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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競爭事務審裁處承認法律責任:免除審訊及聆訊的靈活程序

2020-10-01

簡介

2020717日,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就 Competition Commission v Kam Kwong Engineering Company Ltd and Others [2020] HKCT 3 一案頒下裁決。本案涉及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三間裝修工程承辦商及兩名個別人士在景泰苑提供裝修工程本所2018年的通訊)對他們展開的執法行動。這是審裁處首次批准競委會與答辯人的申請,容許他們同意和解後免除有關法律程序


有關法例

香港法例第619D章《競爭事務審裁處規則》訂明

(1) 在第34部所指的法律程序中,各方如已就有待審裁處作出的命令的條款達成協議,則由各方或其代表所簽署的條款,須送交審裁處批准;

(2) 在上述法律程序中,審裁處可在經聆訊或不經聆訊的情況下,並在考慮以下各項後,作出基於各方同意的命令 ——

           (a) 已協議的條款;及

(b) 由各方呈交以支持該條款的資料。

……

(4)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高院規則》第42號命令5A條規則除外,適用於第34部所指的法律程序。」

此外,《競爭事務審裁處實務指示 1》第72段訂明

「審裁處程序的其中一個基本目標在於利便法律程序中的各方就其爭議達成和解。特別是關乎規則第34部所涉的法律程序,規則第39條為審裁處訂定條文,賦予其權力作出經同意的命令,包括任何審裁處有權作出的裁斷、裁定或決定和命令。條例規定審裁處可在信納某些事實後,行使權力,例如是根據第93條施加罰款或根據第94條作出其他命令,向審裁處申請作出這項經同意的命令時,應附隨一份陳述書列出要求審裁處作出相關命令所依據的同意案情


背景

在本案中,競委會指第一、第二和第三答辯人違反了香港法例第619章《競爭條例》(「該條例」)6中的第一行為守則,而第四和第五答辯人違反了該條例第91作為牽涉違反第一行為守則的人士

根據競委會與答辯人達成的和解協議第三及第五答辯人並非協議的一方,第一、第二及第四答辯人同意承認其在第一行為守則下的責任。就此而言,競委會、第一、第二及第四答辯人透過同意傳票,共同向審裁處申請根據《競爭事務審裁處規則》第39免除法律程序。因此,審裁處須處理兩個爭論點(1) 是否適合採用Carecraft程序,允許各方提交議定的事實陳述書及建議命令,從而無需通過審訊對事實作出裁定;及 (2) 是否適合作出經各同意的宣告(法院或審裁處通常是在聽取各方的陳詞及論點後作出宣告的)


裁決

採用Carecraft程序是否合適

夏利士法官認為,在審裁處採用Carecraft程序既有法律依據,從政策及實務角度來看亦有充分理由。就法律依據而言,《競爭事務審裁處規則》第39條訂明,各方如已就有待審裁處作出的命令的條款達成協議,則審裁處可在考慮議定條款及各方呈交的資料後作出命令。

至於政策理由方面,Carecraft程序源於英國《1986年清盤法》其強制執行方式與該條例相若該程序允許審裁處不進行審訊並根據議定事實陳述書作出裁決。就此而言,夏利士法官注意到,《競爭事務審裁處實務指示 1》訂明經同意命令的基本目標是利便各方就爭議達成和解。夏利士法官引用多宗英國、歐盟及澳洲案,認為和解程序讓審裁處能夠更有效率地處理案件。因此,Carecraft程序提供了利便競委會與答辯人達成和解的機制,符合公眾利益。

作出經各同意的宣告是否合適

考慮到議定陳述書所述的事實,夏利士法官裁定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明顯違反第一行為守則,而第四答辯人亦參與其中。

作出宣告而言,申請人須符合3要求:(i) 申請人宣告的主題事宜有真正利益;(ii) 申請人就取得針對對方宣告有真正利益;及 (iii) 對方是適當的當事人。因此,夏利士法官裁定,競委會作為專責調查反競爭市場行為的監管機構就審訊結果有真正利益,而答辯人亦為適當的當事人。

因此,審裁處作出宣告裁定第一及第二答辯人違反第一行為守則,而第四答辯人違反第一行為守則及該條例第91條。


總結

本案釐清了競委會在日後可如何與答辯人達成和解,尤其是法律責任沒有爭議的案件。競爭法的這項演化一步鼓勵和解,勵違法者與競委會達成同意命令,從而節省審訊所花費的時間及訟費。因此,預期審裁處將更常採用Carecraft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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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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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紹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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