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协议是否可获豁免遵守《竞争条例》?
简介
《竞争条例》(香港法例第619章)于2015年12月14日生效后,香港定期班轮协会(「班轮协会」)于2015年12月17日代表香港的承运人根据《竞争条例》第15条就若干班轮协议正式申请集体豁免(「该申请」)。
根据《竞争条例》第15条,若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认为有关班轮协议属于附表1第1条所指的提升整体经济效率的协议,便可发出集体豁免命令,惟须每5年检讨一次。竞委会表示,在审议该申请期间,应该不会就该申请所涉及的协议提出法律诉讼。
寻求豁免的协议
班轮协会就两类班轮协议申请豁免:(1) 自愿商讨的协议,及 (2) 船舶共享协议。
自愿商讨的协议,是指承运人之间交换及检讨市场数据、贸易流程、供求预测及业务趋势等资料的协议,更重要的是,订约方之间可同意就收费率、收费、服务合约或收费条款建议自愿性的指引。然而,这类指引可构成订定或维持航运服务价格,属于合谋定价的一种,被视为《竞争条例》第6(1) 条(即「第一行为守则」)下的「严重反竞争行为」。此外,交换影响竞争的敏感资料亦可能违反第一行为守则。一般而言,有关销量、市场份额、对个别顾客群体或地区的销量的资料,都属于非常敏感的资料,因此,交换市场资料的协议亦可能违反《竞争条例》。
另一方面,船舶共享协议涉及提供班轮服务的技术及运营层面,包括协调或联合经营船舶服务。这类行为显然有可能妨碍、限制或扭曲竞争,属于第一行为守则所禁止的行为。
该申请的内容及遇到的反对
由于上述班轮协议显然有可能违反《竞争条例》,违例期间每年可被征收高达年度营业额10% 的巨额罚款(见《竞争条例》第93条),因此班轮协会提出该申请,要求豁免上述班轮协议遵守《竞争条例》。班轮协会表示,香港超过95% 的班轮营运者均订立了船舶共享协议,若此类协议不获豁免,香港的航运业将大受影响,因为很多转运货物可以非常灵活地更改港口,例如它们会选择在深圳或高雄等其他邻近港口转船。丹麦班轮龙头企业马士其集团(Maersk)已表明,该申请一旦失败,旗下船舶或不再停靠香港。
班轮协会亦在申请中指出,即使签订了班轮协议,班轮业界的竞争仍然非常大,因为市场上仍有相当大的竞争条件,例如买家的市场力量庞大、加入市场的门槛低,以及各个主要贸易市场都广泛而零碎。此外,定期班轮即使未满载,仍须在编定的日期和时间航行,正因这种性质,它们需要借着订立班轮协议彼此合作,才能维持经营。班轮协议是确保营运者能以稳定价格提供固定航班所必需的。
然而,香港付运人委员会(「付运人委员会」)并不支持该申请,并打算提出反对。付运人委员会认为,若发出豁免令,便会令班轮业界享有其他行业没有的特权。付运人委员会亦认为班轮协会提出的理由不充分,例如,每艘班轮的造价接近10亿港元,根本不可能称之为低市场门槛;而且付运人委员会相信,从商业角度来看,航运公司不会选择停靠另一港口。
其他地区的情况
虽然有上述反对理由,但综观世界各地的趋势,航运公司普遍会获得不同程度的豁免,特别是在船舶共享协议方面。
例如,欧洲执委会(European Commission)于2014年批准班轮财团享有的豁免再延长5年至2020年。根据最初于1995年采纳的欧洲执委会海事财团集体豁免规例(执委会规例 (EC) 906/2009号),合共市场占有率低于30% 的班轮财团可以经营联合服务、因应供求波动调整容量以及共同使用港口码头等。在公众咨询后,欧洲执委会裁定有关豁免并无不当地扭曲竞争,反而在法律上提供确定性。但应注意,合谋定价的安排仍被禁止,上述豁免的范围只包括船舶共享安排。班轮协会申请豁免的自愿商讨协议中的市场资料交换,并不在上述欧洲豁免范围内。
同样地,在新加坡,《2006年竞争(班轮协议集体豁免)命令》(《2006年竞争令》)最近亦获再延长5年至2020年。班轮协议的订约方若符合《2006年竞争令》第5段的规定,而且合共市场占有率不超过50%,将获豁免遵守新加坡法例第50B章第34条的禁止事项。《2006年竞争令》比欧洲的财团集体豁免范围更广,船舶可以在班轮服务的技术、营运或商业安排以及价格和薪酬条款方面合作。即使它们合共的市场占有率超过50%,但只要符合《2006年竞争令》第5(2) 段的规定,仍有可能获得豁免。有趣的是,假如申请人不肯定他们的协议是否属于《2006年竞争令》所禁止的范围,新加坡竞争委员会在收到其申请时会发出指引通知书或裁定书,为班轮营运者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其他亚太国家,例如南韩和台湾,更进一步豁免所有承运人合作协议。印度的竞争委员会亦豁免班轮业界的船舶共享协议无须遵守《2002年竞争法》第3条至2016年初。
不过,也有些国家开始收窄豁免范围。例如在澳洲,竞争政策检讨委员会在2015年3月发表的最后报告中,建议改变当地现时的豁免制度。现时,根据澳洲《2010年竞争及消费者法》第X部,班轮营运者可以就特定贸易路线所收取的运费及承运的货物数量和种类订立协议。但由于只有班轮营运者才享有这种概括性豁免,因此有建议要求授权澳洲消费者及竞争委员会,可向符合有利竞争最低标准的行业协会协议发出集体豁免,以取代现时制度。此建议若通过,则意味着班轮协议不会自动获得豁免,而取决于澳洲消费者及竞争委员会(经咨询托运人、其代表团体及班轮业界)是否批准。订立最低标准后,虽然豁免范围将会收窄,但却将与世界各地的做法更一致,即是须向竞争委员会寻求批准。
总结
综上所见,竞委会至少在船舶共享协议方面,可能跟随其他国家对于发出集体豁免令的做法。竞委会对于何时就班轮协会的申请作出决定暂时未有时间表,但已表明将会在作出决定前联络不同持份者,并设有至少30日的咨询期。因此,估计竞委会需时数个月才能作出决定,我们且看该申请的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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