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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受版权法保护吗?

2020-05-31

引言

近年,人工智能或机械人已开始自行创作内容。例如《Edmond de Belamy》这幅使用人工智能创作的名画,在拍卖会上以出乎意料的432,500 美元高价售出。能包办曲词创作及演唱的人工智能唱作机械人Shimon,也正准备为宣传其首张专辑作巡回演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投资金额日益增加以及考虑到背后的潜在商业利益,我们必须处理以下关键问题: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是否可被视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是,谁是版权拥有人?


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可否被视为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在香港, 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及艺术作品等均可享有版权。由于香港奉行「辛勤原则」来确定作品的原创性,故此原创性并非关乎作品是否具创造性、新颖性或独特性,而是在于作者是否在没有抄袭他人的情况下自行创作作品。作者在创作作品时必须付出所须的「努力、技巧或精力」。欧盟等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版权法则有所不同,当中要求作品须为作者自己的知识创作,而非单单透过付出「努力、技巧或精力」创作的作品。在美国,作品必须是由作者原创且具有最基本的创意,才被视为原创作品。在中国,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创作必须具有独创性,才被视为条例所指的「作品」。

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的原创性

人工智能机械人的作者所设计的电脑程式,无疑受到版权法保护。但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作品是否「原创」。在考虑这项元素时,我们不能将作品分割为多个部分来考虑各个部分是否享有版权(Ladbroke (Football) Ltd v William Hill (Football) Ltd [1964] 1 WLR 273 (HL)),而是必须对作品作整体评估。在香港 Tai Shing Diary Ltd v Maersk Hong Kong Ltd [2007] 2 HKC 23 一案中,法院裁定「作者可以利用现有的材料,只要在创作作品时中投入了多于可予忽略或微不足道的精力或相关技巧及判断便可。虽然这个标准不高,但作者投入的精力亦不能太少以致被视为纯机械式的活动。受版权保护的不只是作者在呈现作品方式投入的技巧及精力,而且还有在收集、挑选、编排及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现有资料投入的技巧及精力」。一般而言,人工智能以指定程式及透过程式编写员或设计师提供的机器学习演算法来产生作品。例如,机械人Shimon获提供载有 5 万首爵士乐、前卫摇滚及嘻哈歌曲歌词的数据集,接受「培训」以模仿人脑在处理数据和建立用于创作旋律及歌词的模式方面的运作(即运用深度学习)。尽管人工智能产生内容的过程是否「纯机械式」属可争议的问题,但无可否认,「技巧及判断」是构成人工智能作品创作的两大元素。因此,人工智能作品是否符合「原创性」的基本要求仍属可争议的问题。事实上,由于人工智能的应用持续发展,而且预期将于不久的将来越趋先进和复杂,故此有关「原创性」的问题将无可避免地引发更多辩论。


谁是版权拥有人?

倘若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被视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我们很自然会问:谁是版权拥有人?香港法例第 528 章《版权条例》第178条订明,如作品的作者是自然人或法人,则该作品享有版权保护的资格。同样地,在中国及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只有自然人及/或法人可享有版权。

因此,根据此等司法管辖区的现有框架,产生上述内容的机械人、程式或电脑均无法成为版权拥有人。虽然香港采用「辛勤原则」来确定作品的原创性,因此机械人、程式或电脑表面上或具备成为版权拥有人的资格,但是它们非自然人或法人,因而不符合《版权条例》第178条下的规定。再者,向机械人、程式或电脑提供版权保护并不能激励它们创作,因而未必能够实现版权法的其中一个终极目标。由于机械人并非法人,因此我们亦须考虑它们无法成为原告人或被告人等实际问题。在现阶段而言,要承认人工智能为法人殊不容易。

为避免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因没有作者而被纳入公共领域,我们需要寻找替代拥有人。其中一个选择是机械人的程式编写员或设计师。为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提供版权保护,照理可激励程式编写员编写相关的演算法。不过,随着人工智能不断演进,原来的程式编写员也很可能无法预见人工智能往后如何发展及产生怎样的作品。另一个选择则是运用机械人创作内容的使用者,因为使用者会为人工智能提供资料。但是,这个选项亦有类似的问题:使用者难以预计运用人工智能产生的制成品,况且只要输入同样的关键词或资料,人人均可使用人工智能程式产生同样的内容。版权法究竟是为了保护人类智能创作的作品,还是保护透过选取关键词或资料进行的智能活动?这是必须思考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及纽西兰等司法管辖区已率先修改版权法例,承认人工智能所产生内容的作者是「作出创作该作品所需安排」的人士,意味着程式编写员将享有其程式所创作作品的版权带来的回报。商界当然欢迎此项变动,因为这能为他们提供较大的确定性,保障他们在人工智能程式方面作出的投资。


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引起的争议众多,上文仅说明了其中两项。显然,香港现有的法律框架为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提供的保障十分有限。尽管有迫切需要因应人工智能发展而修订版权法,而且现时香港并无官方注册处为版权作品注册,但作者仍能可透过清楚表明其作品受版权保护、保存记录意念演变过程的证据、标上印记或水印及/或使用「©」符号等方式,尽可能扩大对其作品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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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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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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