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网上讨论区负责人是否须就诽谤讯息负上法律责任?

2013-10-01

背景

现今世代,科技改变了人与人通讯联系的方式。如今大量资讯在互联网高速流通,我们几乎可以即时得到任何种类的资讯,而且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自由发表意见。在互联网讨论区,每个人都同时是资讯的建立者和最终使用者,有时难免有人会在讨论区发布诽谤性的陈述。本文将探讨提供及管理互联网讨论区以供交流意见的负责人,是否须就讨论区出现的诽谤讯息负上法律责任。


案情

Oriental Press Group Ltd v Fevaworks Solutions Ltd (FACV 15/2012) 一案中,答辩人是香港非常受欢迎的互联网讨论区「香港高登」的提供者、管理者及经理人。在2007年至2009年,讨论区的用户曾三次在讨论区发表关于上诉人的诽谤性陈述,内容包括指上诉人曾涉及贩毒及洗黑钱,又指上诉人与另一宗罪行有某些关连。

其中两次,答辩人分别在获悉后3.5小时及在自行发现后立即从网站删除有关讯息。而第三次,答辩人在获悉后八个月才删除有关讯息。

案件在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审理时,法院裁定答辩人仅须就第三次的诽谤陈述负责,并须向上诉人支付港币10万元损害赔偿。上诉人就其余两次诽谤陈述提出上诉。


争论点

终审法院获提请审议互联网讨论区提供者在甚么情况下须就其用户发表的诽谤性陈述负上法律责任。法院尤其须裁定以下事宜:

  1. 在法律上,答辩人是否被视为该等诽谤性言论的「发布人」(publishers)?
  2. 如果答辩人是发布人,他们是「首先或主要发布人」(first or main publishers),抑或只是「附属发布人」(subordinate publishers)?
  3. 如果答辩人是附属发布人,他们能否依据「不知情散播」(innocent dissemination)这项普通法免责辩护?


裁决

发布人

法院认为,答辩人在鼓励及促进讨论区会员发布讯息方面扮演着一个积极的角色。答辩人设计讨论区、制定会员发布讯息的规则、在讨论区提供查阅各个讨论的途径以及雇用管理员监察讨论,因此显然有参与发布讯息,所以从一开始就是发布人。

「首要/主要发布人」或「附属发布人」

在判断答辩人是首要/主要发布人还是附属发布人时,法院需考虑:(i) 答辩人是否知道或可轻易知道发布内容(知情准则),及 (ii) 答辩人现实上是否能够控制该等内容的发布,即拥有编辑控制权,有阻止该等内容发布的能力和机会(控制准则)。

法院考虑到该讨论区的使用量非常高(任何时刻均有约3万名使用者在线,高峰时间每小时有超过5,000则讯息张贴),认为答辩人难以知道讯息内容,而且现实上在多对多(many-to-many)的情况下,原告人并没有阻止讯息散播的能力或机会。因此,答辩人在法律上只被视为附属发布人。

以「不知情散播」为免责辩护

若要以「不知情散播」为免责辩护,答辩人须证明他们并不知道、而且即使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reasonable care),也不会知道所发布的讯息含有诽谤性内容。合理谨慎的标准会因情况而异,例如根据过往经验,是否某些讨论区会员发布或某些讨论内容涉及诽谤讯息的机会特别高。此外,答辩人须证明他们在知道有关讯息后,已立即采取一切合理行动,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删除及阻止有关内容流通。

如上文所述,由于该讨论区的使用量非常高,法院认为答辩人没有实际的方法可在讯息发表前得知诽谤陈述或行使编辑控制权。此外,法院指出答辩人在知道诽谤讯息后,已于3.5小时内及立即将讯息删除,答辩人的快捷反应显示他们已采取一切合理行动,因此答辩人可以倚赖「不知情散播」为免责辩护。


注意要点

应注意的是,诽谤案件的结果十分取决于案情,虽然互联网讨论区的提供者一般被视为发布人,但他们是否被视为附属发布人及能否依据「不知情散播」这项普通法免责辩护,要视乎情况而定。例如,如果互联网讨论区的使用量较低,或讨论题目较集中于特定范围,讨论区负责人便可能被视为对该网站讯息内容有较大控制权,而所需达到的合理谨慎标准也会较高。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ldr@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13


律师团队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