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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会准许第三方资助仲裁吗?

2015-11-30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2015年10月19日发表咨询文件,建议香港应准许第三方资助(「第三方资助」)在香港进行的仲裁。

何谓第三方资助?
第三方资助安排通常是指,第三方出资者(「出资者」)将会支付受资助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法律费用,以获取该判决或仲裁裁决金额的某个百分比或在法律程序所讨回得益中的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回报。如受资助的法律程序不成功,出资者将不会获得任何 (i) 还款,或 (ii) 已向受资助当事人垫支的资助金退款。

香港的第三方资助
尽管助讼及包揽诉讼法则禁止第三方资助在香港进行的诉讼,但香港终审法院在Unruh v Seeberger (2007)10HKCFAR 31案中就该法则确认了三种重要的例外情况,即:

1.         第三方能够证明自己对诉讼结果有合法权益;

2.         (寻求第三方资助的)当事人能够说服法院,获得第三方资助将使其获得寻求公义的渠道;及

3.         该法律程序属包括破产及清盘诉讼在内的杂项类别。

这些发展显示香港法院已为法律的演进作好准备,以配合现代的需要和情况。截至现时,香港法院认为可以接受的第三方资助安排,一般涉及出资者基于与受资助当事人的各自独立利益,而向受资助当事人提供资助金。受资助当事人保留有关法律程序的控制权。

为何在仲裁中使用第三方资助?
当事人进行仲裁,必须先行支付所涉费用及开支,包括仲裁员、律师、专家证人、聆讯场地等费用及开支,可以耗费不菲。因此,如无第三方资助,对于财力有限而又必须采用仲裁解决争议的索偿人,可能难以提出其合法申索。

对于在香港进行第三方资助仲裁的顾虑
香港是主要的国际仲裁中心之一,然而,在香港进行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情况仍然不明确,人们对此仍有保留,例如:

1.         没有适用法律可确定对在香港进行的仲裁提供的第三方资助安排是否有效;

2.         出资者对仲裁程序的控制度可能过大;

3.         第三方资助可能鼓励进行不必要的仲裁程序;

4.         出资者可能为求获得其收益份额而滥用第三方资助;

因此,此份咨询文件对于澄清有关情况有重要作用。

法改会咨询文件提出的建议
法改会的咨询文件建议:

1.         应修订《仲裁条例》,订明香港法律准许在香港进行第三方资助仲裁;

2.         香港应为那些提供第三方资助予在香港进行仲裁的当事人的出资者,订定清晰的专业操守标准及财务标准;

法改会邀请公众在咨询期内(至2016年1月18日结束)就有关问题提交意见书,例如:

1.         应否订定适用的专业操守标准及财务标准来监管出资者,应该由法定机构或政府机构进行,抑或由自我规管机构进行;

2.         应否将其他事宜包括在标准中,例如:利益冲突;保密性及法律专业保密特权;出资者对仲裁的控制权;就第三方资助向仲裁庭及仲裁另一方/其他各方作出的披露;

3.         出资者应否就其资助的个案直接为讼费用令负上法律责任。

第三方资助仲裁对航运业有何影响?
航运争议往往涉及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当事人,航运业中常见的做法是透过仲裁解决争议,因为可根据《纽约公约》强制执行裁决结果。由于仲裁费用可以相当高,如争议金额不太高或讨回机会不大,即使有充分理据,很多航运公司仍可能不愿意进行申索。

若容许第三方资助,航运公司便可以将部分诉讼风险转移到出资者,预计将会有更多仲裁个案在香港进行。尽管如何以所有利益相关者满意的方式解决第三方资助的不确定性和存在的保留意见仍有待观察,但预料第三方资助将会得到航运业的普遍接受和支持。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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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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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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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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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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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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