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僱傭合約必須付出新的代價
簡介
於2017年5月24日,原訟法庭審理一宗就勞資審裁處案件提出的上訴:Wu Kit Man v Dragonway Group Holdings Limited HKLA 15/2016。此案提醒公眾,在修訂僱傭合約時必須提供新的代價。在本案中,法院裁定,如果僱員只須執行已於原僱傭合約中訂明的現有職責,透過修訂現有僱傭合約授予僱員的任何額外利益將不可強制執行。
背景
答辯人(「僱員」)於2015年5月12日獲上訴人(「僱主」)聘用為高級經理,以協助僱主申請上市。聘用條件包括一份日期為2015年10月19日,名為addendum的文件(「該修訂文件」),其載有以下條款:
「假如於2016年12月31日前 [僱主] 或其控股公司停止上市計劃或 [僱員] 因任何理由離職,[僱員] 將於計劃停止或其離職(無論如何不遲於2016年12月31日)後10日內獲提供港幣350,000元的特別酬金。」
僱員於2015年12月21日辭職,其後僱主拒絕支付特別酬金,僱員於是向勞資審裁處提出訴訟。僱員獲勞資審裁處裁定她有權根據該修訂文件獲得特別酬金。僱主就勞資審裁處的裁決提出上訴,法院接納僱主指僱傭合約的修訂「缺乏代價」的論點。
缺乏代價
代價是合約法的基本概念,但在修訂僱傭合約時,往往很容易被忽略。
法律上,要確保一份合約具約束力,合約雙方均必須一方面獲得利益、另一方面承受損害,以作交換。在典型的僱傭合約中,薪酬(即薪金加其他僱傭利益)是僱主付出的代價,以換取僱員的服務;而僱員提供的勞動服務,就是他為獲取薪酬而提供的代價。
在原僱傭合約中,僱員的職責(即她向僱主提供的代價)是履行協助僱主申請在香港股票市場上市等責任,而僱主付出的代價是向她提供薪酬。在考慮本案的有關證據及情況後,法院裁定,該修訂文件並無要求僱員履行任何在原僱傭合約中不存在的額外職責。該修訂文件並無訂明僱員須符合任何額外條件方可獲得特別酬金。換言之,僱主並沒有收到僱員新的代價。法院認為,該修訂文件僅令僱員獲益,因此缺乏代價而不可強制執行。法院裁定僱主勝訴,並命令僱員向僱主退還特別酬金。
要點
從本案可見,即使在僱傭雙方同意下就原僱傭合約簽立書面修訂,但假如一方並沒有提供新的代價以換取對方作出新的承諾,雙方仍可能會面對合約修訂無效的風險。因此,僱主及僱員應謹記,任何合約修訂必須明文訂明僱員須履行的新職責,以免潛在爭議。正如本案中的僱員一樣,如果僱員在原僱傭合約修訂後只須履行其現時職能(即並無新的代價),該修訂對於僱傭雙方均屬無效。僱主及僱員可改為採用契據形式修改現有僱傭合約,便無須提供新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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