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超時工作昏倒,可以追討僱員補償嗎?
簡介
很多僱員都知道,如果在工作時遇到意外並因此受傷,是有權獲得僱員補償的。但如果僱員只是在工作時昏倒,而無法清楚確定原因呢?在這種情況下,醫學研究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協助確立因果關連?
在Chiu Kwai Yuk v Lee Tak Wah trading as HATCO Exhibition Production Company & Others [2022] HKDC 59一案中,區域法院(「法院」)探討了在非創傷性意外中,醫學上的病因學(aetiology)研究在法理因果方面的應用。
案情
於2016年1月9日,死者獲第一答辯人僱用當一日散工,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搭建攤位。由於有關工作未能於上午9時至下午6時的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死者及其他工人當日需要加班。在晚上9時20分左右,死者出去小休抽煙後回來,喝了一點水,然後突然昏倒。死者於晚上10時51分被宣告死亡,死因是急性心肌梗塞導致心臟停止,俗稱心臟病。
爭論點
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第5(1) 條規定:
「…… 僱員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其僱主須負有按照本條例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代表其本人及死者的其他家屬向答辯人追討僱員補償,理由是死者的心臟病是由工時過長、工時不定及心理壓力引發的。
雙方最終爭論的問題是:死者的急性心肌梗塞是否由意外引起,以及他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
醫學及法律上的因果關連
法院注意到,醫學上的因果論研究有別於法律上的因果關連。法院強調,法律上的因果關連是由法官而非醫學專家判斷。法律測試是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上,證明有關意外是造成受傷的主要成因。
法院解釋,很多非創傷性意外(包括本案的心肌梗塞)都是慢性病理過程(在本案中即冠狀動脈疾病)的結果,是長年累積而成,在下列情況下,難以識別造成傷害的觸發事件:
- 沒有進行醫學調查測試以識別觸發事件(如有);及
- 觸發事件與出現症狀相隔的時間難以預測。
病因學的風險因素可能只是顯示,與背景水平相比,意外發生的機會率增加的統計學關連,而非顯示這宗特定意外是否屬於背景事件。法院提醒醫療專家,若無法提供足夠有力的醫學證據來證明法律上的因果關連,則不應選擇上述風險因素作為原因。
法院的裁斷
法院參考了〈工作時間與工作過勞相關腦血管及心血管疾病之間的非線性關連〉一文,並採用了日本和台灣所採納的承認準則,日本和台灣皆把加班定義為超過該司法管轄區的標準每月最高工時的工時。根據該準則,若僱員符合以下條件,則可在排除個人及其他工作場所風險因素後,將心腦血管疾病發作歸因於工作過勞:
- 事發前的一個月加班100小時或以上,或
- 事發前的連續2至6個月每月平均加班45小時或以上。
由於死者僅受僱為一日的散工,法院認為死者的個案不符合上述準則,並無足夠證據證明死者的死亡是因受僱工作而起。因此,法院駁回該申請。
要點
本案的裁決結果是基於其具體案情,法院並沒有排除基於超時工作而提出僱員補償申索的可能性。然而,法院採取的處理方法有值得注意的要點:
- 醫學上的病因學研究對於協助法院確定法律上的因果關連有其限制。
- 一般而言,僅引用支持有關意外的風險因素的病因學研究,並不足夠。
- 確定非創傷性意外的觸發事件可能相當困難,並對申索人構成重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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