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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管齐下打击涉嫌违规者

2016-12-30

简介

本月初,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对泰山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泰山石化」)的一间联属公司的前高级职员章开杰及其母亲颜思纯展开研讯程序,指二人涉嫌于2012年就泰山石化股份进行内幕交易。证监会指,章开杰及颜思纯在2012年1月出售他们的泰山石化股份时,已知悉泰山石化的财政状况,尤其是泰山石化及其联属公司可能无法清偿若干定息优先票据。证监会要求二人交出因出售泰山石化股份而规避合共2,425,174元的损失。

本案的案情并无特别之处,但证监会同时循《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第213条和在审裁处展开程序的做法则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概述该条例第213条的应用及审裁处的程序,一旦法院根据该条例第213条颁发命令,或审裁处的研讯程序裁定某人违反该条例,均可带来严重的后果。

强制令及审裁处

第213条赋予的权力

根据该条例第213条,原讼法庭可应证监会的申请作出多项命令(如制止令、临时令及冻结令等)使交易各方回复涉嫌非法交易之前的状况,而无须经审裁处裁定属失当行为。过往多宗重要案例都曾应用该条例第213条,本案并非首次应用。早于2013年,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一案中已首次应用该项条文。该案指出,该条例第213条与刑事法庭或审裁处有着「不同的目的」,该项条文用于保障「因市场失当行为而蒙受损害的市场交易人士的集体利益」。

在泰山石化一案中,法庭不仅于2012年12月3日向章开杰发出临时命令将13,618,203元冻结,而且把该项临时命令延长至章开杰向法庭缴存该金额后,于2013年1月24日的聆讯解除。缴存上述款项能确保股份出售收益不会在法庭就有关法律程序进一步颁令之前被耗散。其后,证监会继续针对章开杰进行法律程序,寻求法庭颁发强制令及回复原状令,以逆转章开杰涉嫌的内幕交易,同时亦在审裁处展开研讯程序。

审裁处的职能

审裁处亦受该条例第XIII部第2分部规管。根据该条例第252条,审裁处须裁定是否曾发生市场失当行为、任何曾从事该失当行为的人的身分、以及因该失当行为而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金额。审裁处可在该等研讯程序完结后根据该条例第257条作出命令,包括命令被识辨为曾从事市场失当行为的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缴付一笔款项,金额不得超逾该人因该失当行为而令他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金额,以及命令他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不得担任法团的董事、清盘人、接管人或经理人,或取得、处置或处理任何证券等。

它们的效力有多大?

上述两种程序结合起来,可视为对投资者的保障措施和对违规者的惩罚措施。前者虽然已为社会提供充足的保障及公正,但后者则有助阻止他人作出失当行为,从而维持香港市场稳健。

类似的著名案例有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一案。该案中,中信及其五名前董事涉嫌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证监会同时在原讼法庭和审裁处展开法律程序。该案的重要之处在于中信的一名前董事质疑证监会对他同时展开两种程序的决定,另见Chang Li Hsien Leslie v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Chang Li Hsien Leslie」)一案。然而,原讼法庭驳回了该名前董事的司法复核申请,理由是该名前董事实际上可循审裁处的程序获得其拟藉司法复核寻求的有效补救方法,但该名前董事并未用尽可用的补救方法。

总结

尽管该条例第213条及审裁处有上述潜在优势,但由于目前审裁处尚未就本案作出裁决或命令,上述优势在本案中的效果仍属未知。自从在Chang Li Hsien Leslie一案胜诉后,证监会对同步展开两种程序的胜算更有把握。大多数著名案例在初始阶段仅倚赖该条例第213条(并不取决于审裁处的研讯程序),本案的不同之处在于不仅在初始阶段就应用第213条,而且在根据第213条展开法律程序的同时,亦在审裁处展开研讯程序,使法律效力倍增,务求从一开始就保障投资者,找出涉嫌违规者。保守估计,鉴于证监会在过往案例中均获胜诉,在此案中亦很可能会取得完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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