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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當勞的「BIG MAC」商標為何在歐洲被撤銷?

2019-01-01

簡介

歐盟知識產權局於2019111日頒下裁決,撤銷麥當勞的「BIG MAC」(巨無霸)商標權,理由是麥當勞未能向歐盟知識產權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麥當勞連續五年在歐盟有真正使用「BIG MAC」商標


背景

以「Supermac’s」之名經營愛爾蘭連鎖快餐店的公司Supermac's (Holdings) Ltd,向歐盟知識產權局申請撤銷麥當勞在所有貨品及服務的「BIG MAC」商標,聲稱麥當勞連續五年沒有在歐盟真正使用該商標於其所註冊的貨品或服務上,也未能提出適當的理由解釋為何置之不用。「BIG MAC」商標註冊的貨品及服務包括:第29類(以肉類、豬、魚及家禽產品製作的食物,肉類三文治等)、第30類(食用三文治、肉類三文治、豬肉三文治等)及第42類(就營運及專營餐廳或其他提供享用食物及飲品的場所或設施及停車點餐設施等而提供或相關的服務)。

麥當勞提供了下列證據,以證明其有使用「BIG MAC」商標:

  1. 由麥當勞在德國、法國及英國的代表簽署的三份誓章,詳述20112016年期間的銷售數據;
  2. 顯示「BIG MAC」肉類三文治的德文、法文及英文傳單及海報列印本,及三文治包裝盒;
  3. 在歐盟不同國家的麥當勞網站的列印本;及
  4. 英文維基百科網站en.wikipedia.org載有「Big Mac」漢堡包資料的頁面列印本。


歐盟知識產權局的分析

關於三份誓章,雖然歐盟規例容許由涉事各方或其僱員作出的陳述書,但與獨立證據相比,該等陳述書的證據比重通常較低,其舉證價值是取決於是否有其他種類的證據(標籤、包裝等)或來自其他獨立來源的證據作為支持。

至於麥當勞網站的列印本、傳單及包裝,歐盟知識產權局指出,這些證據是來自麥當勞本身,旁人從麥當勞的網站無法得知是否或如何能夠購買或訂購,資料也沒有顯示任何訂單,無法證明麥當勞網站與最終發售或銷售數字之間的關連。麥當勞所提供的資料也沒有提及如何派發傳單、向誰派發,以及傳單有沒有帶來任何潛在或實際的買賣。而且也沒有獨立的證據可顯示麥當勞實際發售或銷售了多少採用涉案包裝的產品。換言之,歐盟知識產權局認為麥當勞未能證明「BIG MAC」商標的使用程度

至於en.wikipedia.org網頁的列印本,歐盟知識產權局指出,維基百科的詞條可以由用戶修改,因此並非可靠的資料來源。由於本案的其他證據未能證明「BIG MAC」商標的使用程度,維基百科網頁的列印本也不能改變所得出的未使用結論。


歐盟知識產權局的裁決

歐盟知識產權局裁定,麥當勞所呈交的證據並無確認任何網上或實體店舖的商業交易,因此未能確鑿證明麥當勞實際發售標示有「BIG MAC」的貨品。即使麥當勞有發售該等貨品,但也沒有提供數據證明該等產品在其網站或以其他方式發售時間,也沒有提供任何實際發生的銷售或(透過發售或銷售)與潛在或相關顧客互動的資料。最後,就服務而言,麥當勞也沒有呈交任何證據證明其以「BIG MAC」商標提供其所註冊的任何服務。

因此,歐盟知識產權局裁定,麥當勞呈交的證據未能證明其連續五年將「BIG MAC」商標真正用於有關貨品及服務上。歐盟知識產權局表明,作出這項裁決的原因,是因為麥當勞選擇限制其呈交的證據。麥當勞有權在兩個月內提出上訴。


總結

本案顯示,商標擁有人如被他人以未使用為理由而申請撤銷商標,為保有該註冊則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不但在有關期間內在有關地區確實使用該商標,而且必須提供證明商標「使用範圍」的證據最好能呈交來自可靠來源的獨立證據,例如證明顧客訂購、發售或銷售的數目、如何派發營銷材料、派發給誰,以及是否有導致任何潛在或實際的買賣,否則品牌擁有人便可能像麥當勞一樣,要面對棘手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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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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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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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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