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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進海運破產的影響:碼頭營運商可否就韓進貨櫃 向付運人及貨運代理收取「贖金」?

2016-09-30

簡介

全球第七大貨櫃船公司南韓韓進海運(「韓進」)於20168月底破產,預計將引發眾多與韓進有合約關係或涉及韓進的供應鏈中的貨主、付運人、貨運公司及供應商提出訴訟或仲裁

面對韓進破產,碼頭營運商擔心最終不獲韓進付款,紛紛以不同的方法保障自己的利益。例如,報導指韓進在香港主要靠泊的碼頭香港國際貨櫃碼頭公司(「HIT」)向韓進貨櫃的付運人及貨運公司收取額外「贖金」作為保證金。可以想像,假如付運人及貨運公司拒絕付款,很可能會導致交貨嚴重延誤,甚至擾亂整個供應鏈的運作。從法律角度來看,碼頭營運商可以向付運人及貨運公司收取額外款項嗎?又或者,受影響的付運人及貨運公司可以對碼頭營運商提出訴訟,禁止他們收取額外款項嗎?

近期荷蘭案例

201692日,荷蘭法院在C/10/509258 / KG ZA 16-1005號案件中審理了這個問題,裁定付運人及貨運公司勝訴,無須向香港和黃集團旗下的鹿特丹貨櫃碼頭營運商Europe Container Terminals(「ECT」)支付額外款項(「荷蘭裁決」)。

此訴訟由荷蘭多個付運人組織,包括EVOTLNFenexFenedex(「原告人」),在韓進的接管程序開始後不久對ECT提出。簡單來說,原告人向鹿特丹法院申請對ECT發出禁制令,禁止ECT就韓進的貨櫃向原告人的會員收取乾貨每櫃1,000歐元、特別貨櫃(例如板架櫃及冷藏櫃)每櫃1,500歐元的放行費。「那幾乎是碼頭裝卸費的三倍」一名德國主要商家的供應鏈總監表示:「那是甚麼行政費?有甚麼理由收取?」

在聽取各方陳詞後,法官裁定原告人勝訴,宣布ECT就韓進在其碼頭的貨櫃收取每櫃約1,0001,500歐元的定額放行費屬不合法。法院裁定,ECT只可收取實際的裝卸費,另加每櫃25歐元的附加費(據Lloyd’s Loading List報導)。然而,法院亦裁定,假如韓進結欠ECT的債務到期未向,ECT可對韓進的貨櫃實施「留置權」,即有權管有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直至債務獲償還。

各原告人大致歡迎上述裁決,認為是往正確方向踏出了一步。不過,此荷蘭裁決的適用範圍有多大,暫時仍未清楚。其中一名原告人EVO表示,只有四個原告付運人組織的成員能受惠於裁決,受影響的付運人或貨運公司,除了須證明豁免在ECT碼頭的貨櫃的一般條款適用,還必須證明自己是至少其中一名原告人的成員,才可免於支付放行費。因此,上述荷蘭裁決應該只適用於原告組織的成員。不過,相信越來越多付運人組織會在其各自的司法管轄區提出類似訴訟,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香港的情況

香港付貨人委員會對於HIT的類似做法表示「憤怒」Lloyd’s List報導,香港付貨人委員會收到數百宗會員及其他進口商的投訴,指HIT強迫他們額外支付港幣10,00015,000元的款項,才能提取由韓進承運的貨櫃。

「這個安排不可接受,因為貨物是屬於付運人的,貨物的實益擁有人並非航運公司。」委員會主席林宣武指出。「碼頭營運商對貨物沒有留置權,他們無權扣留貨物,要求付運人支付航運公司結欠他們的款項。」委員會亦向傳媒透露,已徵詢法律顧問意見,研究針對這種「不能接受」的做法提出訴訟。

對於香港付貨人委員會的指責,HIT2016915日發出以下聲明:

HIT已提供特殊安排,讓事件對貨主及貨運代理的影響減至最低,協助本港物流業渡過難關。就跟進韓進事件,物流業界、運輸及房屋局以及立法會航運交通界議員於昨天舉行會議,HIT代表於會上清楚說明,為事件特別增撥資源,採取緊急措施。」

HIT表示已發布提取韓進貨櫃的具體安排,暫未有人就韓進貨櫃的額外處理費對HIT提出訴訟。

荷蘭裁決適用於香港嗎?

正如上文所說,荷蘭裁決只適用於該案原告付運人組織的成員,因此,因HIT的做法而受影響的人士如欲取得法庭命令,禁止HIT就韓進貨櫃收取額外處理費,必須在香港另行提出法律訴訟。像荷蘭的案例一樣,HIT應該並無法律理據向貨主及貨運公司收取額外費用,除非HIT與貨主或貨運公司訂有合約,或付運人與貨主之間的提單容許HIT收取額外費用,因為碼頭營運商可否收取額外「放行費」應取決於有關各方每次的提單及/或商業協議的條款。

雖然如此,但在香港法院未作出任何裁決或禁制令前,付運人或貨運公司似乎無計可施,無法阻止HIT就韓進貨櫃收取額外放行費

由於訴訟需時,香港付貨人委員會建議受影響的香港付運人及貨主目前應先向HIT支付「贖金」,以免造成延誤提貨及衍生貨物損毀等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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