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超时工作昏倒,可以追讨雇员补偿吗?
简介
很多雇员都知道,如果在工作时遇到意外并因此受伤,是有权获得雇员补偿的。但如果雇员只是在工作时昏倒,而无法清楚确定原因呢?在这种情况下,医学研究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协助确立因果关连?
在Chiu Kwai Yuk v Lee Tak Wah trading as HATCO Exhibition Production Company & Others [2022] HKDC 59一案中,区域法院(「法院」)探讨了在非创伤性意外中,医学上的病因学(aetiology)研究在法理因果方面的应用。
案情
于2016年1月9日,死者获第一答辩人雇用当一日散工,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搭建摊位。由于有关工作未能于上午9时至下午6时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死者及其他工人当日需要加班。在晚上9时20分左右,死者出去小休抽烟后回来,喝了一点水,然后突然昏倒。死者于晚上10时51分被宣告死亡,死因是急性心肌梗塞导致心脏停止,俗称心脏病。
争论点
香港法例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第5(1) 条规定:
「…… 雇员如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伤,其雇主须负有按照本条例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代表其本人及死者的其他家属向答辩人追讨雇员补偿,理由是死者的心脏病是由工时过长、工时不定及心理压力引发的。
双方最终争论的问题是:死者的急性心肌梗塞是否由意外引起,以及他是否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
医学及法律上的因果关连
法院注意到,医学上的因果论研究有别于法律上的因果关连。法院强调,法律上的因果关连是由法官而非医学专家判断。法律测试是在相对可能性的衡量上,证明有关意外是造成受伤的主要成因。
法院解释,很多非创伤性意外(包括本案的心肌梗塞)都是慢性病理过程(在本案中即冠状动脉疾病)的结果,是长年累积而成,在下列情况下,难以识别造成伤害的触发事件:
- 没有进行医学调查测试以识别触发事件(如有);及
- 触发事件与出现症状相隔的时间难以预测。
病因学的风险因素可能只是显示,与背景水平相比,意外发生的机会率增加的统计学关连,而非显示这宗特定意外是否属于背景事件。法院提醒医疗专家,若无法提供足够有力的医学证据来证明法律上的因果关连,则不应选择上述风险因素作为原因。
法院的裁断
法院参考了〈工作时间与工作过劳相关脑血管及心血管疾病之间的非线性关连〉一文,并采用了日本和台湾所采纳的承认准则,日本和台湾皆把加班定义为超过该司法管辖区的标准每月最高工时的工时。根据该准则,若雇员符合以下条件,则可在排除个人及其他工作场所风险因素后,将心脑血管疾病发作归因于工作过劳:
- 事发前的一个月加班100小时或以上,或
- 事发前的连续2至6个月每月平均加班45小时或以上。
由于死者仅受雇为一日的散工,法院认为死者的个案不符合上述准则,并无足够证据证明死者的死亡是因受雇工作而起。因此,法院驳回该申请。
要点
本案的裁决结果是基于其具体案情,法院并没有排除基于超时工作而提出雇员补偿申索的可能性。然而,法院采取的处理方法有值得注意的要点:
- 医学上的病因学研究对于协助法院确定法律上的因果关连有其限制。
- 一般而言,仅引用支持有关意外的风险因素的病因学研究,并不足够。
- 确定非创伤性意外的触发事件可能相当困难,并对申索人构成重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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