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對沖安排將於2025年5月1日勞動節正式取消
簡介
立法會於2022年6月9日通過《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取消允許僱主使用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下的強制性供款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安排(「強積金對沖安排」)。強積金對沖安排將於今年勞動節(即2025年5月1日)取消。本文概述香港的強積金計劃及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的相關事宜。
背景
法定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VA及VB部為符合若干條件的僱員提供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法定保障:
· 僱員如在連續合約下受僱不少於24個月,但因裁員而被僱主解僱或被僱主停工,或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屆滿時因裁員而未獲續約,有資格獲得遣散費。
· 僱員如在連續合約下受僱不少於5年,但因裁員或嚴重行為不當以外的理由而被僱主解僱,或去世、因健康理由辭職或年屆65歲,有資格獲得長期服務金。
僱員不能同時獲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採用相同的公式計算,即:終止受僱前的最後月薪(上限為22,500港元) x 2/3 x 服務年數。換言之,如果僱員最後一個月的工資超過22,500港元,其應得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將以每年15,000港元為限。不足一年者按比例計算。無論如何,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最高金額為390,000港元。
強積金計劃
僱主及僱員均須按僱員每月有關入息(即僱主支付或應支付予僱員的所有金錢付款)的5% 作出強制性供款,存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每月上限為1,500港元。除強制性供款外,僱主及僱員亦可選擇作出自願性供款。
現行強積金對沖安排
目前,《僱傭條例》第31I及31Y條訂明了強積金對沖安排,允許僱主以其對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抵銷應付予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這意味著僱主可以提取在僱傭期間所作的僱主強積金供款,用來支付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而無需另行撥出資金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然而,如果僱主的強積金供款不足以悉數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僱主仍須動用自己的資金支付差額。
僱主可透過兩種方式使用強積金對沖安排:
1. 如果僱主已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則可向強積金受託人申請退款;或
2. 如果僱主未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則可向強積金受託人申請直接提取僱主的強積金供款。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
影響
在2025年5月1日後,僱主將不能再以僱主在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抵銷應付予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取消對沖安排」)。對沖安排最快在2025年確定的「過渡日期」取消,而不具追溯效力。
取消對沖安排後,僱主仍可繼續以下列方式抵銷應付予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 僱主的強積金自願性供款;及
· 僱主在職業退休計劃中超過「參考金額」的自願供款部分。「參考金額」的計算公式為:僱員終止受僱前最後一個月的收入 x僱主獲豁免職業退休計劃利益的服務年數(不足一年者按比例計算) x 5% x 12。
政府為僱主提供的支援措施
為協助僱主適應如此重大的政策轉變,香港政府將推出一項為期25年、總額達332億港元的補貼計劃,就取消對沖安排為僱主提供針對性的支援。
要點
僱主應注意並確保在對沖安排取消後遵守相關規定,而僱員也應主動與僱主溝通,以避免任何不必要的誤解。一如往常,如有疑問,最好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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