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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否将已在注册地点清盘的外国公司清盘?

2023-03-31

简介

香港法院在香港将外国注册公司清盘的法定司法管辖权,受到法院自设的限制所规限;该等限制被称为法院行使上述司法管辖权之前所须符合的三大核心要求。

最近在Re Guoan International Ltd [2023] HKCU 939一案中,原讼法庭(「原讼庭」)需考虑是否将一间已被其注册地点的法院清盘的外国注册公司清盘。

案情

国安国际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债权人Road Shine Developments Limited(「呈请人」)于2022122日向香港法庭提出呈请,请求发出将该公司清盘的附属命令。该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于2022228日被开曼群岛大法院清盘,而袁子俊先生及Martin Trott先生于同日获委任为其清盘人(「共同清盘人」)。反对呈请的债权人Chong Chin先生及Yao Sze Ling女士(统称「反对债权人 」)基于两个主要理由反对呈请:

1.       呈请书所述的利益并不构成令该公司适合在香港清盘的恰当利益;及

 

2.       若触发在香港清盘的程序,可能会产生(甚至虚耗)大量费用、时间及资源,而呈请人并无解释此举为何合理或适宜。潜在虚耗的大量费用将损害债权人(特别是反对债权人)的利益。

 

2022330日,共同清盘人取得一项承认该公司清盘及委任共同清盘人的命令,并授权共同清盘人(其中包括)采取一切必要行动防止该公司的资产被出售,尤其是保护在该公司名下或受该公司控制的任何香港银行帐户中的任何银行结余(「承认令」)。

各方对于该公司与香港有非常重大关连这一点并无争议。

法律原则

原讼庭引用终审法院在 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td v Arjowiggins HKK 2 Ltd (2022) 25 HKCFAR 98一案中,就规管香港法院行使将外国公司清盘的酌情司法管辖权所订下的三项「核心要求」:

1.       有关公司必须与香港有充分关连,但未必须在本司法管辖区内拥有资产(「第一项核心要求」);

 

2.       清盘令必须有合理的可能性会令申请人受惠(「第二项核心要求」);及

 

3.       法院必须能够对在公司资产分配中有利益的一人或多人行使司法管辖权(「第三项核心要求」)。

 

各方同意本案符合第一及第三项核心要求。然而,反对债权人认为呈请书所述的利益未能符合第二项核心要求。

第二项核心要求的测试是「呈请人是否有合理机会因清盘令发出而获得充分的利益,不论是透过分派其资产或其他方式」(见Kam Leung Sui Kwan v Kam Kwan Lai (2015) 18 HKCFAR 501,第24段)。

对于已在注册地点清盘并在香港「仅为结束其事务而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法院可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清盘条例》)第327(3)(a) 条发出清盘令。本地司法管辖区发出的清盘令被视为注册地点法院发出的清盘令的附属命令。

裁决及理由

原讼庭裁定本案显然符合第二项核心要求,理由如下:

1.       对该公司发出清盘令是启动《公司清盘条例》下的法定清盘程序的唯一方法。如果香港法院不发出清盘令,该公司或共同清盘人将无法依赖《公司清盘条例》的任何条文或因引用该等条文而受惠;

 

2.       反对债权人错误地假设承认令授予共同清盘人在香港处理及处置该公司资产的权力:

 

a.       本地法院(即香港法院)并无普通法下的权力透过作出在本地清盘案件中可作出的事情来协助外地法院。法院是否有权发出承认令或日后是否不会被任何一方质疑,这是毫不清晰的;及

 

b.       无论如何,承认令实际上并无赋予共同清盘人任何处理或处置该公司任何资产的权力。

 

由于共同清盘人无权处理或处置该公司在香港的任何资产,故将该公司清盘显然属必要且肯定合乎债权人的利益,以便临时清盘人/清盘人可采取行动处理及(如需要)处置该公司的资产。

 

3.       由于该公司几乎所有业务及事务均由香港的前董事及管理层进行,故此在香港委任清盘人令清盘人能在香港法院的监督下进行清盘必定合乎债权人的利益,。无可争议地,清盘人在处理该公司在香港的事务及资产时应采取的步骤,最适合由香港法院考虑及(如需要)决定。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信纳在香港对该公司发出清盘令将为呈请人(及整体债权人)带来重大利益。

要点

法院在评估对外国公司发出清盘令是否有用时采取务实的态度,而非采纳有关利益的硬性教条式规则。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院会视乎个别情况酌情决定是否行使司法管辖权,但由于香港大部分上市公司均为外国注册公司(正如本案中的公司一样),预计香港法院(作为本地司法管辖区)将会对香港的上市公司发出附属清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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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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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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