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管齊下打擊涉嫌違規者
簡介
本月初,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對泰山石化集團有限公司(「泰山石化」)的一間聯屬公司的前高級職員章开杰及其母親顏思純展開研訊程序,指二人涉嫌於2012年就泰山石化股份進行內幕交易。證監會指,章开杰及顏思純在2012年1月出售他們的泰山石化股份時,已知悉泰山石化的財政狀況,尤其是泰山石化及其聯屬公司可能無法清償若干定息優先票據。證監會要求二人交出因出售泰山石化股份而規避合共2,425,174元的損失。
本案的案情並無特別之處,但證監會同時循《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第213條和在審裁處展開程序的做法則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將概述該條例第213條的應用及審裁處的程序,一旦法院根據該條例第213條頒發命令,或審裁處的研訊程序裁定某人違反該條例,均可帶來嚴重的後果。
強制令及審裁處
第213條賦予的權力
根據該條例第213條,原訟法庭可應證監會的申請作出多項命令(如制止令、臨時令及凍結令等)使交易各方回復涉嫌非法交易之前的狀況,而無須經審裁處裁定屬失當行為。過往多宗重要案例都曾應用該條例第213條,本案並非首次應用。早於2013年,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對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一案中已首次應用該項條文。該案指出,該條例第213條與刑事法庭或審裁處有著「不同的目的」,該項條文用於保障「因市場失當行為而蒙受損害的市場交易人士的集體利益」。
在泰山石化一案中,法庭不僅於2012年12月3日向章开杰發出臨時命令將13,618,203元凍結,而且把該項臨時命令延長至章开杰向法庭繳存該金額後,於2013年1月24日的聆訊解除。繳存上述款項能確保股份出售收益不會在法庭就有關法律程序進一步頒令之前被耗散。其後,證監會繼續針對章开杰進行法律程序,尋求法庭頒發強制令及回復原狀令,以逆轉章开杰涉嫌的內幕交易,同時亦在審裁處展開研訊程序。
審裁處的職能
審裁處亦受該條例第XIII部第2分部規管。根據該條例第252條,審裁處須裁定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任何曾從事該失當行為的人的身分、以及因該失當行為而獲取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的金額。審裁處可在該等研訊程序完結後根據該條例第257條作出命令,包括命令被識辨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繳付一筆款項,金額不得超逾該人因該失當行為而令他獲取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的金額,以及命令他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不得擔任法團的董事、清盤人、接管人或經理人,或取得、處置或處理任何證券等。
它們的效力有多大?
上述兩種程序結合起來,可視為對投資者的保障措施和對違規者的懲罰措施。前者雖然已為社會提供充足的保障及公正,但後者則有助阻止他人作出失當行為,從而維持香港市場穩健。
類似的著名案例有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一案。該案中,中信及其五名前董事涉嫌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證監會同時在原訟法庭和審裁處展開法律程序。該案的重要之處在於中信的一名前董事質疑證監會對他同時展開兩種程序的決定,另見Chang Li Hsien Leslie v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Chang Li Hsien Leslie」)一案。然而,原訟法庭駁回了該名前董事的司法覆核申請,理由是該名前董事實際上可循審裁處的程序獲得其擬藉司法覆核尋求的有效補救方法,但該名前董事並未用盡可用的補救方法。
總結
儘管該條例第213條及審裁處有上述潛在優勢,但由於目前審裁處尚未就本案作出裁決或命令,上述優勢在本案中的效果仍屬未知。自從在Chang Li Hsien Leslie一案勝訴後,證監會對同步展開兩種程序的勝算更有把握。大多數著名案例在初始階段僅倚賴該條例第213條(並不取決於審裁處的研訊程序),本案的不同之處在於不僅在初始階段就應用第213條,而且在根據第213條展開法律程序的同時,亦在審裁處展開研訊程序,使法律效力倍增,務求從一開始就保障投資者,找出涉嫌違規者。保守估計,鑒於證監會在過往案例中均獲勝訴,在此案中亦很可能會取得完美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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