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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超時工作昏倒,可以追討僱員補償嗎?

2022-02-28

假如我超時工作昏倒,可以追討僱員補償嗎?


簡介

很多僱員都知道,如果在工作時遇意外並因此受傷,有權獲得僱員補償的。但如果僱員只是在工作時昏倒無法清楚確定原因?在這情況下,醫學研究可以在多大程度上立因果關

Chiu Kwai Yuk v Lee Tak Wah trading as HATCO Exhibition Production Company & Others [2022] HKDC 59一案中,區法院(「法院」)了在創傷性意外中,學上的病因學(aetiology)研究在法理因果方面的應用


案情

201619日,死者獲第一答辯人僱用當一日散工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搭建攤位。由於有關工作未能上午9時至下午6時的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死者及其他工人當日需要加班。在晚上920分左右,死者出去小休抽煙後喝了一點,然後突然昏倒死者晚上1051被宣告死亡,死因是急性心肌梗塞導致心臟停止稱心臟病


爭論點

香港法例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第5(1) 條規定:

…… 僱員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其僱主須負有按照本條例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代表其本死者的其他家屬向答辯人追討僱員償,理由是死者的心臟病是由工時長、工時不及心理壓力

雙方最終爭論的問題是:的急性心肌梗是否由意外引起,以及他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


醫學及法律上的因果關連

法院注意到,醫學上的因果論研究有別於法律上的因果關連。法院強調,法律上的因果關連是由法官而非醫學專家判斷。法律測試是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上證明有關意外是造成傷的主要因。

法院解釋,多非創傷性意外(包括本案的心肌梗塞)都是慢性病理程(在本案中即冠狀動脈疾病)的結果是長年累積而成,在下列情況下,難以識別造成傷害的觸發事件:

  1. 沒有進行醫學調查測試以識別觸發事件(如有);及
  2. 觸發事件與出現症狀相隔的時間難以預測。

病因學的風險因素可能只顯示,與背景水平相比,意外發生機會率增加統計,而非顯示特定意外是否屬於背景事件。法院提醒醫療專家,若無法提供足夠有力的醫證據來證明法律上的因果關連則不應選擇上述風險因素作為原因。


法院的裁斷

法院考了工作時間與工作相關腦血管心血管疾病之間的非線性關連〉一文,並採用了日本和灣所採認準,日本和台灣皆把加班定義為超過該司法管轄區的標準每月最高工時的工時。根據該準僱員符合以下條件,則可在排除個人及其他工作場所風險因素後,將心腦血管疾病發作歸因於工作過勞

  1. 事發一個月加班100小時或以上,或
  2. 事發連續26個月每月平均加班45小時或以上。

由於死者僅受僱為一工,法院認為死者案不符合上述,並無足夠證據證明死者死亡受僱工作而起。因此,法院駁回該申請。


本案的裁決結果是基於其具體案情,法院並沒有排除基於超時工作而提出僱員償申索的可能性然而,法院採取的處理方法有值得注意的要點

  1. 醫學上的病因學研究對於協助法院確定法律上的因果關有其限制。
  2. 一般而言,僅引用支持有關意外的風險因素的病因學研究,並不足夠。
  3. 確定創傷性意外的觸發事件可能相當困難,並對申索人構成重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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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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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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