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人工智能產生的作品受版權法保護嗎?

2020-05-31

引言

近年,人工智能或機械人已開始自行創作內容。例如《Edmond de Belamy這幅使用人工智能創作的名畫,在拍賣會上以出乎意料的432,500 美元高價售出。能包辦曲詞創作及演唱的人工智能唱作機械人Shimon,也正準備為宣傳其首張專輯作巡迴演出。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投資金額日益增加以及考慮到背後的潛在商業利益,我們必須處理以下關鍵問題人工智能產生的內容是否可被視為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如是,誰是版權擁有人


人工智能產生的內容可否被視為
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在香港, 文學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及藝術作品等均可享有版權。由於香港奉行「辛勤原則」來確定作品的原創性,故此原創性並非關乎作品是否具創造性、新穎性或獨特性,而是在於作者是否在沒有抄他人的情況下自行創作作品。作者在創作作品時必須付出所須的「努力、技巧或精力。歐盟等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版權法則有所不同,當中要求作品須為作者自己的知識創作,而非單單透過付出「努力、技巧或精力創作的作品。在美國,作品必須是由作者原創且具有最基本的創意,才被視為原創作品。在中國,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2 條,創作必須具有獨創性才被視為條例所指的「作品

人工智能產生的作品的原創性

人工智能機械人的作者所設計的電腦程式無疑受到版權法保護。但人工智能作品?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於作品是否「原創。在考慮這項元素時,我們不能將作品分割為多個部分來考慮各個部分是否享有版權Ladbroke (Football) Ltd v William Hill (Football) Ltd [1964] 1 WLR 273 (HL),而是必須對作品作整體評估。在香港 Tai Shing Diary Ltd v Maersk Hong Kong Ltd [2007] 2 HKC 23 一案中,法院裁定「作者可以利用現有的材料只要在創作作品時中投入了多於可予忽略或微不足道的精力或相關技巧及判斷便可。雖然這個標準不高,但作者投入的精力亦不能太少以致被視為純機械式的活動。受版權保護的不只是作者在呈現作品方式投入的技巧及精力,而且還有在收集、挑、編排及以易於理解的方式呈現現有資料投入的技巧及精力」。一般而言,人工智能以指定程式及透過程式編寫員或設計師提供的機學習演算法來產生作品。例如,機械人Shimon獲提供載有 5 萬首爵士樂、前搖滾及嘻哈歌曲歌詞的數據集,接受「培訓以模仿人腦在處理數據用於創作旋律歌詞模式方面的運作(即運用深度學習。儘管人工智能產生內容的過程是否「純機械式可爭議的問題,但無可否認「技巧及判斷是構成人工智能作品創作的兩大元素。因此,人工智能作品是否符合「原創性的基本要求仍屬可爭議的問題。事實上,由於人工智能的應用持續發展而且預期將於不久的將來越趨先進和複雜,故此有關「原創性的問題將無可避免地引發更多辯論。


誰是版權擁有人?

倘若人工智能產生的內容被視為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我們很自然會問誰是版權擁有人?香港法例第 528 章《版權條例》第178條訂明,如作品的作者是自然人或法人,則該作品享有版權保護的資格。同樣地,在中國及許多其他司法管轄區,只有自然人及或法人可享有版權。

因此,根據此等司法管轄區的現有框架,產生上述內容的機人、程式或電腦均無法成為版權擁有人。雖然香港採用「辛勤原則」來確定作品的原創性,因此機人、程式或電腦表面上或具備成為版權擁有人的資格,但是它們非自然人或法人因而不符合《版權條例》第178條下的規定。再者,向機人、程式或電腦提供版權保護並不能激勵它們創作因而未必能夠實現版權法的其中一個終極目標。由於機人並非法人,因此我們亦須考慮它們無法成為原告人或被告人等實際問題。在現階段而言,要承認人工智能為法人殊不容易。

為避免人工智能產生的內容因沒有作者而被納入公共領域,我們需要尋找替代擁有人。其中一個選擇是機人的程式編寫員或設計師。為人工智能產生的作品提供版權保護照理可激勵程式編寫員編寫相關的演算法。不過,隨著人工智能不斷演進,原來的程式編寫員也很可能無法預見人工智能往後如何發展及產生怎樣的作品。另一個選擇則是運用機人創作內容的使用者,因為使用者會為人工智能提供資料但是,這個選項亦有類似的問題使用者難以預計運用人工智能產生的製成品,況且只要輸入同樣的關鍵詞或資料,人人均可使用人工智能程式產生同樣的內容。版權法究竟是為了保護人類智能創作的作品,還是保護透過選取關鍵詞或資料進行的智能活動這是必須思考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英國及紐西蘭等司法管轄區已率先修改版權法例,承認人工智能所產生內容的作者是「作出創作該作品所需安排的人士,意味著程式編寫員將享有其程式所創作作品的版權帶來的回報。商界當然歡迎此項變動,因為這能為他們提供較大的確定性,保障他們在人工智能程式方面作出的投資。


展望

人工智能產生的作品引起的爭議眾多,上文僅說明了其中兩項。顯然,香港現有的法律框架為人工智能產生的作品提供的保障十分有限。儘管有迫切需要因應人工智能發展而修訂版權法,而且現時香港並無官方註冊處為版權作品註冊,但作者仍能可透過清楚表明其作品受版權保護、保存記錄意念演變過程的證據、標上印記或水印及/或使用「©」符號等方式,盡可能擴大對其作品的保護範圍。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知識產權及網絡法部門:

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0

律師團隊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楊先恒
楊先恒
合夥人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楊先恒
楊先恒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