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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办理离婚较好,还是在内地办理离婚较好?

2013-07-01

了解不同选择
随着香港与中国内地的经济关系越来越紧密,中港婚姻也越来越多。根据政府统计处资料,跨境婚姻的数字持续上升,去年香港有6785名女性与内地男性结婚,属历年新高,较2011年增加16%。此组别内在香港注册的婚姻达4798宗,亦较去年上升16%。

不过,山盟海誓之后又怎样?试想像以下情境:一对夫妇在香港和中国内地都拥有资产,妻子在内地居住,而丈夫因为在香港经营生意,经常要回港短期逗留。后来他们的婚姻出现问题,打算离婚。问题来了:他们应该在香港办理离婚,还是在内地办理离婚?由于两地各有一套离婚程序,一开始先了解两地离婚程序的差别,便可避免日后浪费时间和金钱。

简单比较
首先,婚前协议在内地获承认,离婚时会依据婚前协议来处理双方资产,但在香港则不获承认。如果在内地离婚,双方的资产将会平均分配,各自获得婚姻资产的50%,而香港则以平均分配为起点,法院可视乎多项因素再作调整,例如各方的收入、财务需要、生活水平、年龄、身体或精神残疾、该方在婚姻中的贡献及因婚姻而获得的价值。

在香港离婚可享的权利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该条例」)第3条,如果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为居籍,或在紧接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间内惯常居于香港,或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与香港有密切联系,香港法院便对离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辖权。该条例并无界定何谓「密切联系」,但例如在香港就业、拥有资产或子女在港读书等情况,通常已符合此项要求,而且只要其中一方符合这项要求已经足够。因此,在上述例子中,即使妻子并非居于香港,但假如她希望,她亦可基于丈夫惯常居于香港,而在香港提出离婚程序。

慢了一步?

已在内地申请离婚?
如果妻子发现丈夫已在内地提出离婚程序,那怎么办?幸好,她仍可将部分离婚事宜「转移」到香港处理。离婚本身可以在内地进行,不过她可以选择在香港处理附属济助事宜,例如处理双方的香港资产,如果双方的资产大部分在香港,这就十分重要。此外,香港法院会要求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全面披露所有资产的详情,追踪资产的透明度较高,令一方(特别是较弱势的一方)更能清楚掌握配偶的财务状况。

过去,假如夫妇其中一方在内地展开离婚程序,而另一方在香港展开离婚程序,通常内地的程序完成了,但香港的程序仍在进行,这样的影响是香港法院必须遵守内地的裁决,不能重新分配双方的资产。但在《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加入新的第IIA部后,这个情况现已改变:假如一方有实质理由申请经济济助命令,即使另一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先前已作出裁决,该方仍可向香港法院申请许可纠正有关分配。法院在授予许可前,会确保符合若干条件,包括其中一方须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签订了婚前协议?
即使双方在内地签订了婚前协议,订明一方不能分享另一方的资产,也未必毫无转机。如果弱势的一方决定在香港展开离婚程序甚或在香港处理附属济助事宜,香港法院不一定会执行在内地签署的婚前协议的条款。如上文所述,法院会审视所有相关因素,来决定适合的分配婚姻资产方式。

可行的选择
随着跨境婚姻越来越多,「应在哪里离婚?」这个问题日后将会越来越重要。无论是资产的分配方式,抑或是否强制执行婚前协议条款的问题,香港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方式都较为细致,会考虑婚姻双方收支的多项因素。即使双方已在内地展开离婚诉讼,仍可考虑在香港处理附属济助事宜,由香港法院弹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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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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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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