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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进海运破产的影响:码头营运商可否就韩进货柜 向付运人及货运代理收取「赎金」?

2016-09-30

简介

全球第七大货柜船公司南韩韩进海运(「韩进」)于2016年8月底破产,预计将引发众多与韩进有合约关系或涉及韩进的供应链中的货主、付运人、货运公司及供应商提出的诉讼或仲裁。

面对韩进破产,码头营运商担心最终不获韩进付款,纷纷以不同的方法保障自己的利益。例如,报导指韩进在香港主要靠泊的码头香港国际货柜码头公司(「HIT」)向韩进货柜的付运人及货运公司收取额外「赎金」作为保证金。可以想象,假如付运人及货运公司拒绝付款,很可能会导致交货严重延误,甚至扰乱整个供应链的运作。从法律角度来看,码头营运商可以向付运人及货运公司收取额外款项吗?又或者,受影响的付运人及货运公司可以对码头营运商提出诉讼,禁止他们收取额外款项吗?

近期荷兰案例

于2016年9月2日,荷兰法院在C/10/509258 / KG ZA 16-1005号案件中审理了这个问题,裁定付运人及货运公司胜诉,无须向香港和黄集团旗下的鹿特丹货柜码头营运商Europe Container Terminals(「ECT」)支付额外款项(「荷兰裁决」)。

此诉讼由荷兰多个付运人组织,包括EVO、TLN、Fenex及Fenedex(「原告人」),在韩进的接管程序开始后不久对ECT提出。简单来说,原告人向鹿特丹法院申请对ECT发出禁制令,禁止ECT就韩进的货柜向原告人的会员收取干货每柜1,000欧元、特别货柜(例如板架柜及冷藏柜)每柜1,500欧元的放行费。「那几乎是码头装卸费的三倍…」一名德国主要商家的供应链总监表示:「那是甚么行政费?有甚么理由收取?」

在听取各方陈词后,法官裁定原告人胜诉,宣布ECT就韩进在其码头的货柜收取每柜约1,000至1,500欧元的定额放行费属不合法。法院裁定,ECT只可收取实际的装卸费,另加每柜25欧元的附加费(据Lloyd’s Loading List报导)。然而,法院亦裁定,假如韩进结欠ECT的债务到期未向,ECT可对韩进的货柜实施「留置权」,即有权管有属于另一人的财产,直至债务获偿还。

各原告人大致欢迎上述裁决,认为是往正确方向踏出了一步。不过,此荷兰裁决的适用范围有多大,暂时仍未清楚。其中一名原告人EVO表示,只有四个原告付运人组织的成员能受惠于裁决,受影响的付运人或货运公司,除了须证明豁免在ECT码头的货柜的一般条款适用,还必须证明自己是至少其中一名原告人的成员,才可免于支付放行费。因此,上述荷兰裁决应该只适用于原告组织的成员。不过,相信越来越多付运人组织会在其各自的司法管辖区提出类似诉讼,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香港的情况

香港付货人委员会对于HIT的类似做法表示「愤怒」。据Lloyd’s List报导,香港付货人委员会收到数百宗会员及其他进口商的投诉,指HIT强迫他们额外支付港币10,000至15,000元的款项,才能提取由韩进承运的货柜。

「这个安排不可接受,因为货物是属于付运人的,货物的实益拥有人并非航运公司。」委员会主席林宣武指出。「码头营运商对货物没有留置权,他们无权扣留货物,要求付运人支付航运公司结欠他们的款项。」委员会亦向传媒透露,已征询法律顾问意见,研究针对这种「不能接受」的做法提出诉讼。

对于香港付货人委员会的指责,HIT于2016年9月15日发出以下声明:

「HIT已提供特殊安排,让事件对货主及货运代理的影响减至最低,协助本港物流业渡过难关。就跟进韩进事件,物流业界、运输及房屋局以及立法会航运交通界议员于昨天举行会议,HIT代表于会上清楚说明,为事件特别增拨资源,采取紧急措施。」

HIT表示已发布提取韩进货柜的具体安排,暂未有人就韩进货柜的额外处理费对HIT提出诉讼。

荷兰裁决适用于香港吗?

正如上文所说,荷兰裁决只适用于该案原告付运人组织的成员,因此,因HIT的做法而受影响的人士如欲取得法庭命令,禁止HIT就韩进货柜收取额外处理费,必须在香港另行提出法律诉讼。像荷兰的案例一样,HIT应该并无法律理据向货主及货运公司收取额外费用,除非HIT与货主或货运公司订有合约,或付运人与货主之间的提单容许HIT收取额外费用,因为码头营运商可否收取额外「放行费」应取决于有关各方每次的提单及/或商业协议的条款。

虽然如此,但在香港法院未作出任何裁决或禁制令前,付运人或货运公司似乎无计可施,无法阻止HIT就韩进货柜收取额外放行费。

由于诉讼需时,香港付货人委员会建议受影响的香港付运人及货主目前应先向HIT支付「赎金」,以免造成延误提货及衍生货物损毁等其他问题。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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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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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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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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