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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当劳的「BIG MAC」商标为何在欧洲被撤销?

2019-01-01

简介

欧盟知识产权局于2019111日颁下裁决,撤销麦当劳的「BIG MAC」(巨无霸)商标权,理由是麦当劳未能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麦当劳连续五年在欧盟有真正使用「BIG MAC」商标。


背景

以「Supermac’s」之名经营爱尔兰连锁快餐店的公司Supermac's (Holdings) Ltd,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麦当劳在所有货品及服务的「BIG MAC」商标,声称麦当劳连续五年没有在欧盟真正使用该商标于其所注册的货品或服务上,也未能提出适当的理由解释为何置之不用。「BIG MAC」商标注册的货品及服务包括:第29类(以肉类、猪、鱼及家禽产品制作的食物,肉类三文治等)、第30类(食用三文治、肉类三文治、猪肉三文治等)及第42类(就营运及专营餐厅或其他提供享用食物及饮品的场所或设施及停车点餐设施等而提供或相关的服务)。

麦当劳提供了下列证据,以证明其有使用「BIG MAC」商标:

  1. 由麦当劳在德国、法国及英国的代表签署的三份誓章,详述20112016年期间的销售数据;
  2. 显示「BIG MAC」肉类三文治的德文、法文及英文传单及海报列印本,及三文治包装盒;
  3. 在欧盟不同国家的麦当劳网站的列印本;及
  4. 英文维基百科网站en.wikipedia.org载有「Big Mac」汉堡包资料的页面列印本。


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分析

关于三份誓章,虽然欧盟规例容许由涉事各方或其雇员作出的陈述书,但与独立证据相比,该等陈述书的证据比重通常较低,其举证价值是取决于是否有其他种类的证据(标签、包装等)或来自其他独立来源的证据作为支持。

至于麦当劳网站的列印本、传单及包装,欧盟知识产权局指出,这些证据是来自麦当劳本身,旁人从麦当劳的网站无法得知是否或如何能够购买或订购,资料也没有显示任何订单,无法证明麦当劳网站与最终发售或销售数字之间的关连。麦当劳所提供的资料也没有提及如何派发传单、向谁派发,以及传单有没有带来任何潜在或实际的买卖。而且也没有独立的证据可显示麦当劳实际发售或销售了多少采用涉案包装的产品。换言之,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麦当劳未能证明「BIG MAC」商标的使用程度

至于en.wikipedia.org网页的列印本,欧盟知识产权局指出,维基百科的词条可以由用户修改,因此并非可靠的资料来源。由于本案的其他证据未能证明「BIG MAC」商标的使用程度,维基百科网页的列印本也不能改变所得出的未使用结论。


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裁决

欧盟知识产权局裁定,麦当劳所呈交的证据并无确认任何网上或实体店铺的商业交易,因此未能确凿证明麦当劳实际发售标示有「BIG MAC」的货品。即使麦当劳有发售该等货品,但也没有提供数据证明该等产品在其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发售时间,也没有提供任何实际发生的销售或(透过发售或销售)与潜在或相关顾客互动的资料。最后,就服务而言,麦当劳也没有呈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以「BIG MAC」商标提供其所注册的任何服务。

因此,欧盟知识产权局裁定,麦当劳呈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连续五年将「BIG MAC」商标真正用于有关货品及服务上。欧盟知识产权局表明,作出这项裁决的原因,是因为麦当劳选择限制其呈交的证据。麦当劳有权在两个月内提出上诉。


总结

本案显示,商标拥有人如被他人以未使用为理由而申请撤销商标,为保有该注册则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但在有关期间内在有关地区确实使用该商标,而且必须提供证明商标「使用范围」的证据。最好能呈交来自可靠来源的独立证据,例如证明顾客订购、发售或销售的数目、如何派发营销材料、派发给谁,以及是否有导致任何潜在或实际的买卖,否则品牌拥有人便可能像麦当劳一样,要面对棘手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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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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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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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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