定原告人已清楚证明其拥有相关图则的版权,及证明被告人侵犯版权。
要点
本案提醒我们,即使成功注册专利,但假如其后注册人被裁断为并未拥有相关发明的合法权利,及/或专利本身缺乏新颖性,仍可能被法院撤销专利。
因此,在向第三方购买知识产权时,必须先进行彻底的尽职审查,确认出让人是否合法拥有或获授权出让该等权利,否则可能会导致专利被撤销及面临法律责任。
企业在购买含有独特设计、图则及发明的货品时也应加倍小心,应进行妥善及彻底的尽职审查,以确定该等设计元素的拥有权及法律状况,从而减低成为侵权者以及被权利拥有人或竞争对手控告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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