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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辦理離婚較好,還是在內地辦理離婚較好?

2013-07-01

了解不同選擇
隨著香港與中國內地的經濟關係越來越緊密,中港婚姻也越來越多。根據政府統計處資料,跨境婚姻的數字持續上升,去年香港有6785名女性與內地男性結婚,屬歷年新高,較2011年增加16%。此組別內在香港註冊的婚姻達4798宗,亦較去年上升16%。

不過,山盟海誓之後又怎樣?試想像以下情境:一對夫婦在香港和中國內地都擁有資產,妻子在內地居住,而丈夫因為在香港經營生意,經常要回港短期逗留。後來他們的婚姻出現問題,打算離婚。問題來了:他們應該在香港辦理離婚,還是在內地辦理離婚?由於兩地各有一套離婚程序,一開始先了解兩地離婚程序的差別,便可避免日後浪費時間和金錢。

簡單比較
首先,婚前協議在內地獲承認,離婚時會依據婚前協議來處理雙方資產,但在香港則不獲承認。如果在內地離婚,雙方的資產將會平均分配,各自獲得婚姻資產的50%,而香港則以平均分配為起點,法院可視乎多項因素再作調整,例如各方的收入、財務需要、生活水平、年齡、身體或精神殘疾、該方在婚姻中的貢獻及因婚姻而獲得的價值。

在香港離婚可享的權利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該條例」)第3條,如果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或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慣常居於香港,或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與香港有密切聯繫,香港法院便對離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該條例並無界定何謂「密切聯繫」,但例如在香港就業、擁有資產或子女在港讀書等情況,通常已符合此項要求,而且只要其中一方符合這項要求已經足夠。因此,在上述例子中,即使妻子並非居於香港,但假如她希望,她亦可基於丈夫慣常居於香港,而在香港提出離婚程序。

慢了一步?

已在內地申請離婚?
如果妻子發現丈夫已在內地提出離婚程序,那怎麼辦?幸好,她仍可將部分離婚事宜「轉移」到香港處理。離婚本身可以在內地進行,不過她可以選擇在香港處理附屬濟助事宜,例如處理雙方的香港資產,如果雙方的資產大部分在香港,這就十分重要。此外,香港法院會要求雙方在離婚過程中全面披露所有資產的詳情,追踪資產的透明度較高,令一方(特別是較弱勢的一方)更能清楚掌握配偶的財務狀況。

過去,假如夫婦其中一方在內地展開離婚程序,而另一方在香港展開離婚程序,通常內地的程序完成了,但香港的程序仍在進行,這樣的影響是香港法院必須遵守內地的裁決,不能重新分配雙方的資產。但在《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加入新的第IIA部後,這個情況現已改變:假如一方有實質理由申請經濟濟助命令,即使另一司法管轄區的法院先前已作出裁決,該方仍可向香港法院申請許可糾正有關分配。法院在授予許可前,會確保符合若干條件,包括其中一方須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簽訂了婚前協議?
即使雙方在內地簽訂了婚前協議,訂明一方不能分享另一方的資產,也未必毫無轉機。如果弱勢的一方決定在香港展開離婚程序甚或在香港處理附屬濟助事宜,香港法院不一定會執行在內地簽署的婚前協議的條款。如上文所述,法院會審視所有相關因素,來決定適合的分配婚姻資產方式。

可行的選擇
隨著跨境婚姻越來越多,「應在哪裏離婚?」這個問題日後將會越來越重要。無論是資產的分配方式,抑或是否強制執行婚前協議條款的問題,香港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方式都較為細緻,會考慮婚姻雙方收支的多項因素。即使雙方已在內地展開離婚訴訟,仍可考慮在香港處理附屬濟助事宜,由香港法院彈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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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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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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